乂安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讲解清洁水生产经营活动管理情况。
11月1日上午,义安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讲解全省净水生产经营活动(城市净水、农村净水)管理情况。
同志们:省委常委、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阮南定,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人民议会副主席阮如魁主持说明会。
参加说明会的有:省委书记、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德;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和地方领导。

清洁水生产经营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局限性
长期以来,省人民委员会领导、指导全省清洁水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截至目前,全省21个城市中已有20个城市投资建设集中式清洁水供应系统,其中7个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运营集中式供水系统,城市总供水能力达18.38万立方米。3/日夜。
城镇居民使用清洁水人口总数约522610人,到2024年8月,四类及以上城市地区城镇居民使用清洁水率达到82.25%左右,五类城市地区城镇居民使用清洁水率达到90.75%左右。

此外,全省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561座,其中山区自流工程492座,平原、中部地区抽水工程69座,总设计供水能力约8万立方米。3/日夜不停地为 160 个公社(共 411 个公社)的约 115,000 户家庭提供生活用水。
近年来,国家重视城镇供水管理发展,供水管网基本完成投资建设。同时,2020年至2024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不再投资新建,只安排资金进行维修升级。

重视水资源保护、供水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置,依法定期对全省水质进行管理和控制。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我省清洁水生产经营活动管理还存在不少不足和局限性,一些清洁水供应项目的规划和实施还存在不少缺陷,不够统一。

目前,我省净水工程现状是,大部分工程使用年限较长,已出现退化、损坏现象;农村净水工程规模小、碎片化、分散。
供水规划的制定和审批仍然有限,大多数地方政府尚未按规定完成供水规划并与供水单位签订实施供水服务的协议。

一些城市新增供水管网投资仍比较缓慢,不能满足需要,用于供水系统投资建设的资源有限。
一些城镇和农村居民点仍然缺乏生活用水,清洁水供应不足、使用不规范,农村居民清洁水达标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然较低。

水质管理和控制仍然存在不足和局限性,特别是农村供水工程水质。
说明会上,各部门、各分局领导分别就供水管网规划、供水工程管理运行开发利用、净水价格发布与调整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讲解和说明。

各部门还就雄通乡(雄原省)供水系统项目解决方案的内容、升级和扩建供水厂的政策、克服城市水流失率高的问题、处理清洁水质方面的行政违规行为、原水和清洁水源的质量仍有许多参数不符合标准等进行了说明和讨论......
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德在解释、讨论和澄清清洁水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成果、困难和不足的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表示,今后一段时间,省人民委员会将继续直接投资,升级改造供水基础设施;特别是争取在2026-2030年期间完成尚未完工的水厂。

此外,继续审查规划,补充和调整;按照公私分立的方向改善供水工程的管理、运营和开发。
鼓励农村清洁供水社会化,制定供水保障措施,加强对进出水源地的巡查、监测和评估,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分配资源并增加对清洁供水系统的投资呼吁。
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阮南定在总结说明会时表示,自本届任期开始以来,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已组织了7次说明会。因此,他要求省人民委员会继续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地方、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审查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力求达到最高效率。
关于清洁水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要求省人民委员会审查、更新和补充文件体系,特别是在规划方面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符合本省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

此外,继续审查根据政府2022年6月24日第43号令由国家投资的一般供水工程和清洁供水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发情况。
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表示,目前仍有大量项目未竣工、未验收、未结算。许多项目已投入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技术落后,特别是管道系统老化,影响水源质量,造成重大损失。

阮南定同志还要求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各级机关与受托单位签订供水服务协议,特别是企业、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供水合同、接入程序以及城市、工业园区和居民区的供水合同。省人民委员会指示财政部门要求供水单位根据2023年《价格法》制定水价框架。安排整合国家资源,同时吸引投资,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清洁水生产和供应系统,确保充足供水。

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阮南定还要求企业和供水单位创新模式,在生产系统管理、运行和监督以及清洁水供应方面应用信息技术和新技术,确保水质安全。
另一方面,加强对输入、输出水质的检查和监测;同时,加强信息宣传,改变和提高用水者的认识和认知。

省人民议会常务副主席要求省人民委员会指导各部门配合地方、单位做好全省净水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水质检测和监管,必要时严厉查处在清洁水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特别是污染清洁水源、排放不符合规定的废水的组织和个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