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有偿使用方式划拨土地的境内经济组织,是否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
问:获得国家以土地使用费形式划拨土地的国内经济组织,是否有权出租土地使用权?这是义安省义禄市议员黄梅红女士关心的问题。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由国家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国内组织,以及租赁土地并在整个租赁期内一次性收取土地租赁费的国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由国家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或者租赁土地并在整个租赁期内一次性收取土地租赁费的经济组织,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a.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b.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的自有资产;
c.国家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出租土地使用权及自有的土地附着物;国家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收取整个租赁期限的租金的,转租土地使用权及自有的土地附着物;
d.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居住小区,用于按照规划建设服务小区共同利益的工程或者扩建交通线路;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依法依规建设土地附属的感恩住宅、爱心住宅、团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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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获得国家以土地使用费划拨的土地的国内经济组织,有权租赁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