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该区人民委员会向人民赔偿3亿越南盾。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对该土地的使用连续,无任何纠纷,且未受到主管部门的违法处罚。
广平省人民法院近日就“国家征地补偿及场地清理补助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原告黎文绥先生(居住于广平省广宁省永宁乡黎祺1村)与被告广宁县人民委员会之间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广宁县人民委员会赔偿黎文绥先生3亿越南盾。
根据Tuy先生的诉讼,1993年,广平省劳动动员部向他发放了移民卡,并在Mam Xoi山区(黎祺,Trooc Trau)分配了10公顷土地用于植树造林。从那时起直到2010年,他的家人一直使用分配到的土地植树造林。
然而,2001年,同海林场和隆岱工业林业公司将他的林地作为林场土地的一部分,申请土地使用权证(309分区)。虽然林场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手续,但并未使用该土地,因此Tuy先生对此一无所知。
2005年和2006年,林场又将22多公顷土地承包给黄仲桂先生和黄氏花女士(黄仲桂先生的妻子),其中10公顷与Tuy先生家的林地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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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开垦土地,用于修建特鲁克·特劳湖(Trooc Trau Lake)的修复和升级项目,并向植树造林户提供了补偿。由于没有收到10公顷森林的补偿,Tuy先生提起了诉讼。
针对原告的上述诉讼,广宁县人民委员会表示,Tuy先生和他的妻子对Mam Xoi山10公顷土地的使用权不足以成为国家承认和考虑赔偿的理由。
因此,这10公顷土地承包给了Que先生和Hoa女士。Tuy先生通过承包户Que先生在同海林业企业的土地上种植了森林。当政府补偿土地清理费用时,Tuy先生从Que先生那里获得了超过3.62亿越南盾。因此,Tuy先生要求国家对10公顷林地的清理进行补偿和支持是错误的,影响了国家预算资金用于错误的项目。
初审法院认定,争议土地的起源是广平省劳动动员部于1993年将其分配给Tuy先生。1994年和1997年,广宁县人民委员会又将近10公顷的土地划拨给Tuy先生用于造林和恢复。因此,在2001年同海林业公司获得309分区的土地时,Tuy先生一家一直在持续使用该土地,没有任何争议,也未因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
合议庭认为,土地复垦、改良和利用的过程需要经过长期考量(从1993年到2010年国家收回土地),因此部分受理了Tuy先生的诉讼。基于此,广宁县人民委员会被迫向Tuy先生家(Mam Xoi山的10公顷土地)赔偿3亿越南盾。Tuy先生从Que先生处获得的这笔钱被视为Tuy先生从国家获得的补偿和支持。
关于Tuy先生要求国家收回土地时获得8.5亿越南盾用于创造就业机会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Tuy先生无权获得该笔款项。理由是,Tuy先生的土地使用过程已被确认来源明确、连续且无争议,但在收回土地时,他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
据巴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