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务时致人死亡的罪行如何处理?
(Baonghean.vn)——居住在杜良郡的阮英辉先生询问,根据刑法规定,执勤致人死亡的罪行是如何处理的?执勤致人死亡者是否会被自动清除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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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中担任要职,履行其职能和职责的人,也可以是按照主管机关的计划,为公共利益服务,被动员起来履行职责(如巡逻、守卫等)的公民。
公务杀人罪是指一个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法律允许以外的武力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2015 年刑法典第 127 条(2017 年修订和补充)规定了在执行公务时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处罚框架如下:
1. 任何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法律允许以外的武力致人死亡,应处以 5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2. 犯下列情形之一的,处8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a) 造成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对于 16 岁以下的人,以及知道自己怀孕的女性。
3. 违法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 1 至 5 年。
根据以下规定:《刑法》第70条第2款被判刑的人,如果在完成主要刑罚或缓刑期后,完成了附加刑罚、判决的其他决定,并且在以下期限内没有犯下新的罪行,则其犯罪记录将自动消除:
-1 年内处以警告、罚款、非监禁改造、缓刑;
-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处 2 年;
-判处 5 年以上至 15 年有期徒刑者,加刑 3 年;
-如果判处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刑期被减免,则减刑 5 年。
-如果被判刑的人同时受到缓刑、居住禁令、担任职务禁令、从事职业或某些工作禁令,或被剥夺某些公民权利等附加处罚,且该处罚的期限超过第 70 条第 2 款 a、b 和 c 项规定的期限,则自动消除犯罪记录的期限将在该人完成附加处罚的执行时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