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书记:加大对重大复杂事件侦查起诉审判力度
阮富仲总书记要求,集中精力排除困难和障碍,加大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力度,在中央反腐败反消极指导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妥善处理案件。
中央反腐败和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常务会议11月18日在河内召开,由中央反腐败和反腐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总书记阮富仲主持,会议讨论了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的若干案件、事件,修改补充了工作条例和指导委员会委员任务分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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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反腐败和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主任阮富仲在会议上发表讲话。图片来源:越通社。 |
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会议上一致评价,自指导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2021年1月)以来,各党委、党组织、职能机关认真落实指导委员会的各项结论,部署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中的消极面工作,重点打击政治思想、道德作风等方面的腐败。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总体上,特别是发现和处理腐败案件和事件的工作继续推进,并取得了许多积极进展。
新的亮点是,中央检查委员会重点对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领导下的12个党组织、20名党员就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的案件和事件(包括3名中央委员和前委员、2名副部长、1名前省主席、1名前省委副书记、13名武装部队将领)进行了检查,处理了纪律问题,并建议和要求给予纪律处分。尤其是对与潘绍南提前减刑有关的9个集体、29名个人进行了检查,查明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了相关问题,并要求给予相应责任。
落实秘书长、指导委员会主任关于督导协调处理在巡视、审查、审计、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机制的结论,主管部门已将270多件有犯罪迹象的案件移送侦查机关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比没有这种督导协调机制的往年同期增长了4倍多)。
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2130件、4084名被告人,起诉2024件、4056名被告人,一审1898件、3471名被告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犯罪266件、646名被告人,起诉250件、643名被告人,一审214件、525名被告人。
特别是在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的案件和事件中,新立案8起/38名被告,对14起案件追诉78名被告;侦查结案13起/123名被告,补充侦查4起/52名被告,对15起/151名被告提起公诉,一审开庭审理15起/86名被告,二审开庭审理9起/40名被告。特别是,侦查范围扩大,贪污腐败行为性质明晰,追诉被告人数增多,其中包括现任和退休高级干部、军队将领(其中10名干部由政治局和书记处领导);新立案侦查了许多重大、严重、复杂的案件,如:医疗领域发生的案件,海警司令部、边防部队部分单位发生的案件;平阳、庆和、胡志明市等省份发生多起违反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案件……教育领域发生的多起不良案件、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谋取私利的案件以及反腐败队伍中的违法行为均受到起诉和调查。
当局审理了许多重要案件,例如:(一)工业贸易部和西贡啤酒酒精饮料总公司(Sabeco)在胡志明市第一郡二征夫人区2-4-6号项目中发生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案;(二)日强公司及多家相关单位发生的“走私、违反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三)潘文英雄“行贿、安排贿赂、收受贿赂”案;(四)富寿乙醇石化生物燃料股份公司和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总公司发生的“违反建设工程投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案; (五)太原钢铁公司第二期生产改扩建工程项目“违反投资建设工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流失浪费”案。
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的案件中追回挪用、流失资产的工作继续取得积极进展。自指导委员会第19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已暂时扣押、扣押、冻结账户,阻止交易资产价值超过1.75万亿越南盾;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已追回涉案资产价值超过9万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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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概况。摄影:Van Hieu-vov |
对于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总书记、指导委员会主席在会议总结讲话中要求各级党委、组织认真、有效落实预防和打击腐败和消极行为的任务,本着中央委员会的新精神(越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第21-KL/TW号结论和中央政治局第32-QD/TW号规定);在反腐败和消极行为的斗争中树立新精神、新势头、新决心;坚决预防、制止、发现和严肃处理腐败和消极行为,重点是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和作风的下滑。
本着这一精神,总书记建议,要集中精力排除困难和障碍,在指导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加大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理力度,力争按照指导委员会的计划完成2021年的任务,特别是要集中精力排除困难和障碍,加快核实、调查和严肃处理卫生领域发生的案件和事件;平阳、庆和、胡志明市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案件和事件;同奈等省市发生的“行贿、受贿;走私、制售假冒商品……”案件;海岸警卫队司令部、边防部队等多个单位发生案件……紧急一审审理重点案件:(1)岘港—广义高速公路项目“违反建设工程投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2)河内计划投资部“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案;(3)西贡农业公司“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侵占资产、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案……
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将对下列案件、事件中干部党员不良行为的处理纳入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1)对涉及安江省走私案、非法运输货币货物过境案、赌博及组织赌博案的干部党员不良行为的处理;(2)对涉及富安省公务员考试案的干部党员不良行为的处理;(3)对潘绍南减轻刑期的干部党员不良行为的处理。
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完成了《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补充稿)》和《关于指导委员会委员工作任务分配的决定(修订补充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