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9条第5款规定,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执行土地收回决定中的责任如下:
-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根据投诉法的规定解决与强制执行有关的投诉;确保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安排强制收回土地的资金;
-土地收回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制定执行计划和执行活动预算,并提交县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土地移交给履行补偿、支持和安置任务的单位和组织。
收回的土地上有财产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用由财产所有人承担;
- 警察部队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收缴决定书执行过程中维持秩序和安全;
-被收回土地所在乡人民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送达、张贴强制执行土地收回决定书;参与强制执行工作;配合土地收回执行委员会查封、移交被强制收回土地人的财产;
- 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负责在土地恢复执行委员会要求时配合土地恢复执行委员会开展土地恢复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