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9条第5款规定,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执行土地收回决定中的责任规定如下:
- 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执行工作,根据投诉法的规定解决与执行有关的投诉;确保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安排强制收回土地的资金;
-土地收回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编制执行计划和执行活动预算,并提交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土地移交给履行补偿、支持和安置任务的单位和组织。
收回的土地上有财产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用由财产所有人承担;
- 警察部队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收回决定书执行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维护;
- 被收回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送达、张贴强制执行土地收回决定书;参与强制执行工作;配合土地收回执行委员会查封、调动被强制收回土地人的财产;
- 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负责配合土地复垦执法委员会,在土地复垦执法委员会的要求下开展土地复垦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