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负责执行土地收回决定的责任人是谁?

PL March 3, 2025 07:00

根据最新的《土地法》,执行土地收回决定的责任是如何界定的?这是nguyenhoamo80@gmail.com关注的问题。

回复2024 年《土地法》第 89 条第 5 款规定了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执行土地收回决定方面的责任如下:

- 区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执法,并按照有关投诉的法律规定处理与执法有关的投诉;确保执法的必要条件和手段;并安排强制土地收回的资金;

- 土地收回执法委员会负责主持制定执法计划和执法活动预算估算,并提交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土地移交给履行补偿、支持和安置任务的单位和组织。

如果收回的土地上有财产,则应当按照政府规定进行财产保护;财产保护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 警方负责在组织执行土地收回决定的过程中维护秩序和安全;

- 土地收回地所在乡的人民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送达和公示土地收回强制执行决定;参与执行;与土地收回强制执行委员会协调,查封和转移被强制收回土地所有人的财产;

- 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负责与土地收回执法委员会协调,在土地收回执法委员会要求时执行土地收回执法工作。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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