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土地法》,为社会经济发展进行补偿、支持、安置和土地恢复的程序如何?
新《土地法》对补偿、扶持、安置和土地收回等程序,以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都作了哪些规定?这是乂安省琼鎏县议员朱国辉先生(音译)关心的问题。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7条第1款和第2款明确规定了为国防安全、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的补偿、支持、安置和土地收回的顺序和程序。
1.在发布收回土地通知前,被收回土地的乡人民委员会应当主持、配合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履行补偿、扶持、安置任务的单位、组织和有关机构,与被收回土地地区的土地群众举行会议,宣传并听取意见,内容包括:拟收回土地上实施的项目和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国家关于收回土地的补偿、扶持、安置政策的规定;预计的补偿、扶持、安置计划的内容;被收回土地群众安置时预计的安置区域。
2.土地恢复、调查、勘测、测量和清单计划的实施规定如下:
- 主管收回土地的人民委员会发布收回土地通知;
- 收回土地所在乡人民委员会应向每个被收回土地的人、土地附属物所有人、相关权利义务人(如有)发出收回土地通知,同时在补偿、扶持、安置期间,将收回土地通知和被收回土地的人名单张贴在收回土地所在乡人民委员会总部管理区和被收回土地的居民区共同生活处。
未联系被收回土地的人、土地附属物所有人、相关权利义务人(如有)或者向其发送收回土地通知的,应当在中央和省级日报连续3期刊登通知,在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或电视台连续3天播放3次;在被收回土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总部、居民区共同生活处、县级人民委员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张贴通知,并在整个补偿、扶持和安置期间,无需再次发送收回土地通知;
- 土地收回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要配合履行补偿、扶持、安置任务的单位、组织、有关机构和被收回土地的人员进行调查、勘测,记录现状,测量、清点、统计,对收回的土地和土地上附着的资产面积进行分类;确定收回的土地和土地上附着的资产的来源;
- 土地收回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应配合履行补偿、扶持和安置任务的单位和组织,调查、确定并全面统计土地使用权和被收回土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损失;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人;土地使用权和被收回土地上附着物的收入、安置和转岗意愿;
- 如果被收回土地的人不配合调查、勘测、测量和清查工作,乡级人民委员会应主持并配合被收回土地的乡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履行补偿、支援和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动员、说服,以达成实施共识。
动员、劝导工作应当在15日内进行,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动员、劝导工作结束10日后,被收回土地人仍不配合调查、勘测、测量、清查的,由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发出强制清查决定。被收回土地人应当负责执行强制清查决定。不执行的,由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发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