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对存在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一律暂停施工。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
建设部刚刚发布了第02/2018/TT-BXD号通函,规范了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该通函将于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因此,项目业主应负责: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管理方案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认的环境保护计划,制定环境管理和保护计划。
《通知》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和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编制一份书面环境保护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建设部。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施工项目,应暂停施工。(图片:《建筑报》) |
安排环保人员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环境管理和保护计划及环境保护规定。
发现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或者存在发生重大环境事故风险的,应当暂停施工,并要求承包商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承包商的责任是:执行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保护计划及环境保护规定。
各省、市建设厅负责:每年定期按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编制环境保护工作书面报告1次,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