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暂停施工。
施工过程中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
建设部刚刚发布了第02/2018/TT-BXD号通函,规定了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该通函将于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因此,项目业主应负责: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管理方案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确认的环境保护计划,制定环境管理和保护计划。
《通知》明确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和报告制度,要求建设单位每年定期编制书面环境保护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建设部。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暂停施工。(图片:《建筑报》) |
安排环保人员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环境管理和保护计划及环境保护规定。
发现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或者存在发生重大环境事故风险的,应当暂停施工,并要求承包商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承包商的责任是:执行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保护计划及环境保护规定。
各省、市建设厅负责:每年定期按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编制环境保护工作书面报告1次,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