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对与顺安案和福山案有关的多名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对原宣光省委书记周文林、原富寿省委书记吴德王和其他多名党员因在顺安省和福山省涉及违法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10月1日至2日,中央检查委员会第48次会议在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锦秀的主持下举行。
解除陈越强先生在党内一切职务
此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审查了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迹象以及提出对宣光省人民委员会党委进行纪律处分的审查结果,发现该省人民委员会党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条例,缺乏责任心,放松领导和指导,使该省人民委员会和许多组织和个人在组织实施宣光—富寿高速公路第26批项目(由顺安集团股份公司实施)中严重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
此外,包括省部级骨干在内的一批干部、党员还存在违反党内法规、国家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反腐倡廉的规定,违反党员的“三不”规定和“表率”责任等问题。

上述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给国家财物造成巨大损失,引发社会舆论恶劣影响,降低了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威信,甚至需要受到纪律处分。
对上述违规和缺陷负有责任的是2020-2025年任期省委常务委员会;2016-2021年、2021-2026年任期省人民委员会党委以及原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周文林先生;宣光市委副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原宣光省党支部书记、交通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陈越强先生以及其他一些党组织和党员。
考虑到违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和原因,根据党内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采取纪律处分:解除陈越强先生在党内的一切职务。
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对2020-2025年任期宣光省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党支部及党支部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河文尚给予警告处分;对2016-2021年任期、2021-2026年任期宣光省人民委员会党组成员及党委副书记、建设厅副厅长河国勇给予警告处分。
中央巡视委员会决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主管部门对2020-2025年任期宣光省委常委及周文林先生进行考察和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宣光省委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结论,指导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进行审查和审议;及时纠正指出的违规和缺点。
对2011-2016年任期富寿省人民委员会党组成员进行警告
此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审议了关于对违反富寿省党委规定的若干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报告。
中央检查委员会的结论是,2010-2015年任期富寿省党委常务委员会和2011-2016年任期富寿省人民委员会党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条例,缺乏责任心,放松领导和指导,导致省人民委员会和许多组织、个人在组织实施福山集团股份公司项目和招标项目中严重违反党规国法。
此外,包括省骨干在内的许多干部、党员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作风等方面出现问题,违反党内法规和国家关于预防和打击腐败、反腐倡廉的法律规定,违反党员的“三不”规定和党员的“表率”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后果十分严重,造成国家财力、物力的重大损失和浪费,引发社会舆论,降低了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威信,甚至需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上述违法和缺陷负有个人责任的有:吴德王先生——原中央委员、省委书记;阮团庆——原中央委员、省委书记、党代表团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党委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黄丹麦——原省委书记、党代表团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党委书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刘光辉——省委委员、下化县委书记以及其他一些党组织和党员。
考虑到违规内容、性质、程度、后果和原因,根据党的条例,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2011年至2016年任期富寿省人民委员会党组成员给予警告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主管部门对2010-2015年任期富寿省委常委及吴德王先生、阮团庆先生、刘光辉先生进行考察和纪律处分。
鉴于检查结果显示存在对越南工商联合会党委、党委书记、主席的违法行为,中央检查委员会发现:越南工商联合会党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条例,缺乏责任心,放松领导和指导,使越南工商联合会和许多组织和个人在制定、颁布和执行规章制度,组织人事工作,核发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和使用土地、财政和资产,实施投资项目等方面存在违反党规国法的情况。
上述违法和缺陷的责任在于2015-2020年、2016-2021年任期越南工商联合党委以及党委书记、主席范晋公;党委副书记、副主席黄光锋;党委委员、副主席武新清、裴忠义以及其他一些党组织和党员。
上述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存在损害隐患,造成资金和国家资产的浪费,引起社会舆论的恶劣影响,降低了党组织和越南工商联合会的声誉,达到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程度。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越南工商联合会党代表团配合审查、追究责任并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领导和指导纠正已指出的违规和缺点,并将结果报告中央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