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检查委员会指导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委员会的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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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 中央检查委员会刚刚发布了第 08-HD/UBKTTW 号文件,指导各级党代会检查委员会为迎接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展人事工作。

根据该指示,检查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具体规定如下:

各省委、直辖市委检查委员会:党委人数为9至11人,其中兼职2人;河内市委、胡志明市委各有13至15名委员;清化省委、义安省委各有11至13名委员(由省、市党委决定)。

专职成员包括:主席、二至三名副主席和若干名委员(其中,河内市委检查委员会、胡志明市委检查委员会副主席不超过5名;清化省委检查委员会、乂安省委检查委员会副主席不超过4名)。其中,由1名党委常委兼任主席,1名同级党委委员兼任常务副主席。

兼职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部长、副部长,由同级党委委员、省、直辖市党委委员兼任巡视员。

中央机关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9至11人(由党中央委员会决定)。专职委员包括:主席、2至3名副主席和3至5名委员;其中,党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为主席,1人为常务副主席。兼职委员包括党中央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其他工作委员、书记、副书记以及直属党委检查委员会负责人。

中央经济集团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至13人(由集团党委决定)。专职委员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员4至6人;其中,集团党委常委1人任主席,常务副主席1人。兼职委员包括集团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书记、副书记以及直属党委检查委员会负责人。

中央军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至13人(由中央军委决定),其中同级以上委员2人。专职委员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4人。兼职委员为3至5人,其中:主任为总政治部主任;国防部副部长;组织部部长;人事部部长;国防部总督察。

中央公安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至13人(由中央公安党委决定),其中同级以上委员2人。专职委员包括:中央公安党委委员兼任常务副局长1人,副局长3人,委员4至6人。兼职委员包括:中央公安党委副书记、常委、公安部副部长;公安部组织人事部部长、总督察。

省委直属党委、市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至9人(由党委决定)。专职委员包括:主席为党委常委,副主席1至2人(常务副主席为党委委员),专职委员若干人。兼职委员包括:组织委员会正、副主任为党委委员,兼任同级总巡视员(无同级总巡视员的,由下级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

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至7人(由上级党委决定),其中主席为党委常委,副主席1至2人(常务副主席为专职),专职委员若干人。兼职委员包括: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委员兼总巡视员担任;未设同级总巡视员的地方,由下级党委巡视委员会副书记、主任担任。

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3至5人(由基层党委决定),其中主任委员由党委常委、常务委员会副书记、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员或委员担任。其他委员由分管群团工作的委员、党员、支部书记、人民巡视员担任。公社、街、镇基层党委巡视委员会;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机关、企业的党组织,应当安排专职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

各部门、各支部党委:部门党委和党支部不设巡视委员会,由党委和党支部共同开展巡视监督工作,并指派一名党委委员负责。此外,还可以指派若干名党员协助负责巡视监督工作的党委委员开展工作。基层党委巡视委员会以及军队党委、中央公安机关党委、中央机关党委的基层党委,另行规定。

试点省、区两级巡视审查委员会名称统一或合并的地方:开展巡视组长兼总巡视员试点的地方,巡视组成员人数与上述规定相同,巡视组兼职成员结构为:党委委员兼任的组织委员会正、副组长,同级副总巡视员。开展巡视组长兼巡视员试点的地方,巡视组成员人数与上述规定相同,巡视组长兼任总巡视员,巡视组兼职成员结构为:党委委员兼任的组织委员会正、副组长。

各级巡视委员会委员任职标准

各级检查委员会委员标准参照2019年5月30日中央政治局关于召开第十三次全国党代会的35-CT/TW号指示中同级委员标准执行;同时,还应注意以下标准:

有政治胆识、道德素质和能力,能很好地完成被分配的任务,有党建工作经验,有专业技能、专业知识,熟悉党的巡视、监督和纪律工作。对下列人员,不得纳入巡视委员会:政治上不坚定;素质、能力、威信下降;没有模范带头作用,精神涣散,地方主义、宗派主义、机会主义,不维护正义,不敢同错误作斗争;思想上、政治上、道德上、作风上出现蜕变,“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现象;好高骛远,权力欲强,腐败现象严重,消极怠工,“集团利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现行规章制度,违反政治标准和党员不能做的坏事;官僚主义、独裁主义,不亲近群众;本人或配偶、子女违反党的法规、国家政策、法律,影响机关、单位或本人声誉的;执行任务的成效不高。

关于年龄

实行同龄参加同级党委,确保接班人,有女性干部、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党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具体如下:

(一)初次参加检查委员会的同志,年龄要求与初次参加同级党委的同志相同。

(二)被提名连任的同志:对于预计被提名连任新一届党委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的同志,按照中央政治局2019年5月30日第35-CT/TW号指示和中央组织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第26-HD/BTCTW号指示的规定执行。对于副主席(包括已不再符合参加新一届党委年龄要求的党委委员副主席)和检查委员会委员,如果其年龄仍达到或超过24个月(从组织各级代表大会到退休月份计算)。各级检查委员会参加年龄计算时间为:基层为2020年4月;县级及同级为2020年6月;中央级为2020年9月。

各级党代会召开前六个月,停止增补2015年至2020年任期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由主管机关研究决定。

(三)关于特殊情况下连任检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党机关、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行政、公共服务单位党委副主席、专职党委委员;军队、警察机关(省、区)党委、省边防部队党委党委党委委员;企业、一般公司、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党委党委党委委员,工作年限1年(12个月)以上,具备足够的素质、能力、威望、身体健康,出色地完成任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考虑连任2020-2025年任期检查委员会委员,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四)对于未达到连任年龄的检查委员会委员,按照2019年5月30日中央政治局第35-CT/TW号指示和2019年10月18日中央组织委员会第26-HD/BTCTW号指示,适用与未连任的党委委员相同的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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