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检查委员会指导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委员会的人事工作。

德勇 March 11, 2020 15:29

(Baonghean.vn)- 中央检查委员会刚刚发布了第 08-HD/UBKTTW 号文件,指导各级党代会检查委员会为迎接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人事工作。

根据该指示,监察委员会的组成和人数具体规定如下:

各省委、直辖市委检查委员会:党委委员人数为9至11人,其中兼任2人;河内市委、胡志明市委委员人数为13至15人;清化省委、乂安省委委员人数为11至13人(由省、市党委决定)。

专职委员为:主席、第二至第三副主席及若干委员(其中,河内市委检查委员会、胡志明市委检查委员会副主席不超过5人;清化省委检查委员会、乂安省委检查委员会副主席不超过4人)。其中,由1名党委常委兼任主席,1名同级党委委员兼任常务副主席。

兼职成员包括:党委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委员、省、直辖市党委委员兼任巡视员。

中央机关集团党检委员会:委员人数为9至11人(由街区党委决定)。专职委员为:主席,副主席2至3人,委员3至5人;其中,街区党委常委1人任主席,同级常委1人任副主席。兼任委员为街区党委组织委员、分管其他工作的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直属党委检查委员会主席。

中央经济集团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至13人(由街区党委决定)。专职委员为: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员4至6人;其中,街区党委常委1人任主席,同级常委1人任副主席。兼任委员为街区党委直属组织工作成员、书记、副书记、党委检查委员会负责人。

中央军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至13人(由中央军委决定),其中同级以上委员2人。专职委员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4人。兼职委员为3至5名同志,其中:主任为总政治部主任;国防部副部长;组织部部长;人事部部长;国防部总督察。

中央公安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至13人(由中央公安党委决定),其中同级以上委员2人。专职委员包括:中央公安党委委员出任的常务副局长1人,副局长3人,委员4至6人。兼职委员包括:中央公安党委副书记、常委出任的局长,公安部副部长;公安部组织人事部部长、总督察。

省委直属党委、市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至9人(由党委决定)。专职委员包括:主席(党委常委)、副主席1至2人(常务副主席由党委委员担任)、专职委员若干人。兼职委员包括组织委员会正、副主任(党委委员)和同级总巡视员(无同级总巡视员的,由下级党委副书记担任)。

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至7人(由上级党委决定),其中主席为党委常委,副主席1至2人(常任副主席为专职),委员若干人。兼职委员包括: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党委委员兼同级总巡视员;未设同级总巡视员的地方,由直属党委巡视委员会副书记、主任担任。

基层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为3至5人(由基层党委决定),其中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副书记、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或党员担任。其他委员由负责群团工作的委员或党员、党支部书记、人民巡视员担任。公社、街、镇基层党委巡视委员会和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机关、企业的党组织,应当安排专职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

各部门、支部党委:部门党委和党支部不设巡视委员会,由党委和党支部统一开展巡视监督工作,并指定一名党委委员负责。此外,还可以选择指定若干名党员协助负责巡视监督工作的党委委员开展工作。基层党委巡视委员会以及军队党委、中央公安机关党委、中央机关党委的基层党委,另行规定。

省、区两级监察审计委员会名称统一或合并试点地区:试点巡视组长兼任总巡视员的地方,巡视组成员人数与上述规定一致,巡视组成员兼职结构为:党委委员兼任组织委员会正、副组长,副总巡视员。试点巡视组和督察组合设的地方,巡视组成员人数与上述规定一致,巡视组长兼任总巡视员,巡视组成员兼职结构为:党委委员兼任组织委员会正、副组长。

各级巡视委员会委员任职标准

各级检查委员会委员标准参照2019年5月30日中央政治局关于召开党的十三大各级党代会的第35-CT/TW号指示规定的同级委员标准执行;同时,还应注意以下标准:

具有政治勇气、道德品质、能力,出色地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具有党建工作经验,具备专业技能、专业知识,熟悉党的巡视、监督和纪律工作。对政治上不坚定;素质、能力、威信下降;缺乏表率,不团结,地方主义、宗派主义、机会主义,不维护正义,不敢同错误作斗争;思想上、政治上、道德上、作风上出现蜕变,“自我演变”、“自我转化”迹象;谋求地位、权力、腐败、消极情绪、“集团利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党和国家现行规章制度,违反政治标准和党员不能做的事;官僚主义、独裁主义,缺乏与群众的血肉联系;本人或配偶、子女违反党的法规、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机关、单位或本人声誉;执行任务成效不高的,不得列入巡视委员会。

关于年龄

实行同龄参加同级党委,确保干部衔接,有女干部、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党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具体如下:

(一)初次参加检查委员会的同志:年龄要求与初次参加同级党委的同志相同。

(二)被提名连任的同志:对于预计被提名连任新一届党委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的,按照中央政治局2019年5月30日第35-CT/TW号指示和中央组织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第26-HD/BTCTW号指示执行。对于副主席(包括已担任党委委员、不再符合新一届党委任职年龄的副主席)和检查委员会委员,如果其任职年龄仍为24个月以上(从组织各级代表大会之时起至退休月份止)。各级检查委员会任职年龄计算时间为:基层为2020年4月;县级及同级为2020年6月;中央级为2020年9月。

各级党代会召开前六个月,停止增补2015年至2020年任期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特殊情况由主管机关研究决定。

(三)关于特殊情况下连任检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党机关、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党委党委副主席、专职委员;军队、警察(省、区)机关党委党委、省边防部队党委党委党委委员;企业、一般公司、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含控股银行)党委党委党委委员,工作年限1年(12个月)以上,具备足够的素质、能力、威望、身体健康,出色地完成任务,经主管机关批准,可考虑连任2020-2025年任期检查委员会委员,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四)对于未达到连任年龄的检查委员会委员,按照2019年5月30日中央政治局第35-CT/TW号指示和2019年10月18日中央组织委员会第26-HD/BTCTW号指示,适用与未连任党委委员相同的制度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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