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委员会对多名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了纪律处分。
此次会议上,中央检查委员会对河内、胡志明市多名党组织和原领导干部进行了纪律处分,并建议予以纪律处分。
2021年8月2日至4日,中央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锦秀同志主持会议。会议审议并总结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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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根据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19日第01-TB/BCĐTW号结论通知,对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监督指导的案件和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迹象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查和处理的结果。
1.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审查河内市发生的多起案件中发现的针对一些党组织和党员违法行为的检查结果时发现:
- 2016-2019年期间,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党委、计划投资部党委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条例,缺乏责任心,领导和指导松懈,允许市人民委员会、计划投资部、若干组织、个别干部、党员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产、招投标和执行招标项目中违反党规国法,多名干部、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
- 原越共中央委员、原市委副书记、原市委书记、原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德忠(受到纪律处分、开除党籍和刑事起诉),对市人民委员会党委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缺点负有主要责任和首长责任,并对上述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 阮文述同志——2015-2020年任期市委委员,原市委书记,原计划投资部主任,原市委办公室主任,对计划投资部党委的违规和缺点负主要责任,并作为负责人负责;违反招投标规定。
- 阮世雄同志——原市委委员、原市委委员、原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端全同志——市委常委、市委民运委员会主任、原市委委员、原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孟权同志——市委委员、市委委员、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原市委书记、原计划投资部部长;河明海同志——市委委员、市委委员、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原市委书记、原财政部部长,对2016-2021年任期市人民委员会党委的违规和缺点负有共同责任,并对所交付的职责和任务的完成负有个人责任。
- 阮安辉同志 - 2015-2020 年任期市委委员,市总督察,主要负责,作为负责人负责在 Redoxy-3C 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缺陷。
上述团体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损害了国家财政收入,引起了社会公愤,也损害了党组织和市政府的声誉。
鉴于违规内容、性质、严重程度和后果,根据党关于对违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2015-2020年任期河内市计划投资部党委给予警告处分;对阮世雄同志和阮安辉同志给予警告处分;对阮端全同志、阮孟娟同志和何明海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处分。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书记处对2016-2021年任期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党委及阮文述同志进行审议和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河内市委常委会检查对市人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职责,同时,集中领导、指导根据党章和国家法律坚决处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要求河内市委检查委员会依据职权对卫生厅、计划投资厅、财政部、建设厅、信息传媒厅、监察局、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内排水公司等有关党组织和个人进行检查、检查和处理。
2. 中央检查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对胡志明市发生的四起案件的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报告,认为:
- 2015-2020年任期胡志明市市委办公室党委、2015-2020年任期新顺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2015-2020年任期西贡南发展股份公司党支部、2015-2017年任期新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党支部、2017-2020年任期新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党支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条例,缺乏责任心,领导和指导松懈,缺乏检查和监督,使一些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规、土地资产管理、反腐败和浪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多名干部和党员受到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
- 阮青台同志在担任市委常委、市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期间,直接负责批准政策变更、未经拍卖而将项目投资权转让给企业;签署批准土地使用权价值、土地上建筑价值和确定土地租赁价格的文件,以土地使用费划拨土地等违法行为。
- 陈永选同志在担任市委常委、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期间,直接负责签署同意非法转让该项目的决定。
- 陈忠俊同志在担任市委委员、市建设局局长期间,直接负责签署建议陈永选同志签署批准非法转让该项目的决定书。
- 原第二郡委书记、原自然资源环境部副部长阮怀南同志直接负责签署《提请自然资源环境部部长阮青台同志签署关于非法划拨土地、出租土地的决定书》。
- 黎新雄同志作为党委书记、总经理,对西贡农业总公司(SAGRI)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负责指导完成程序并签署文件,要求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非法转让项目;签署虚假合同,指导非法合法化,侵吞国家资金13,346亿越南盾。
- 德智勇同志作为IPC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会成员、SADECO公司董事长,对IPC公司和SADECO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对故意向战略股东发行股票、使用SADECO公司资金出国旅行、批准多项非法付款、贪污17,270亿越南盾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团体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给国家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和破坏,引起了社会的强烈愤慨,也损害了党组织和市政府的声誉。
鉴于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后果,根据党关于对违法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IPC公司党委给予2015-2020年任期的纪律处分;对SADECO公司党支部给予2015-2017年、2017-2020年任期的纪律处分;对Tan Thuan公司党支部给予2015-2017年、2017-2020年任期的纪律处分;对胡志明市委办公室党委给予2015-2020年任期的纪律处分;开除阮怀南、黎晋雄、狄治勇同志党籍。中央检查委员会建议书记处对阮青台、陈永宣、陈忠俊同志予以考虑和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胡志明市委常务委员会指导检查并及时严肃处理上述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
二、中央检查委员会审查检查结果后发现,省委常务委员会、河南省和后江省委常务委员会在领导、指导制定、颁布和执行工作规章和干事工作中存在许多违法、缺陷和局限性;由于缺乏检查和监督,导致省党委、省人民委员会和一些组织、机关、单位在领导、指导和执行自然资源和矿产的管理和开采(在河南省)以及医疗设备和药品的采购的管理和执行(在后江省)中存在许多违法和缺陷。
中央检查委员会要求河南省委常委、后江省委常委和受监督的党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克服和纠正指出的违规、缺点和局限性。
三、中央检查委员会通过审理谅山省某党组织纪律处分案件,要求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审议、作出结论并给予纪律处分。
IV-中央检查委员会在这次会议上还决定了其他一些重要内容。
中央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