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有资产使用规定造成浪费、流失的处罚框架有多少?
(Baonghean.vn)请问,违反国有资产使用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罪名处罚级别是多少?这是乂安省黄梅镇陈文雄先生关心的问题。
答:根据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第219条,对违反国有资产使用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罪的规定如下:
1. 负有管理和使用国家资产职责的人员违反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造成损失或浪费金额为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造成损失或浪费金额为1亿越南盾以下,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违法行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为了个人利益;
b. 有组织;
c. 使用复杂、狡猾的伎俩;
d. 造成损失或浪费3亿越南盾至10亿越南盾以下。
3.犯有造成损失或浪费1,000,000,000越南盾或更多越南盾的罪行,可判处10年至20年监禁。
四、犯罪者还应当被处以下列处罚: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一定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因此,任何被指定使用国有资产但违反管理制度,造成损失或浪费的人,将根据上述三个处罚框架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者还可能受到额外的处罚,例如禁止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工作1至5年,或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