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有资产使用规定造成浪费、流失的罚则有多少?
(Baonghean.vn)请问,违反国有资产使用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罪名的量刑标准是多少?这是乂安省黄梅市陈文雄先生关心的问题。
答:根据2015年《刑法》(2017年修正)第219条的规定,对违反国有资产使用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罪的规定如下:
1.负责管理和使用国家资产的人员违反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造成损失或浪费金额为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造成损失或浪费金额为1亿越南盾以下,但已因此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违反规定的,予以非监禁性改造,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为了个人利益;
b. 有组织;
c. 使用复杂、狡猾的伎俩;
d. 造成 3 亿越南盾至 10 亿越南盾以下的损失或浪费。
3.犯有犯罪,造成损失或浪费10亿越南盾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监禁。
4.违法者还可被禁止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 01 至 05 年,或被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
因此,任何被指派使用国有资产但违反管理制度,造成损失或浪费的人,都将根据上述三个惩罚框架受到起诉。违法者还可能受到额外处罚,例如禁止担任特定职位或从事特定工作1至5年,或没收其部分或全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