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终止时,收回土地的理由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终止时,收回土地的依据是什么?黎氏蓉女士(义安省黄梅镇)的关切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5款规定了土地使用终止时收回土地的依据如下:
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自愿归还土地、存在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风险、无法继续使用而进行的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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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规定情况下的土地收回,必须基于下列理由:
a) 在本条第1款第a项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的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
b) 根据本条第1款b项规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宣布某人死亡的决定;
c) 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附于土地的其他资产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本条第1款c项所规定情况下附于土地的资产所有权;
d) 根据本条第1款d项规定终止投资项目的文件;
d) 本条第1款d项所规定情形的森林恢复文件;
e) 本条第2款规定情况下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归还文件;
g) 主管机关出具的关于本条第3款规定情况下的环境污染、山体滑坡、地面沉降及其他自然灾害影响程度的证明文件。
因此,因土地使用终止而收回土地的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 根据主管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适用于国家分配土地但未收取土地使用费,且已解散、破产或终止运营的组织;
- 根据死亡证明或依法宣布某人死亡的决定,对于在履行财产义务后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土地使用者;
- 根据土地分配决定;土地租赁决定;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在国家分配或租赁土地一段时间后未续期的情况下);
- 根据终止投资项目的文件(如果投资项目终止);
- 根据森林复垦文件处理森林复垦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