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依据是什么?
终止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收回土地的依据是什么?黎氏勇女士(义安省黄梅镇)的担忧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2条第5款规定,终止使用土地时收回土地的依据如下:
因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自愿归还土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风险、无法继续使用而收回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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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条第1、2、3款规定情况下的土地收回,应当基于以下理由:
a)对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的主管机关文件;
b)根据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情况,依法出具死亡证明书或者宣告死亡的决定;
c)属于本条第1款c点规定的情况的土地划拨决定、土地租赁决定、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
d)属于本条第1款d点规定情况的投资项目终止文件;
d)属于本条第1款d点规定情况的森林恢复文件;
e)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土地使用者返还土地的文件;
g) 主管部门确定本条第3款规定情况下的环境污染、山体滑坡、地面沉降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影响程度的文件。
为此,对各类终止使用土地的收回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 获得国家划拨土地而未收取土地使用费的组织,因解散、破产或终止营业,可凭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效文件;
- 土地使用人履行财产义务后死亡,无继承人,依据死亡证明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决定;
- 根据土地划拨决定;土地租赁决定;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土地附着物证书;在国家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但未续期的情况下,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 终止投资项目时,以终止投资项目文件为准;
- 根据森林恢复文件,了解森林恢复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