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审理贪污案,损失近1万亿越南盾
10月22日上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方针织公司和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胡志明市第六分行(简称农业银行第六分行)涉嫌受贿案,案件涉及损失总额达9660多亿越南盾。
这是中央反腐败指导委员会要求在党的十二大前审理的八个重点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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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被告。图片来源:Hoang Hai/VNA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11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利用职务之便犯职务之便罪”、“侵占财产罪”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三项罪名。其中,被告人黎清功(原同方针织公司总经理)和杜仲仁(原越茂公司总经理)被指控犯有“利用职务之便犯职务之便罪”。被告人杨清强、泰强(原新发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及其同伙黎山雄、范黄陶(均为原越茂公司副总经理)被指控犯有“侵占财产罪”和“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
农业银行第六支行方面,被告人胡登忠(原支行行长)、胡文龙(原信贷部部长)及3名信贷员张国宝、张一光、阮黄国水因“在信贷机构活动中违反贷款规定”罪被起诉。
起诉书称,为落实政府总理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将造成环境污染的工厂、生产车间迁往工业区的政策,同方针织公司与芳南公司签订了在10 Au Co合作建设贸易中心的合同。随后,芳南公司通知同方针织公司,已将该项目80%的股份转让给平发公司。
利用项目实施的机会,自2010年10月起,农业银行第六分行的部分企业和职员,实施了一系列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总计超过9660亿越南盾的损失(截至2012年9月起诉时)。具体而言,被告人杨清强在不具备财务能力的情况下,成立多家公司并聘请人员担任董事(平发公司、新发公司、清发公司),并指使下属准备文件向农业银行第六分行借款。农业银行第六分行的员工和职员,明知杨清强的公司刚刚成立,不具备财务能力,且与10 Au Co项目相关的抵押文件不具备抵押能力,却仍然准备贷款文件。
本案中,被告人胡登忠(原越南农业银行第六分行行长)在项目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向Tan Phat公司贷款1700亿越南盾;超越权限擅自放贷;签订抵押合同并将不允许的资产抵押;未进行公证和登记担保交易;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错误地支付资金;在没有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抵押资产借出。对于向Thanh Phat公司贷款6280亿越南盾一事,被告人胡登忠也存在类似违法行为。与胡登忠串谋实施上述行为的还有胡文龙(原越南农业银行第六分行信贷部部长)、张国宝、张一光、阮黄国水(均系原越南农业银行第六分行信贷员)。
预计审判将持续到10月30日。
据越通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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