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销违法行为刑事处理的不同看法
刑法对违反传销管理规定罪进行了补充规定,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
今天(5月24日)上午,国会讨论了第100/2015/QH13号《刑法典》若干条款的修改及补充法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增了“违反多层次传销业务规定罪”。
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在提交法律草案解释、审议和修改报告时表示,国会代表多数意见建议增设违反传销法规罪条款,对非法传销活动进行刑事处罚,避免在处理诈骗罪和侵占财产罪等类似近期发生的传销案件之前产生后果。但也有部分意见建议不增设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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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5月24日上午对法律草案作了说明、接受和修改报告。 |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观点是,传销是一种现代商业手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能有效。但如果传销违反法律,就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事实上,近年来,多起违法传销案件已经给数以万计的民众,特别是农村贫困民众造成了损害。
“因此,考虑到大多数国会代表的意见并应政府的要求,该法律草案增加了第 217a 条 - 违反多层次经营规定的罪行” - 黎氏娥女士说。
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裴文川代表不同意上述观点,他表示,增设上述规定的依据不明确,对原因和处理方式的解释也不明确。
Xuyen先生评论道:“刑法典删除了非法经营罪,因为它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人们有权在法律未禁止的领域自由经营。现在增加违反多层次经商规定的罪名也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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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议会代表裴文宣。 |
该代表表示,鉴于目前已获得正式商业登记,因此根据草案设计,该案件能否顺利办理尚不确定。此外,该案件最高刑罚仅为5年有期徒刑,远低于诈骗罪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互联网或数字设备实施侵占财产罪(最高刑罚为20年或终身监禁)。
裴文川代表指出:“增加新的犯罪可能会为当事人提供‘藏身之处’,使他们能够逃避因诈骗罪、侵占财产罪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占财产罪而被起诉。”
代表白氏姜水表示,近年来,变相传销犯罪活动猖獗,手段高明,利用贪婪、钻法律空子牟利、骗取财物等。事实证明,该犯罪情况复杂,后果严重,有必要增设该罪名。
然而,Thuy 代表表示,必须严格管理组织负责人,因为多层次营销有很多层级,实际上其他参与者必须签订合同,并将收入转移给负责人。
草案第217a条对违反传销法规罪规定如下: 1.任何人无多层次传销登记许可证,或不遵守多层次传销登记许可证所载内容,而举办多层次传销业务活动,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属于本法第174条及第290条所规定情形者,处5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 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而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b)非法获利2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以下; c) 给他人造成损失5亿越南盾至15亿越南盾以下。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的罚金或1年至5年监禁: a)非法获利10亿越南盾以上; b)给他人造成损失达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参与者的网络规模为 100 人或更多。 3.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并禁止其在01至05年内从事某一职业或某些工作。 |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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