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人任职十条条件
第97/2015/ND-CP号法令政府刚刚颁布了《国家持有100%注册资本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营者职务管理条例》,其中具体规定了任命企业经营者的10个条件。
在企业中担任职务或职位的人,该企业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拥有 100% 的注册资本,包括:董事会主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察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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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安邮局安排邮件投递。摄影:Thanh Duy |
关于企业经理管理内容的决定和评估权限,总理根据行业管理部的提议和内政部的评估意见,决定下列经理的计划、任命、重新任命、辞职、解职、调动、轮换、奖励、纪律处分、停职、退休:集团董事会主席;国家资本投资和商业总公司董事会主席、总经理。
该法令还规定了决定和评估行业管理部、省人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省人民委员会和内政部所属公司、一般公司和公司企业管理者管理内容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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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imex股份公司义安分公司工业化虾养殖区定期检查虾类。摄影:Huu Nghia |
聘任条件
该法令还特别规定了业务经理的任期。具体而言,业务经理的任期为5年;控制员的任期为3年。
企业经理职务调动或者任用与原职务相当的新职务的,任期自调动或者任用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因企业名称变更导致经理职务变动的,任期自任用原职务(企业原名称)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该法令,任命企业经理需满足10个条件,其中包括:
1-符合党、国家规定的一般标准和主管部门颁发的职务标准。
二、拟就任本地人力资源任职职务或拟就任相当外地人力资源任职职务。
3.拥有完整的个人记录,并经主管部门评估、核实和确认。
4-在任职年龄以内:在主管部门签署任职政策批准之日,必须至少具有担任一届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年龄(以月为单位);如果业务经理因工作需要被调任到相当于或低于现任职务的新职位,则不计算任职年龄;如果业务经理被评定为不履行职责或受到谴责至降级的纪律处分或被解职或因违反纪律或法律而辞职,则自主管部门对其评定为不履行职责或受到纪律处分、辞职或解职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包括因先前的违规行为最近才被发现并刚刚下达纪律处分决定),如果考虑并建议任命其担任管理职务,则在主管部门签署任职政策批准之日,必须至少具有担任一届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年龄(以月为单位)。
5- 具备完成所分配任务所需的健康体格,并经主管卫生部门证明。健康证明出具之日起至向工作人员组织咨询机构提交文件之日止,不得超过6个月。
6-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担任职务的情况。
7-目前未受到谴责或以上纪律处分。
8-未被考虑采取纪律处分、调查、起诉或审判。
9-拟任人员正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或审查时,决定任命的主管部门应在任命前与检查组或审查组组长进行讨论。
10-除上述条件外,审计长、总会计师的任命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据 Chinhphu.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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