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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正当竞争”
据悉,省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7月24日颁发了关于“关于根据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加工协会报告进行检查”的第6071/UBND-NN号文件。省人民委员会在此通报了收到乂安省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加工协会于2023年7月20日颁发的第05/HHCBG&LS号文件的情况,并指示“责成农业与农村发展厅牵头并配合工贸厅及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审查上述文件中乂安省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加工协会提交的信息和建议,并提请省人民委员会贯彻落实”。
查阅乂安省木材加工和非木材林产品协会第05/HHCBG&LS号文件,该文件由该协会常务副主席、原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副部长阮进林先生签署。第05/HHCBG&LS号文件全文如下:
“根据乂安省委2011年5月13日第02-KL/TU号关于2011-2015年乂安省西部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结论,其中包括“不投资新建木薯、纸浆和木片加工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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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6年4月4日第2008/UBND-CN号文件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6年6月9日第4031/UBND-CN号文件,关于彻底处理该地区非法木材削片情况。
越南义安省木材加工与非木材林产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义安省西部各县进行实地调查时发现,木材削片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单位在森林边缘开设削片车间和称重站,影响人工林管理和木材年度产量统计。非法、不受控制的木材削片导致幼林砍伐、不公平竞争、山区安全秩序受损。无法控制每年开采和加工的木材产量,影响国家预算收入。无法预测原木产量,无法为该省木材深加工厂的规划服务。
一些企业打着木材加工不削片的旗号,实则削片,没有按照批准的投资文件和程序办理好手续,影响了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

因此,协会敬请: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各厅、部门、地方严格执行乂安省党委执行委员会2011年5月13日第02-KL/TU号结论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6年6月9日第4031/UBND-CN号文件,确保乂安省木材工业稳定、有效、正常运转;确保已在省内注册合法生产的企业的木材来源。
乂安省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加工协会在05/HHCBG&LS号文件中提出建议后三个多月,2023年12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3967/QD-UBND号决定,指示成立一个跨部门小组,负责检查乂安省木片加工和砍伐活动。该跨部门小组由来自各部门(计划投资部、工贸部、自然资源环境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省警察局)的成员组成,负责检查全省木片加工和砍伐场所在国家管理领域的遵守法律情况。

检查并找出违规行为
6月中旬,从综合小组检查结果报告中获悉,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已向省人民委员会汇报。查阅农业与农村发展厅2024年6月7日第249/BC-SNN.KL号关于全省木片加工和切碎活动检查结果的综合报告显示,综合小组已对义丹、太和、琼吕、黄梅、归合、归州、安城、清章、昆强、义禄、新祺等11个县市的31个木片加工和切碎场所进行了检查。其中,19个场所属于企业模式;11个场所属于家庭经营模式;1个场所属于合作社模式。

报道称,这31家机构均已依法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商业登记证或营业登记证。
然而,一些企业已获准投资,但并未妥善执行或未达到已批准项目的某些内容和目标。这些企业包括PTP投资有限公司(太和镇义美乡)、Thang Loi生产加工贸易有限公司(归合市同合乡)、Truong Quyen Nam Phat有限公司(归合市周光乡)、Thinh Ky有限公司(归合市周泰乡)、Phu Quy林业加工股份公司(义丹县义隆乡)、Bui Thi Thanh商行(义丹县义禄乡)。

许多企业尚未严格遵守2020年《投资法》第72条规定的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的要求;尚未按规定提供木片加工安全管理文件:安全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生产区域安全……此外,有4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未按照2013年《土地法》第6条规定的正确用途使用土地,它们是:2/9林产品有限公司(太和镇同孝公社)、德海私营企业(太和镇光风坊)、宣光生产、加工、贸易与投资股份公司(归合镇周定公社)、越富建设投资与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归州镇周平公社)。
就宣光投资贸易生产股份公司一案而言,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于2022年9月对青年志愿者三队(向该公司出租土地的单位)发出了土地行政违规处罚决定,并同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强制恢复土地原状。然而,在检查期间,尽管归合县人民委员会多次要求,但青年志愿者三队仍未遵守归合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处罚决定中的补救措施。

有1家企业因未履行缴纳土地租金的义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物证,该企业是庆水综合贸易有限公司(琼闾县琼州乡)。
另有11户家庭企业和1家合作社,均未按照2013年《土地法》第六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中,一家企业已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并被强制恢复土地原状。该企业名为阮文新企业户(义禄乡义丹镇),但截至检查时,该企业户主尚未履行整改措施。

关于环境领域,第249/BC-SNN.KL号报告明确指出,大多数企业未按照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许可证/环保承诺书(17家企业)全面落实环保内容。同时,未严格、全面履行环保工程建设规定,例如:未按规定和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承诺书/环保计划建设废物储存仓库、溢流雨水收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以及签订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未按照政府2020年5月5日第53/2020/ND-CP号法令关于废水环保费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工业废水费。检查时,所有12家以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模式运营的机构均未按照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环境记录和手续。实际检查结果显示,这些机构尚未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环境保护工程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