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征用土地时的损害赔偿

光伏 June 21, 2025 12:40

居住在义禄县的阮文成先生询问,国家征用土地时,损失如何补偿?

回复: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90条规定,土地征用规定如下:

1.国家因履行国防安全任务或者战争、紧急状态、防治自然灾害等确实需要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情况紧急,无法作出书面决定的,土地征用人可以口头作出土地征用决定,该决定立即生效;作出征用决定的土地征用人必须在征用时书面作出征用土地决定确认书,送交被征用人。自作出口头征用土地决定之日起48小时内,由作出口头征用土地决定人的机关负责书面作出征用土地决定确认书,送交被征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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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防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卫生部部长、工贸部部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部长、财政部长、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征用土地、延长征用期限。有权决定征用土地、延长征用期限的人员不得被委托。

4.土地征用期限自土地征用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土地征用期限届满,征用目的尚未完成的,可以延长征用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延长土地征用期限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征用期限届满前送达被征用土地人和被征用土地附着物所有人。

发生战争或者紧急状态时,征用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战争或者紧急状态解除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5.被征用土地的人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必须遵守土地征用决定。土地征用决定已经依法执行,被征用土地的人不遵守的,由作出土地征用决定的人发出强制执行决定,组织执行或者委托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或者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执行。

6. 有权征用土地的人有责任将被征用的土地分配给组织或者个人,使其正确、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征用期满后归还土地;并补偿因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

7.因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造成被征用土地毁坏的,按照支付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b) 因土地征用直接造成的收入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征用决定书中记载的自移交被征用土地之日起至归还被征用土地之日止计算的实际收入损失确定,实际收入损失应当与被征用土地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收入相一致;

c)因征地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支付时市场财产转让价格确定;

d) 土地征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成立委员会,根据土地使用者申报情况和地籍记录,确定土地征用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委员会确定的赔偿标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赔偿标准;

d) 因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补偿,由国家预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用土地人和被征用土地上财产的所有者,补偿期限自土地归还之日起不超过30日。

8.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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