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土地时的损害补偿
居住在义禄县的阮文成先生询问,国家征用土地时,损失如何补偿?
回复: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90条规定,土地征用如下:
1.国家因履行国防安全任务或者战争、紧急状态、防治自然灾害等确实需要征用土地。
2.征用土地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情况紧急,无法作出书面决定的,土地征用人单位可以口头决定征用土地,该决定立即生效;作出征用决定的土地征用人单位应当在征用时书面确认征用土地决定,送达被征用人。自作出口头征用土地决定之日起48小时内,由作出口头征用土地决定人的机关负责书面确认征用土地决定,送达被征用人。

3.国防部长、公安部长、交通运输部长、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长、卫生部长、工贸部长、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财政部长、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征用土地、延长征用期限。有权决定征用土地、延长征用期限的人员不得被委托。
4.土地征用期限自土地征用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土地征用期限届满,但征用目的尚未实现的,可以延长征用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延长土地征用期限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征用期限届满前送达被征用土地人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所有人。
发生战争或者紧急状态时,征用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战争或者紧急状态解除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0日。
5.被征用土地的人和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必须遵守土地征用决定。土地征用决定已经依法执行,被征用土地的人不遵守的,由作出土地征用决定的人发出强制执行决定,组织执行,或者委托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或者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执行。
6. 有权征用土地的人有责任将被征用的土地分配给组织和个人,以便他们正确、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征用期满后归还土地;并补偿因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
7.因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补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a)造成被征用土地毁坏的,按照支付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以货币补偿;
b) 因土地征用直接造成的收入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移交之日起至退还被征用土地决定书中规定的退还被征用土地之日止计算的实际收入损失确定,实际收入损失应当与被征用土地在征用前正常情况下产生的收入相一致;
c)因征用土地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补偿按照支付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d)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成立委员会,根据土地使用者的申报和地籍记录,确定因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害的补偿标准。根据委员会确定的补偿标准,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县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补偿标准;
d) 因征用土地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由国家预算在归还土地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征用土地者和被征用土地上财产的所有者。
8.政府将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