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列举了丁罗升案中7次提取资金进行分赃的行为。
今天,河内市人民法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侵占财产”罪名,对被告人丁罗胜、郑春青等20名被告人进行审理。案件发生在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PVN)和越南石油天然气建设股份公司(PVC)。侦查结果已查明被告人挪用、转移资金进行相互瓜分的情况。
起诉书称,有依据认定,郑春青及其下属同意提出政策建议并指示梁文和(原永安-光泽项目管理委员会主席)为项目建设的四个项目制作虚假文件和施工文件,以侵吞PVC负责管理的130多亿越南盾。
被告人丁罗胜在庭审中答辩。图片来源:越通社 |
调查结果显示,该笔资金的提取、转移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次:2011年7月12日,梁文和指示总会计师阮德雄从执行局基金中提取20亿越南盾。阮德雄随后兑换了3万美元(相当于6.18亿多越南盾)交给梁文和,并由梁文和直接兑换了14亿越南盾交给阮英明(越南人民革命党副总经理)。阮英明收下这笔钱后,将其挪作己用。
第二次:2011 年 8 月 1 日,Hoa 为 Nguyen Thi Huong(会计部门员工)签署了一份取款文件,要求提取 15 亿越南盾,然后将其存入 Tran Thi Thu Ha(PVC 办公室员工)的账户。
收到钱后,裴孟宪(越南人民警察办公室主任)、武德顺(越南人民警察前总经理)、郑春青和阮英明动用了其中的11亿越南盾。剩下的4亿越南盾,裴孟宪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了武德顺,但武德顺始终不承认收受了这笔钱。
第三次:2011年9月1日,阮和指示阮德雄(永安-光泽项目管理委员会总会计师)从管理委员会的现金基金中提取2亿越南盾,存入陈氏秋霞的账户。裴孟显将该笔款项转给武德顺使用。
第四次:2011 年 9 月 28 日,Hoa 指示 Hung 将超过 17 亿越南盾转入 Quynh Hoa LLC 的账户,以支付建造煤炭港口道路和 Vung Ang 1 火电厂排水管道项目的虚假合同。
收到这笔钱后,黎氏英雄花(琼和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和她的丈夫阮清琼(中央股份公司技术工程原董事)私吞了2680多亿越南盾(相当于15%),并将15多亿越南盾(相当于85%)转入梁文和的个人账户。
被告人郑春青及其同伙在庭审中。图片来源:越通社 |
梁文和向执行局基金赔偿5.16亿越南盾,并向陈氏秋荷的账户转入10亿越南盾,裴孟宪、武德顺、郑春青、阮英明四人收到款项后,动用了其中的4亿越南盾,其余的6亿越南盾则交给武德顺个人使用。
第五次:2011年10月14日,阮德雄向Quynh Hoa LLC的账户转入超过13亿越南盾,用于支付建设永安1号火电厂项目食堂区的虚假合同。
收到款项后,2011年10月18日,阮成琼、黎氏英华二人私自扣留了2.07亿多越南盾(相当于合同金额的15%),并将剩余的11亿多越南盾(相当于合同金额的85%)转入梁文和的个人账户。
随后,梁文和于2011年10月18日和2011年11月24日指示其手下将6.3亿越南盾转入阮英明总理(越南人民代表大会财务主管)梁氏庆河的账户,供阮英明使用。剩余的5.48亿越南盾,梁文和则归还给了执行局基金。
第六次:2012年1月6日,在郑春青和武德顺的指示下,阮英雄明打电话给阮和,要求他为郑春青准备50亿越南盾,供他在2012年农历新年期间个人使用。
2012年1月12日,阮德雄指示阮德雄向琼和公司的账户转账65亿多越南盾,用于支付一项虚假合同,该合同为广泽一号火电厂项目管理委员会运营大楼和总承包商执行委员会工作楼的建设提供道路建设服务。
收到钱后,阮成琼、黎氏英华私吞了9.77亿多越南盾(相当于15%),并将55亿多越南盾(相当于85%)转入梁文和的个人账户。
2012年1月13日,在阮英明的指示下,梁文和向阮文科(阮英明的司机)提供了50亿越南盾。 Ke保留10亿越南盾给Minh使用,并通过Nguyen Dang Toan(Trinh Xu Thanh的司机)将剩余的40亿越南盾转给Trinh Xu Thanh。 Hoa 将剩余的 5.4 亿越南盾支付给执行委员会的基金。
第七次:2012年2月23日,阮德雄向琼和公司账户转入33亿多元越南盾,用于支付虚假的永安一号火电厂临时道路、集水坑及冷却水排水渠建设合同。阮清琼、黎氏英和收到款项后,私吞其中5.06亿多元越南盾(占15%),另将28亿多元越南盾(占85%)转入梁文和个人账户。
梁文和动用了之前已用过的执行委员会退款基金,剩余的 7.57 亿越南盾由梁文和个人使用。
侦查机关对陈氏秋河、梁氏庆河、梁文和及琼和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和2012年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个人账户资料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执行委员会账户和基金的资金转移、收支情况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