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额外收入支出是如何监管的?

baochinhphu.vn July 30, 2018 16:20

Hong Thu 女士在一所学校工作,该单位的运营成本完全由国家保证(位于安江省),她请求当局回答一些有关其单位执行自治规定和处理额外收入支出的问题。

据Thu女士反映,此前公共服务单位是按照第43/2006/ND-CP号法令和第71/2006/TT-BTC号通函执行的。2015年,第16/2015/ND-CP号法令生效,取代了第43/2006/ND-CP号法令,但至今仍未出台指导性通函。

若基于效力,则须依第16/2015/ND-CP号法令执行。但第16/2015/ND-CP号法令第24条第2款规定,在未颁布或修改本条第1款所列各特定领域公共服务单位自治机制法令时,各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得继续执行第43/2006/ND-CP号法令、第115/2005/ND-CP号法令、第96/2010/ND-CP号法令、第85/2012/ND-CP号法令所列的自治机制。

Thu女士问,她的单位目前是否必须遵守第16/2015/ND-CP号法令或第43/2006/ND-CP号法令?如果遵守第16/2015/ND-CP号法令,是否可以参考第71/2006/TT-BTC号通函?

Thu học phí-Hình minh họa.
插图。

此外,她所在单位往年在收入来源中出现了资金错支的情况,财务机构也没有记录错支的款项。多年来,这些错支的款项一直“挂”在单位,财务​​机构的记录里也只是记录了现金余额。

Thu女士问,如果单位可以节省经常性开支,是否可以按规定使用年终增收款?(因为管理单位的财务机构不允许使用年终增收款,理由是单位已将上一年的工作任务用在了收入来源上,尚未解决该基金的现金积压问题)。

对此问题,财政部意见如下:

凡属公务单位依据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议定规定实施自治制度者,于政府颁布规定各领域公务单位自治机制之议定生效前,依新议定规定实施。

对于运营成本全部由国家预算承担的公共服务单位(根据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议定实施自主权),其额外收入支出按照财政部2006年8月9日第71/2006/TT-BTC号通知第3.2、3.3点、第3款、第4、5、6款、第IX节的规定执行。该通知指导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议定的实施,该议定规定了公共服务单位在执行任务、组织机构、工资发放和财务方面享有自主权和自负其责的权利。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学校的额外收入支出是如何监管的?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