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额外收入有什么规定?

宝钦普 DNUM_DAZAHZCABI 16:20

Hong Thu 女士在一所学校工作,该单位的运营成本完全由国家资助(位于安江省),她请求当局回答一些有关其单位执行自治规定和处理额外收入支出的问题。

据Thu女士反映,此前公共服务单位是依据第43/2006/ND-CP号法令和第71/2006/TT-BTC号通函执行的。2015年,第16/2015/ND-CP号法令生效,取代了第43/2006/ND-CP号法令,但至今仍未出台指导性通函。

若基于效力,则须依第16/2015/ND-CP号法令执行。但第16/2015/ND-CP号法令第24条2项规定,在未颁布或修改本条第1项所订各特定领域公共服务单位自治机制的法令时,各领域公共服务单位得继续执行第43/2006/ND-CP号法令、第115/2005/ND-CP号法令、第96/2010/ND-CP号法令、第85/2012/ND-CP号法令所订的自治机制。

Thu女士问,她的单位目前是否需要遵守第16/2015/ND-CP号法令或第43/2006/ND-CP号法令?如果遵守第16/2015/ND-CP号法令,是否可以参考第71/2006/TT-BTC号通函?

Thu học phí-Hình minh họa.
插图。

此外,她所在的单位前几年在收入来源中出现了资金错支的情况,财务部门也没有记录这些错支的收支情况。多年来,这些错支的资金一直“挂”在单位,财务​​部门的记录里也只是记录了现金余额。

Thu女士问,如果经常性开支可以节省下来,她们单位能按规定使用年终增收款吗?(因为她们单位的财务部门不允许使用年终增收款,理由是她们单位把上一年的工作任务用在了收入来源上,还没有解决掉资金悬空的问题)。

针对此问题,财政部有以下意见:

凡属公务单位根据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议定规定实行自治制度者,于政府颁布规范各领域公务单位自治机制的议定生效前,依新议定规定实行。

对于运营成本全部由国家预算承担的事业单位(根据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议定实施自主权),其额外收入支出按照财政部2006年8月9日第71/2006/TT-BTC号通知第3.2、3.3点、第3款、第4、5、6款、第IX节的规定执行。该通知指导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议定实施工作,该议定规定了事业单位在执行任务、组织机构、工资发放和财务方面自主权和自负其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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