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如何监管额外收入的使用?
洪秋女士在一所学校工作,该校的运营成本完全由国家(在安江省)承担。她请求有关部门回答一些与她所在单位的自主权和额外收入支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有关的问题。
据Thu女士所述,此前公共服务部门依据第43/2006/ND-CP号法令及第71/2006/TT-BTC号通知执行工作。2015年,第16/2015/ND-CP号法令生效,取代了第43/2006/ND-CP号法令,但至今尚未出台指导性通知。
如果依据有效性,则必须按照第16/2015/ND-CP号法令执行。但是,第16/2015/ND-CP号法令第24条第2款规定,在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制定的各领域公共服务单位自主机制的法令尚未颁布或修订之前,各领域的公共服务单位可以继续按照第43/2006/ND-CP号法令、第115/2005/ND-CP号法令、第96/2010/ND-CP号法令以及第85/2012/ND-CP号法令规定的自主机制执行。
Thu女士问道,她的单位目前是否需要遵守第16/2015/ND-CP号法令或第43/2006/ND-CP号法令?如果遵守第16/2015/ND-CP号法令,是否可以参考第71/2006/TT-BTC号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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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往年她所在单位曾将资金错误地用于其他收入项目,导致财务部门未记录这些错误项目的收支。多年来,这些未处理的错付资金一直“滞留在”该单位,并在会议记录中被记为财务部门的现金余额。
Thu女士问道,如果能够节省日常开支,她的单位是否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年末增加的收入?(因为负责管理她单位的财务机构不允许她单位使用年末增加的收入,理由是她单位上一年已将工作重点放在了收入来源上,尚未解决该基金的现金积压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的意见如下:
如果公共服务单位按照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法令的规定实施自治制度,则应继续实施,直到政府颁布法令规定各领域公共服务单位的自治机制并生效为止;届时,应按照新法令的规定实施。
对于运营成本完全由国家预算承担的公共服务单位(根据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法令实施自主权),额外收入的支出按照财政部2006年8月9日第71/2006/TT-BTC号通知第3.2、3.3点、第3条、第4、5、6条以及第九节的规定执行。该通知指导政府2006年4月25日第43/2006/ND-CP号法令的实施,该法令规定了公共服务单位在执行任务、组织机构、工资和财务方面的自主权和自我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