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种植和开发利用的具体政策
国家对养殖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田间改良、灌溉、田内交通、网箱、温室、粮仓、仓库、环境治理)给予总投资的50%的支持……
在第65/2017/ND-CP号法令中,国家为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从事药材种植和开发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土地奖励;种子生产支持,药材种植和开发技术应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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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的药草区。图片由《义安报》提供 |
在种子生产方面,国家对药用植物集中养殖设施(面积2公顷及以上)、药用牲畜集中养殖设施(面积0.5公顷及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田地改良、灌溉、田间交通、网箱、温室、畜舍、仓库、环境治理)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每处设施最高支持20亿越南盾。对于符合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规定的标准的高科技药用种子生产设施,每处设施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亿越南盾。
按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颁布的技术经济标准,对原种生产成本给予60%的一次性支持,对商品种子生产成本给予30%的一次性支持。对在生产中应用高新技术的,分别给予80%和50%的支持;对直接生产种子的,按照2010年1月8日第2/2010/ND-CP号议定规定的内容和成本标准,给予100%的技术培训费用支持。
支持药材种植开发技术应用
同时,国家支持应用符合《药材种植和开发良好规范》的药材种植和开发技术。具体而言,对建立符合《药材种植和开发良好规范》的药材种植和开发技术示范基地的组织和个人,将按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颁布的技术和经济标准,对种植基地的种子、肥料、农药费用给予100%的支持;对畜牧基地的种子、饲料、兽药费用给予100%的支持;对符合《药材种植和开发良好规范》的药材种植和开发证书颁发费用给予100%的支持。
国家还按照2010年1月8日第2/2010/ND-CP号法令规定的内容和支出标准,为直接从事农业和开发人员提供100%的技术培训费用支持。
该法令还规定,对规模为5公顷及以上的集中药用植物种植项目或规模为2公顷及以上的集中畜牧养殖项目,每公顷一次性支持1500万越南盾,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购买药用植物品种。
优惠土地政策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对投资药材研究、繁育、种植项目的组织和个人,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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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自然保护区位于桂风县的9个乡。这里至今仍保留着许多珍稀植物,尤其是药用植物。图片:纪录片 |
国家出租土地或水面,供种植、兴建药材工厂或仓库者,其土地租金或水面租金,依土地法规定减免或征收。
对家庭、个人转租土地、水面的,国家自项目实施之日起5年内,给予土地、水面租金40%的扶持,扶持标准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租金单价计算。
接受家庭和个人流转农用地使用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土地使用权证颁发费。
支持的条件
《条例》明确规定,享受上述特殊政策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药用品种必须属于越南允许生产和贸易的药用品种名单或被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认定为新品种。
2-非公有制组织、个人投资药用植物种植项目,须经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其他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3-药用植物种植区必须纳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发展计划,如果没有批准的规划或计划,则必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4- 投资者必须承诺投入配套资金,用于实施已批准的项目(除国家预算支持外)。如需从银行借款用于实施项目,则必须提供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据 DT/nongnghiep.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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