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将于2021年10月生效
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各省研究决定在自然灾害和疫情期间不收取学费;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些新政策将于2021年10月起生效。
多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意业务
政府于2021年8月26日颁布的第80/2021/ND-CP号法令自2021年10月15日起生效,该法令详细阐述并指导了《中小企业支持法》的若干条款,包括有关中小企业支持的规定。初创企业有创造力的。
该法令规定了对创新型初创中小企业的支持内容,包括:支持使用技术设施、孵化器和共享工作区域;支持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发展;支持实施标准、技术法规、测量和质量程序;测试和完善新产品和商业模式;技术支持;支持培训和专业辅导;支持信息、通信、贸易促进和连接创新型初创企业网络。
其中,对技术设施、孵化器、共享办公空间的设备使用费用给予100%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越南盾;对孵化器、共享办公空间的场地租赁费用给予最高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月最高不超过500万越南盾。支持期限最长为企业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3年。
对在国内管理和开发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和服务的咨询合同金额给予100%的支持,但每份合同每年每家企业不得超过5000万越南盾;对在国外建立、转让、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咨询合同金额给予50%的支持,但每份合同每年每家企业不得超过5000万越南盾……
对商品、产品测试单位、组织进行新产品测试费用给予最高50%的支持,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越南盾;对完成新产品、新服务、新商业模式、新技术的咨询合同金额给予最高50%的支持,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越南盾……
各省研究决定自然灾害、疫情期间不收取学费
根据政府于2021年8月28日颁布的第81/2021/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国家教育体系内各教育机构学费征收和管理机制以及学费减免、学习成本支持、教育培训领域服务价格等政策,自2021年10月15日起生效,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大流行、主管部门公告的不可抗力事件;视灾害程度和范围,省人民委员会提请省人民议会研究决定,对受自然灾害、疫情影响地区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学龄前儿童、公立小学学生、继续教育机构普通教育阶段学生在一定时期内免收学费。
失业保险基金为受新冠疫情影响的雇员和雇主提供支持
政府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颁布了第 116/NQ-CP 号决议,其中规定了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受 COVID-19 疫情影响的雇员和雇主的政策。
从失业保险基金余额中为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工人提供现金支持
适用对象为截至2021年9月30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而不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劳动法规定予以保留,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除外。
根据员工失业保险缴纳期限及未领取失业救济金情况,补助标准为每人180万至330万越南盾。
减少受新冠疫情影响的雇主的失业保险基金缴款
适用主体为2021年10月1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法》第43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人民武装部队和国家预算保证经常性开支的公共服务单位)。
缴费减少:对于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允许用人单位将其缴费比例从每月工资的1%降至0%。
降低缴费水平实施时间:12个月,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副总理黎明开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签署第 28/2021/QD-TTg 号决定,规范失业保险基金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员工和雇主提供支持的政策实施情况,该决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允许在线进行硕士入学考试
自2021年10月15日起,教育培训部第23/2021/TT-BGDDT号《关于硕士学位招生和培训规定的通知》取代第15/2014/TT-BGDDT号通知。
《条例》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对招生办法进行了补充,要求培养机构在确保公平、客观、公正评价的原则下,具体规定了招生办法。培养机构按照入学考试、录取评审和考试评审相结合三种方式确定招生对象。
为确保招生工作不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而中断,《规定》在满足质量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展网络考试,以确保考试成绩与直接招生一样可靠、公正。
信贷机构风险准备金新规
根据越南国家银行关于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经营活动中资产分类、拨备水平、提取风险准备金方式及使用准备金处理风险的第11/2021/TT-NHNN号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将债务分为五类:标准债务、需关注债务、次级债务、可疑债务和可能造成资本损失的债务。
《通知》对各债务组合的拨备率进行了具体规定:合格债务0%,关注债务5%,次级债务20%,可疑债务50%,存在资本损失可能性的债务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