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主席:为什么《资产拍卖法》对VAMC有特殊优惠?

September 15, 2016 06:37

阮氏金银表示,《财产拍卖法》规定新成立的企业享有“特权”,这是不合理的。

9月14日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济部主席武鸿青在汇报《资产拍卖法》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重大问题时表示,有意见建议设立拍卖呆账及呆账抵押物的章节,全面规定处理呆账的原则、顺序和程序,确保透明度。

有意见认为,政府应对坏账拍卖进行监管,因为人们认为法律中的具体规定不恰当,不能保证灵活性。

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为方便越南资产管理公司(VAMC)利用预算资金购买的坏账及坏账抵押资产的拍卖,应按照便捷的顺序和程序进行,符合处理坏账的实际情况,但仍应遵守《资产拍卖法》的原则和规定,该法若干条款原则上规定了坏账及坏账抵押资产的拍卖内容,并责成政府指导拍卖此类资产的顺序和程序。

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 Nguyễn Thị Kim Ngân
国会主席阮氏金银


民族委员会主席河玉战也对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自行拍卖或与资产拍卖机构签订资产拍卖服务合同,拍卖其购买的坏账及坏账抵押资产的规定表示担忧,因为这些资产是国有资产,但让该公司自己选择是不对的。国会主席阮氏金银对这一规定表示担忧:“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从信贷机构购买坏账。他们说是买,但实际上他们什么都算,就是没钱买。这些债务‘挂’在这里。也就是说,他们减少了A银行、B银行、C银行的坏账,但最终这些减少了的坏账又回到了越南信贷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这个人还没有卖掉它。现在,把他交给拍卖,我认为这并不能确保透明度和清晰度。想想看。”

“要求政府就VAMC收购的坏账及其抵押资产的拍卖顺序和程序做出详细说明,并不能让人放心,将其写入法律也同样令人不安。VAMC是一种全新的模式,即使在世界范围内,其有效性也尚未得到评估和总结,因此在将其纳入法律之前需要进行考量。”钱先生评论道。

国会主席还分析说,《资产拍卖法》规定新成立的企业才有权享受这项规定,这很不合理。坏账消失了,还会存在吗?为什么要把它写进法律里?拍卖的资产,包括资产组织的坏账,不包括该组织的名称。

为什么会给一家新成立的企业如此优待?正如钱先生所说,这家企业尚未评估其有效性,而且坏账至今仍“悬而未决”。我建议起草委员会和审查机构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以便在法律层面上,所有适用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适用,而不是说这里存在优待。

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也持相同观点,建议考虑将VAMC模式合法化。此外,第十四届国会也应报告坏账清偿工作进展情况。

司法部长黎青龙就此问题进一步解释道,不良债务近期已成为经济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政府已颁布法令,规定设立VAMC,司法部也已下发通函,指导资产拍卖。因此,VAMC具有一些特殊性。

“如果法律全面规范坏账拍卖,从技术上讲会相当困难。经与经济委员会讨论后,第54条规定了VAMC购买的坏账及坏账抵押品的拍卖。”

我们希望收到意见并将进行研究,特别是关于模型需要总结的意见,如果模型不确定,就不应该进行监管,特别是在将坏账视为异常的背景下”,黎青龙部长说。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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