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惹不公,要自掏腰包赔偿吗?

September 21, 2016 06:36

补偿内容规定不明确,造成补偿机构与受补偿人难以达成一致。

法律不明确,困难重重!

9月20日下午,在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国家赔偿责任法(修正案)草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童英豪承认,隆安省潘文罗案(赔偿金额3亿越南盾)、太平省梁玉飞案(赔偿金额230亿越南盾)等冤假错案的赔偿解决时间仍然缓慢。然而,问题并非出在法律程序上,而是在于赔偿责任和损害程度的确定上。

Phó Chánh án TAND Tối cao Tống Anh H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Tong Anh Ha


童英豪先生表示,缺乏具体规定也导致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北江省阮清战先生案和黄文年先生案,律师提交佐证材料的时间都比较长。至于潘文罗先生案,一审法院于1991年开庭审理,但同年年底上诉法院推翻了判决,将案件移交调查机关处理。2012年,潘文罗先生提出赔偿要求。“当时谁负责赔偿?法律规定由哪个机关最终决定赔偿事宜,但本案是在调查机关阶段,所以经过多次会谈,最终达成协议后才进行赔偿。”童英豪先生分析说,太平省梁玉飞先生案也存在类似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阮成战先生一案中的观点是要求立即赔偿,但难点在于损害的证明,不是机关不想赔偿,而是拖延赔偿。”郝先生引述并建议,法律需要明确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赔偿责任和共同赔偿责任;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和确定细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黎友世也表示,最困难的是赔偿内容的规定不明确,导致负责赔偿的机关和接受赔偿的人很难达成一致。

“精神和物质损失的计算非常困难。说‘讨价还价’很尴尬,但我们需要有非常标准的规定,供国家机构以此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The先生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表示,有必要明确界定哪些案件需要赔偿。冤假错案的责任认定容易,但错误是多方面的。此外,还有必要明确哪些项目需要赔偿,并减少行政程序。

司法部长黎青龙在会上表示,物质损失的赔偿金计算比较容易,但精神损失也有计算方法,起草委员会试图制定量化精神损失赔偿金的标准。

“赔偿是强制性的,不是可选的”

该法律草案规定,造成损害的公务员有义务向国家预算偿还国家已向受害者赔偿的部分或全部金额。如果多名公务员造成损害,则这些公务员有义务按其造成的损害程度按比例偿还。

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指出,舆论长期以来对国家拨付巨额赔偿预算感到愤怒,但事后却不清楚造成冤假错案和损失的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来补偿国家花费的资金。

Phó Chủ tịch Quốc hội Tòng Thị Phóng:
国会副主席童氏风:“赔偿不是随心所欲就能做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过错人对组织、对国家机关、对公务员对组织的态度的赔偿,强制性非常高,所以不是你想做就可以做,不想做就可以不做。赔偿的概念必须明确?谁赔偿谁?什么时候完成?如果没有赔偿将如何处理?必须明确规定,这无异于鼓励。”国会副主席说。强调,颁布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具有震慑、预防作用,可以提高国家的责任和威望,提高执行者的公共责任感。然而,国会副主席童氏风对赔偿责任规定不明确仍感到犹豫。

司法部长黎青龙进一步解释了赔偿规定:“原则上,所有造成损害的公务员都必须赔偿。法律将设计得合理,让人们意识到自己造成的损害必须赔偿,但也不能太过‘可怕’,以至于官员不敢采取行动。”

国会副主席黄柱留总结时强调,明确国家赔偿责任,既是为了落实人权和公民权利,也是为了加强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责任。但必须指出,法律规定必须严格、切实可行,以防止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出现恐惧和犹豫。

该法律草案将于明年十月提交国会第二次会议征求意见。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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