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建议明确规定组织和个人在税收管理中的责任。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表示,有意见建议对各部委在反转让定价、价格申报、偷税漏税、债务清偿、税收征收、税收执法等方面的税收管理任务和职责增加更具体的规定。
5月24日上午,按照第十四届国会第七次会议议程,国会副主席冯国贤主持国会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税收征管法草案(修正案)》解释、受理和修改情况的报告。
此前,国会第六次会议已审议并首次提出《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会代表的意见,责成审议机构、起草机构和相关机构研究吸收、修改完善《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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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听取了关于解释、接受和修改《税收征管法草案(修正案)》的报告。 |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简要汇报税收征管法草案(修正案)的说明、接受和修改情况时表示,考虑到代表们的意见,该草案对内容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审查和细化;修改了调整范围,使之涵盖国家预算收入的所有来源,不区分税务机关征收的收入和非税务机关征收的收入。
为提高对跨国公司及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性,税法草案在内容中增加了对商业数据库、关联方、独立交易、关联交易、集团最终母公司等术语的解释;增加了责成政府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税收管理进行具体规范的内容。
明确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表示,有的意见建议在法律草案中增加对各部委在反转让定价、价格申报、偷税漏税、债务清偿、税收征收、税收执行等方面的税收管理任务和职责的规定,有的意见建议在法律草案中审查增加对其他相关部委在税收管理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为响应代表们的意见,该法草案对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在11个相关部委、部门(主要是直接和经常参与税收管理的部委、部门)的税收管理任务进行了梳理和补充。同时,为确保法律的全面性,该法草案规定:“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其他中央机关负责配合财政部,按照政府规定履行税收管理的国家管理任务。”
与此同时,还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草案;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在税收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国家审计和国家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明确债务免除、税务债务免除、逾期缴纳和罚款的内容
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就债务减免、税务债务取消、滞纳金和罚款等诸多问题进行解释和澄清时表示,草案中规定的债务减免对象多为企业倒闭、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人死亡或失踪等情况。草案并未规定对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给予债务减免。
关于税务债务免除、滞纳金、罚款等情况,有意见建议,应更加全面地评估税务债务情况,对税务债务免除的案件进行审查,并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制。对于故意违反《企业法》、《投资法》等相关法律的主体,坚决不予免除债务,确保对其他主体的公平。
针对代表意见,草案作出如下规定:删除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债务免除情形的规定和第八十七条第一款b项关于债务免除权限的规定中的“个体工商户主”字样。相应删除个体工商户主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企业法》的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债务免除,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规定执行。删除法律认为缺失的个人债务免除规定。同时,在草案中增加关于不再拥有财产(包括继承财产)的规定。
下放税务债务取消决定权
关于税务债务取消决定权的下放,草案规定:“纳税人为自然人死亡、失踪、破产企业、被吊销执照的家庭或个人,且债务已逾十年,经采取强制措施仍无法收回的,由省、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取消其债务。”该内容沿用了现行《税收征管法》。
对于其余情况,考虑到国会代表的意见,法律草案修改如下:扩大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限,根据税务局局长、海关局长的请求,免除50亿越南盾以下的税务债务。同时,省人民委员会在年度第一次会议上向省人民议会报告税务债务免除情况。
对于 50 亿越南盾以上的税务债务:税务总局局长和海关总局局长决定取消 50 亿越南盾至 100 亿越南盾以下的税务债务。
财政部长决定免除本法第 85 条第 3 款规定情形下企业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金额从 100 亿越南盾到 150 亿越南盾以下。
政府总理决定免除本法第85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达150亿越南盾以上的债务。
此外,为充分吸收代表意见,草案还在表述、技术文件等方面进行了修改,确保条款内容一致,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在草案中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