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乂安:明确哪些案件在基层接受检查监督
(Baonghean.vn)——5月31日下午,根据国会工作计划,乂安省代表团与北江省、庆和省代表团就《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修正案)草案和《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进行分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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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讨论会现场。摄影:Phan Hau |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发表意见并参与讨论《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乂安省党委常委、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代表高度赞同该法草案的名称、结构和范围,并提出了一些意见。
因此,该代表建议,有必要规范“居住社区”的概念。据该代表分析,这一概念不仅存在于基层民主实施项目中,也存在于2020年《环境保护法》、2017年《森林法》和2013年《土地法》中。然而,已经颁布的这三部法律以及《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有所不同。
关于实施原则,法律草案规定:“确保党的领导、国家的管理以及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代表们建议考虑使用“成员组织”这一表述,因为根据《阵线法》和《阵线章程》,这些成员组织是阵线的联盟组织;而越共十三大决议则明确指出:“党领导,国家管理,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是核心”。
因此,“社会政治组织”和“会员组织”的概念截然不同,因此代表们建议根据越共十三大决议精神予以调整;同时该法律草案的内容应明确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核心作用,以清晰体现这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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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省委常委、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代表发表讲话。图片:潘厚 |
关于人民监督的内容,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表示,该法草案提及的内容不够。特别是关于人民监督的主体,虽然提到组织是乡级地方政府,但关于个人,只提到“干部、公务员和在乡级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乂安省代表团问:“除乡镇一级外,各级政府机关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由谁监督?干部和公务员下班后要返回住处吗?”因此,武氏明生建议,对于受人民监督的人员,应调整为“各级政府机关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关于督导内容,代表还建议,不仅要督导基层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和干部、公务员、职工遵守法律的情况,还要督导干部、公务员、职工返回居住地后,落实社区决定的情况。
对于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国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副主席邓春方代表建议,应制定法规,避免混淆行政系统的“基层”概念和政治系统其他组织的“基层”概念,因为根据该代表的评估,目前的做法不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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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副主席邓春芳代表发言。摄影:潘浩 |
乂安省代表团代表认为,法律草案需要将“人民检查”和“人民监督”区分开来。邓春方先生解释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需要从宪法规定的根本入手。首先,“人民通过直接民主在基层行使国家权力”,这意味着人民能够了解、讨论并就基层国家机构的问题发表意见。因此,行使这项权利的主体——人民,只有监督权,而没有检查国家管理工作的权力。
第二个方面是“人民在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和社区自治管理中行使其他基本权利”,那么哪些内容属于社区自治,人民就受到监督。由此引出一个问题:法律草案应该如何明确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
邓春芳代表还就法律草案中提及的通过社交网络(Zalo、Viber、Facebook等)发表意见的方式进行讨论并表达了一些担忧。该代表表示,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尤其是哪些内容可以查阅,哪些内容不能通过社交网络平台查阅?
同时,乂安代表团代表还要求起草委员会继续研究,将“人民通过基层直接民主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和“人民参与社区自治工作”两个问题明确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