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推进基层民主,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机制,避免流于形式。

清维 - 潘厚 June 14, 2022 13:01

(Baonghean.vn)-6月14日上午,国会在国会大厦奠基厅举行会议,在国会副主席阮克定的主持下,国会讨论了《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

6月14日上午,国会大厦奠基厅工作会议全景。摄影:Quang Khanh

突出可行性和实用性

他在讨论中表示高度赞同颁布该法的必要性。然而,在立法方面,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要求起草机关研究制定法律条文,确保法律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易于实施、有效性强,法律机制清晰,避免形式主义,克服基层民主实施中的局限性和不足,确保“完善基层民主实施法律,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目标。

在法律草案起草和提交审议过程中,对于该草案中关于企业民主实施内容的规定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建议该草案单独设章,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民主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规定,包括对国有企业作出一些具体规定;第二种意见建议该草案不规定企业民主实施内容。政府已向国会汇报并征求意见。

主席团主持工作会议。图:Quang Khanh

对于这一内容,陈一明代表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根据乂安代表的说法,事实上,近年来,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民主落实情况并不如预期。

内政部基层民主执法总结报告也指出:许多非国有企业尚未建立民主规章制度;非国有经济中设有工会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比例仍然较低(约64%)。

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几乎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大会;有的企业职工大会的组织仍流于形式,没有按规定确​​保会议内容,特别是财务、资金种类等的公开。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对组织实施企业民主规章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没有积极配合,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是由基层工会执委会提出来的,所以执行起来还面临困难,尤其是在非国有企业。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先生在讨论《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时发表讲话。图片来源:Quochoi.vn

一些企业没有组织收集广大员工的意见,却仍然签订集体劳动协议;许多企业没有公开集体劳动协议的内容,员工无法了解企业的​​集体劳动协议。“签订集体劳动协议的企业数量仍然有限,而且对员工更有利的内容也不多。”陈一明代表说。

此外,据越南劳动总联合会数据,2021年共发生105起劳资纠纷导致集体停工,主要原因是员工不认同企业的工资支付机制,许多企业拖欠工资、奖金或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奖金,轮班餐质量得不到保证或未与员工协商就增加员工工作时间……

最近,在2022年6月12日上午举行的2022年政府总理与工人会谈计划中,越南总工会整理的全国工人关心、建议和提出的十大主要问题中,有一项是工人要求加强检查、监督,严厉处理雇主对工人的违法行为。

陈一明先生在引证分析后评论道:“我认为,企业民主的落实需要得到更多重视。需要研究、审查和制定法律法规,及时克服实践中的局限性和不足,并采取措施确保企业民主的落实……”

不过,该代表也要求起草机构继续审查《劳动法》和其他分法文件中关于企业对话、集体劳动协议、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等劳动法的规定,以避免两大法律体系在基层民主和劳动法方面出现重复和重叠。

关于企业领域落实民主的内容和方式,义安代表团专职代表表示,没有必要制定像坊、乡、镇或机关、单位类型那样的全面规定。关于劳动者民主权利的规定,应研究制定出更加具体、可行、务实的方向,直接涉及劳动者依法应保护的权利,可以通过代议制民主或直接民主的方式实施,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陈一明代表指出,法律草案中规定劳动者作为独立机构进行检查是不合理的,因为考虑到劳资关系,劳动者在实际中很难行使检查权。

乂安省国会代表在讨论会场外进行讨论。图片:Quang Khanh

此外,关于职工检查的方式,草案通过法律规定的信访、投诉、检举等方式进行规定,也十分笼统,并没有具体规定职工提出的请求由哪个机关或者个人负责解决。

同时,员工在企业内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检举并不属于《投诉法》和《检举法》的管辖范围,因此,草案中关于员工检查形式的规定并不可行。

“如果有的话,它更多的是‘劳动争议’的成分,而不是民主的实践,不仅如此,它还会恶化劳资关系,而不是通过对话、讨论和交流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并且没有确保在企业推行民主时遵循‘友善、合作、诚实、平等、公开、透明’的原则”,陈一明代表进一步分析说:虽然这是一条具体而一贯的原则,但它表明了企业民主与基层其他类型民主的区别。

但对于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的内容和方式,他建议研究制定比非国有企业更为具体的规定。

确保人民监察工作的独立性

关于人民监察院,陈一明代表同意将现行《监察法》规定的规章制度移交给该法;同时,他赞同国会法律委员会关于研究更适合“人民监察委员会”名称方案的审查报告,该方案应与基层民主的实施方法相符。他表示,将“人民监察委员会”名称改为“监察委员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案。

内政部长范氏清茶在《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讨论会上听取了20名国会代表的意见,并进行了说明,其中3名国会代表参与了辩论。图片来源:Quochoi.vn

关于人民监察院的权限问题,乂安代表团代表建议,不应延续2010年《监察法》的规定,具体规定为:“必要时,可指派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对某些案件进行核查。”

陈一明表示,这项规定一方面无形中否定了人民监察院活动的独立性,使该组织沦为监察主体的附属机构,如果监察主体可以向监察权主体分配任务,人民监察院就难以客观运作。另一方面,这项规定也与关于人民监察院在乡镇一级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活动规定不一致。

提交国会的《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共7章74条,规定了基层民主实施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任务和权限以及各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保障基层民主实施方面的责任。

基层组织的范围是:公社、坊、镇、社区;党、国家机关、政社团组织、企业、合作社和其他按照劳动合同雇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收集意见、执行决定并接受公民、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检查和监督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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