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推进基层民主,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机制,避免流于形式。

清维-潘厚 DNUM_BEZAGZCACC 13:01

(Baonghean.vn)-6月14日上午,国会在国会大厦奠基厅举行会议,在国会副主席阮克定的主持下,国会讨论了《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

6月14日上午,国会大厦宣弘堂工作会议概况。摄影:Quang Khanh

强调可行性和实用性

他在讨论中发言时高度赞同颁布该法的必要性。然而,在立法方面,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要求起草机构研究制定法律条款,确保法律内容充实、切实可行、易于执行、高效运行,法律机制清晰,避免形式主义,克服基层民主实施过程中的局限性和不足,确保实现“完善基层民主实施法律,确保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目标。

在草案起草和提交审议过程中,对该草案中关于企业民主落实情况的规定存在不同意见,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建议草案单独设章,规定不同类型企业民主落实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国有企业进行具体规定;第二种意见建议草案不规定企业民主落实情况。政府已向国会汇报并征求意见。

主席团主持工作会议。图:Quang Khanh

对于这一内容,陈一明代表赞同第一种意见。因为根据乂安代表的说法,事实上,近年来,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的民主落实情况并不如预期。

内政部基层民主执法总结报告也指出:许多非国有企业尚未制定民主规章;非国有经济中设有工会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比例还较低(约64%)。

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几乎从不按规定召开劳工大会;有的企业劳工大会的召开仍停留在形式上,没有按规定确​​保会议内容,特别是财务、资金种类等的公开。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对组织企业落实民主规章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正确认识,没有积极配合,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是由基层工会执委会提出来的,执行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非国有企业。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先生在讨论《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时发言。图片来源:Quochoi.vn

一些企业没有组织征求广大员工的意见,却仍然签订集体劳动协议;许多企业没有公开集体劳动协议的内容,员工无法查阅企业的集体劳动协议。“签订集体劳动协议的企业数量仍然有限,而且对员工更有利的内容也不多。”陈一明代表说。

此外,据越南总工会数据,2021年共发生105起劳资纠纷导致集体停工,主要原因是工人不认同企业的工资支付机制,许多企业拖欠工资、奖金或无理支付工资、奖金,不保证轮班餐质量或未征求工人意见就增加工人工作时间……

最近,在2022年6月12日上午举行的2022年总理与工人会谈计划中,越南总工会整理的全国工人关心、建议和提出的十大主要问题中,有一项是工人要求加强检查、监督,严厉处理雇主对工人的违法行为。

陈一明先生在列举证据并进行分析后表示:“我认为,企业民主的落实需要得到更多重视。需要研究、审查和制定法律法规,及时克服实践中的局限性和不足,并采取措施确保企业民主的落实……”

不过,该代表也要求起草机构继续审查《劳动法》和其他分法文件中关于企业对话、集体劳动协议、劳动争议解决、劳动合同等劳动法的规定,以避免两大法律体系在基层民主和劳动法方面出现重复和重叠。

关于企业领域民主实施的内容和方式,义安代表团专职代表表示,没有必要制定像坊、乡、镇或机关单位类型那样的全面规定。关于劳动者民主权利的规定,应研究制定更具体、更可行、更务实的方向,直接涉及劳动者需要依法保护的权利,可以通过代议制民主或直接民主机制实施,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陈一明代表指出,法律草案中规定劳动者作为独立机构进行检查是不合理的,因为考虑到劳资关系,劳动者在实际中行使检查权会面临很大困难。

乂安省国会代表在讨论会场外进行讨论。图片:Quang Khanh

另外,关于职工检查的方式,法律草案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请愿、投诉、检举等方式进行规定,也十分笼统,并没有具体规定职工提出请求时由哪个机关或者个人负责解决。

同时,员工在企业内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检举并不属于《投诉法》和《检举法》的管辖范围,因此,草案中关于员工检查形式的规定并不可行。

“如果有的话,那更多的是‘劳资纠纷’成分,而不是落实民主,不仅如此,它还会恶化劳资关系,而不是进行对话、讨论和交流,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并且没有确保在企业落实民主时遵循‘友善、合作、诚实、平等、公开、透明’的原则”,陈一明代表说,并补充说,这是一个具体而一贯的原则,表明了企业民主与基层其他类型民主的区别。

但对于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的内容和方式,他建议研究制定比非国有企业更为具体的规定。

确保人民监察活动的独立性

关于人民监察,陈一明代表同意将现行《监察法》规定的规章制度移交给该法;同时,他赞同国会法律委员会审查报告中关于研究“人民监察委员会”名称更合适的方案,使其与基层民主的实施方法相符的建议。他表示,将名称改为“监察委员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案。

内政部长范氏清茶在《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讨论会上听取了20名国会议员的意见,并进行了说明。另有3名国会议员参与了讨论。图片来源:Quochoi.vn

关于人民监察院的权限,义安代表团代表建议,不应延续2010年《监察法》的规定,具体规定为:“必要时,可指派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或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对某些案件进行核查。”

陈一明表示,这项规定一方面无形中否定了人民监察院的运作独立性,使该机构沦为监察对象的辅助机构,如果监察对象可以向监察权对象分配任务,人民监察院就难以客观运作。另一方面,这项规定也与乡镇人民监察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监察院的运作规定不一致。

提交国会的《基层民主实施法》草案共7章74条,规定了基层民主实施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人民检察院的职能、任务和权限;各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保障基层民主实施方面的责任。

基层组织的范围是:公社、坊、镇、社区;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政治组织;企业、合作社和其他按照劳动合同雇用和使用劳动力的组织,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收集意见、执行决定并接受公民、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检查和监督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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