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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分组讨论法律草案

清维-潘厚 DNUM_CAZAFZCACF 18:47

5月20日下午,国会分组讨论了:《刑法典草案(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典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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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副书记、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团长武氏明生同志出席第四组讨论会。图:乂德

第四小组与海防市国会代表团和巴地头顿省国会代表团进行讨论时,乂安省国会代表团提出3点意见。

大赦程序需要明确

国会副主席、乂安代表团团长陈一明在谈及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典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表示,对于刑事法典规定的特别严重犯罪案件,最高刑罚为20年有期徒刑,由地方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监督和侦查权,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延长期限,这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地方人民检察院延长羁押的权限受到规定的限制:地方人民检察院对轻罪、重罪和特大罪均有权延长羁押。这意味着,默认情况下,特别严重的罪行不属于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延长羁押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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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议员陈日明先生(义安代表团负责人)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义德

代表们认为,该草案的新增内容是扩大地方人民法院对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别严重犯罪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的管辖权。

因此,陈一明先生建议,起草机关应考虑将特别严重案件(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的羁押期限首次延长的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检察院;如果第二次延长,则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这符合简政放权的政策。

关于死刑执行前复核程序的规定,草案补充规定了死刑执行前复核程序,以解决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死刑赦免提请复核期限的规定,解决决定执行死刑和组织执行死刑的实际困难。

然而,陈一明先生在研究该规定后表示,拟议内容仍然不够明确,不够严格,难以确定计算期限的时间框架。具体而言,草案规定:“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报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家主席应当对被定罪的人进行赦免并作出决定。如果超过上述期限,未作出赦免决定,则由进行第一审审判的省级人民法院院长按照规定组织执行死刑。”

该代表认为,具体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的收到日期”将非常困难,因为在实践中,上述两份报告并不是同时送达国家主席办公厅的;同时,如果该规定像草案中一样笼统,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很难确定国家主席收到这两份报告的日期。

陈一明代表表示,“这些规定关系到人权,因此必须严格、极其谨慎,以避免出现无法弥补的侵犯”,并建议修改规定,明确主席办公室向进行一审的省人民法院院长通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的具体时间和日期的责任。

或者按照判决生效的时间对此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具体为:“被判决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主席提出赦免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请国家主席审议,国家主席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审议并决定对被判决人予以赦免……”。

国会国防安全外交委员会委员陈德顺少将也对该法律草案发表评论,他表示,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规定是向前迈出的人道主义一步,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又确保了高度的威慑力。这项刑罚有助于消除死刑执行后出现无法挽回的冤假错案的风险,符合逐步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也符合越南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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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国防安全外交委员会委员、专职国会代表陈德顺少将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义德

不过,他认为,这种惩罚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对犯罪分子,特别是对大规模谋杀和恐怖主义等特别严重的犯罪的震慑作用可能会降低;它增加了监狱系统的负担……

因此,代表们建议,应对适用该刑罚的条件作出严格规定,并且只对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适用该刑罚代替死刑,以避免滥用,并确保对该群体实行更特殊的监狱管理。

代表们还同意该法律草案增加一项条款,即对患有晚期癌症或晚期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不适用死刑。然而,陈德顺少将表示,有必要明确体检标准,并可能要求中央法医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以避免利用人道主义政策逃避惩罚。

乂安省代表表示赞同提高部分犯罪的罚金额度,特别是贪污、走私、偷税、洗钱等含有经济牟利成分的犯罪,但需研究灵活运用机制。

分类贷款必须伴随控制原则。

国会法律公正委员会专职议员黄明孝在评论《关于修改和补充<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基本同意关于将专项贷款决定权下放给国家银行的规定。

然而,去中心化原则必须与管控原则相辅相成。目前,草案并未明确体现去中心化的管控原则,而无抵押贷款和零利率贷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该代表建议起草机构应进行更清晰的解释,以确保存在符合要求的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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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孝先生——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专职议员,代表义安代表团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义德

黄明孝委员长赞同将扣押担保资产的权利合法化,但建议对扣押动产和不动产的通知时限作出规定,而不是像草案中那样仅规定银行扣押不动产时必须通知相关方。

乂安省代表还建议,应考虑取消禁止扣押有争议资产的规定;应建立机制,使被扣押资产的当事人对扣押有异议且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明确规定信贷机构必须在签订信贷合同时向借款人提供有关扣押担保资产的内部程序信息。

特别是关于过渡条款,黄明孝代表要求主持机关明确本法草案中关于坏账处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法律生效前产生的坏账。

Đoàn ĐBQH tỉnh Nghệ An tham gia thảo luận tại Tổ 4 chiều 20/5. Ảnh: Nghĩa Đức
5月20日下午,义安省国会代表代表团参加第四组讨论。图片来源:义德

此前,工作日期间,国会听取了关于《刑法典(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典》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国会关于试行社会住房发展若干具体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信贷机构法》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的审议意见和报告,并讨论了《企业法》若干条款修改及补充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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