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录用应避免随意性和消极性
(Baonghean.vn)- 义安代表团代表陈文茂就修改和补充《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工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旨在使该法律草案切合实际,避免在公务员和公务员录用过程中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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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茂代表在10月24日上午的讨论会上发言。 |
继续会议议程,10月24日上午,国会讨论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的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
参加讨论的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代表指出,该法第2款a点关于“在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自愿工作5年以上者,可考虑录用公务员”的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根据该法草案规定,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只管辖到乡级行政单位或村、村、社,并未管辖到县级。
因此,对于不实行公务员招录到区级机关的山区、高原、边远、偏僻和特别困难地区,由于区级机关主要设在乡镇、中心、区长以及不直接面临特殊困难的地区,吸引优秀人才到上述地区任职会比较困难,从而影响这些地区的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素质。
第37条第3款规定:“录用时,应聘人员为事业单位公务员”。如果按照草案规定,容易出现“直接进入公务员岗位,无需考试,直接转为公务员岗位”的负面情况。陈文茂代表表示,这种情况仅适用于事业单位负责人。
关于草案第一条第九款a中关于公务员职务晋升考试报名和录用的标准和条件,陈文茂代表建议,草案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必须参加晋升考试,哪些情况有资格晋升,并明确规定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和标准。
另一方面,法律要大力向各省和直辖市下放公务员考试选拔的权力,避免对中央的接管,避免在公务员考试选拔中出现随意性、消极性,给应试者或选拔者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