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避免刑事执法中的法律漏洞
(Baonghean.vn)——11月19日上午,国会第六次会议继续进行全体会议,讨论《刑事判决执行法》(修正案)草案。乂安省代表团就该草案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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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秋庄代表在会场参与讨论。图片:Thanh Loan |
黄氏秋庄代表表示赞同按照三次会议程序审议并通过该法律草案的建议。但她指出,如果按照三次会议程序审议通过该法律草案,则该法律草案最快也要到2019年才能通过,最早也要到2019年12月才能生效。
同时,2015年《刑法典》(修正案)已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在2年内没有法律基础来组织实施刑法典的新内容,例如对商业法人执行刑事判决……因此,代表们建议国会和政府注意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以避免出现缺乏法律基础来实施2015年《刑法典》(修正案)规定的局面。
黄秋庄代表也对死刑执行中的宽大处理表示担忧。该代表指出,越南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有权寻求赦免或减刑。所有情况下,死刑均可获得赦免、赦免或减刑。。
2015年《刑事诉讼法典》第367条也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并未规定主管机关驳回或不驳回赦免申请的最长期限。张议员指出,现实情况是,近年来,许多被判处死刑的人员提出赦免申请,但国家对主管机关作出驳回或不驳回的决定,导致刑事执行机关不敢执行,罪犯也处于等死状态。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复杂的问题,例如,有人写死请愿书,有人闹事,想方设法向狱警施加巨大压力,存在许多潜在风险。
因此,黄氏秋庄代表建议,在研究该法时,应提出解决方案,在一定期限内消除上述法规方向上的障碍,以减轻主管人员在决定是否拒绝方面的压力,并克服目前“等死”的局面。
关于针对商业法人的刑事判决的执行,Trang代表表示,这是起草法律时的一个难题,因为它是全新的,缺乏总结和评估其影响的基础。然而,该代表表示,当前草案中的规定仍然相当笼统,主要停留在任务分配上,而没有预见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
该代表举了具体例子,如《民事判决执行法草案》第172条、第176条、第179条、第183条规定不够具体,均规定:刑事执行机关应当配合国家管理机关传唤该商业法人代表,告知执行判决的决定。但对于商事法人法定代表人不到场或者故意回避的情形如何处理,尚未作出规定。
草案第173、177、180、184、189条规定商业法人不履行判决的,经审查,决定执行,或者报请主管机关作出执行决定。但草案并未明确规定商事法人自愿遵守的时间,以及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作出执行决定。
该代表建议,应评估处罚的性质,例如永久停业、暂时停业或禁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