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就《民兵和自卫队法(修订)》草案发表意见

清鸾 June 13, 2019 17:49

(Baonghean.vn)——6月13日上午,在国会副主席杜伯帝的指示下,国会审议了《民兵和自卫队法(修订版)》草案。义安省国会代表团成员就该法案提出了一些意见。

Thiếu tướng Nguyễn Doãn Anh - Tư lệnh Quân khu IV,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ỉnh Nghệ An phát biểu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của Quốc hội ngày 13/6. Ảnh: CTV
第四军区司令员、义安省国会代表阮端英中将6月13日在国会讨论会上发言。照片:供图

该法律名称具有历史性和传承性。

在讨论会上,第四军区司令、义安省国会代表阮端英少将表示,《民兵和自卫队法》的名称完全恰当,真实反映了民兵和自卫队活动的历史和传承性质。

代表解释说,现在的民兵组织最初是根据1935年3月28日在中国澳门召开的中共一大通过的《关于自卫队的决议》成立的自卫力量。在革命时期,这支民兵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先后被称为红色自卫队、游击队,现在则称为自卫队。

可以说,从成立之初到现在,这支以公社、街道、机关、组织、企业为单位组织的武装力量,其性质、地位、职能和任务始终是明确确定的。民兵自卫队是群众性的武装组织,不脱离生产劳动,是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保卫党、保卫政府、保卫人民生命财产、保卫国家财产的力量,是战争时期与全体人民一起在地方、基层与敌人作战的核心力量。

此外,《民兵和自卫队法》草案的名称沿用了该部队在许多党内文件和国家法律文件中一贯使用的名称,最近的例子包括中央书记处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民兵、自卫队和预备役部队领导的第16号指示、2013年宪法第66条的规定、2009年《民兵和自卫队法》、2018年《国防法》以及指导其实施的文件。

琼柳县安和乡民兵和自卫队参与新农村地区的建设。照片:Trong Kien

年龄范围广泛,“民兵”一词用在这里恰当。

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阮清贤代表表示,该法律草案第8条中关于参加民兵和自卫队年龄和服役期限的规定,基本继承了2009年《民兵和自卫队法》的规定。

实际上,如果适龄服兵役和适龄民兵自卫的青年不被吸引到城市地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或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出国工作,劳动力供求关系得不到解决,那么降低服兵役年龄和缩短服役期限,对于确保适龄民兵自卫队伍的年轻健康劳动力,以及减轻公民的服役负担,都是必要的。

然而,目前我国由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涌向就业机会较多的地方,国有企业数量减少,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增加。同时,出国务工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导致许多农村和山区年轻人留守率极低,难以补充资源,也难以保障民兵和自卫队的稳定。

在此背景下,为确保民兵和自卫队组织和运作的质量和有效性,在继承现行《民兵和自卫队法》实践中经过检验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民兵和自卫队义务的年龄和期限的广泛规定是合适的。

关于第九条中关于民兵和自卫队管理登记的规定,代表阮清贤表示,该法案草案新增了多项条款,旨在为公民提供便利和积极影响。其中一项规定是,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机构或组织负责人将根据兵役登记结果,编制一份18岁及以上公民的民兵和自卫队服役名单,取代以往要求公民登记的规定。

然而,第2条规定了居住地变更,第6条规定了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的临时离境,代表们建议,在国家准备运行人口数据库系统时,有必要继续研究并制定更有利于公民的法规。因此,当公民到地方当局登记临时或永久居住地时,有必要同时解决有关兵役和民兵参与的问题。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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