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对《民兵自卫队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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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6月13日上午,国会在国会副主席杜伯娣的主持下,讨论了《民兵自卫队法》(修正案)草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成员对该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

Thiếu tướng Nguyễn Doãn Anh - Tư lệnh Quân khu IV,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ỉnh Nghệ An phát biểu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của Quốc hội ngày 13/6. Ảnh: CTV
第四军区司令、乂安省国会代表阮团英中将在6月13日国会讨论会上发表讲话。图片来源:撰稿人

该法律的名称具有历史和传承意义。

第四军区司令、乂安省国会代表阮团英少将在讨论会上发言时强调,《民兵自卫队法》的名称完全恰当,符合民兵自卫队活动性质,既有历史的,也有继承的。

代表介绍说,今天的民兵自卫队,最初是根据1935年3月28日在中国澳门举行的第一次党代会上通过的《关于自卫队的决议》成立的自卫队。在革命时期,民兵自卫队经历了红色自卫队、游击队,以及现在的自卫队,不断建立、战斗和发展。

可以说,从成立第一天起直至现在,这支在公社、坊、机关、组织和企业中组织起来的武装力量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任务始终是确定不变的。民兵自卫队是不脱离生产劳动的群众性武装组织,是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保卫党、保卫政府、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力量,是战争时期在地方和基层与全民一起进行抗敌斗争的核心力量。

此外,《民兵自卫队法》草案的名称沿用了党的许多文件和国家法律文件中一贯使用的民兵自卫队名称,其中包括中央书记处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民兵自卫队和预备役部队领导的第16号指示、2013年《宪法》第66条以及2009年《民兵自卫队法》、2018年《国防法》及其实施指导文件。

琼吕县安化乡民兵自卫队参与新农村建设。图片:Trong Kien

年龄跨度广,民兵任期合适

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代表表示,该法律草案第8条关于参加民兵自卫队年龄和服役期限的规定基本继承了2009年《民兵自卫队法》的规定。

现实情况是,如果适龄兵役和民兵自卫队适龄青年不会被吸引到城市、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或签订劳动合同到国外工作,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得到解决,降低兵役年龄和服役期限是必要的,以保证民兵自卫队队伍的年轻健康,减轻国民的服役负担。

但目前我国由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向有就业机会的地方流动,导致国有企业数量减少,外商投资企业增多,外出务工人员也越来越多,导致很多农村、山区留下的年轻人很少,给补充资源和保障民兵自卫队稳定带来了困难。

在此背景下,为确保民兵自卫队组织和运作的质量和有效性,草案在继承现行《民兵自卫队法》经过实践检验的规定基础上,对民兵自卫队勤务的年龄和期限作出了广泛的规定,这是适当的。

关于第九条中民兵自卫队登记管理的规定,阮成贤代表表示,该法律草案增加了一些积极条款,为公民提供便利。即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机关或组织负责人根据兵役登记结果,确定18岁及以上公民参加民兵自卫队服役的名单,不再像以前那样要求公民进行登记。

然而,该法第2条规定了居住地变更,第6条规定了3个月及以上的临时离境期限,代表们建议,在国家筹备运行全国人口数据库系统时,有必要继续研究制定更便捷的规范。因此,公民在地方政府办理临时或永久居住登记时,应同时解决与兵役和民兵参军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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