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参加《行政违法处理法》讨论。

清黎 October 22, 2020 12:04

(Baonghean.vn)- 乂安省代表团黄氏秋庄代表参加《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讨论时,对当前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律规定的现状和不一致之处进行了反思。

根据第十四届国会第十次会议议程,10月22日上午,国会以视频方式审议了《行政违法处理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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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安桥,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和陈文茂共同主持会议。图片:Thanh Le

依然重叠纠缠

会议上,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清松作了关于对《行政违法处理法》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

在讨论过程中,大多数国会代表对修改草案的多项内容表示赞同。

但代表们仍有很多担忧,认为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实施中存在的很多困难和问题,没有被纳入本次修改的法律草案。

乂安省代表团黄氏秋庄代表参加《行政违法处理法》讨论时,反思了目前各法律之间关于行政违法处理规定不一致的现状。

阮春福代表介绍,2008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163条、2014年《民事判决执行法》(修正)第1条第49款规定,有权处理民事判决执行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人员包括法警、案件资产管理和清算小组负责人、破产部门负责人、区判决执行机构负责人、省和军区民事判决执行机构负责人。

同时,《行政判决执行法》第49条规定:除上述职位外,司法部还设有民事判决执行综合局局长。因此,《民事判决执行法》与《行政判决执行法》在民事判决执行领域存在重叠。“建议研究统一规定民事判决执行局局长是否有权处罚行政违法行为。” Trang代表表达了她的观点。

Đại biểu Hoàng Thị Thu Trang phát biểu thảo luật tại phiên họp. Ảnh: Thanh Lê
黄氏秋庄代表在会上发言。照片:Thanh Le

黄氏秋庄代表表示,关于执法人员和县级执法机关负责人处以的罚款,《行政违法法》第49条规定:执法人员可处以最高50万越南盾的罚款,县级负责人可处以最高250万越南盾的罚款。

实践中,该项规定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障碍,如:各级民事执行机构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判决执行法》,地方法院的职权增加,导致执行任务的民事执行机构数量众多;民事判决执行人普遍存在抗拒、拖延现象,导致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人员数量不断增加。

“通过限制执法人员的罚款额度,区级执法机构负责人被迫将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转移到省级,这使得本来就复杂的执法程序变得更加复杂。

“另一方面,关于执法人员、县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和行政执法组织的职责和权限,《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规定的罚款金额过高且不合适。因此,建议国会考虑提高执法人员和县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罚款金额,为上级组织行政执法创造有利条件。”——Trang代表提出。

法律之间条款的统一

黄氏秋庄代表指出:《行政违法行为法》第28条第1款b点规定:个人和组织必须拆除、毁坏未经批准建造或未经许可建造的工程,如果他们不自愿这样做,他们将被强制这样做。

Đại biểu Nguyễn Hữu Cầu tranh luận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阮友球代表在讨论环节进行辩论,不同意增加“在违法生产、经营和服务提供地,停止向违法个人和组织提供电力和水服务”的措施。图片:Thanh Le

但根据《建筑法》第118条规定,对不按照规划、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拆除。

因此,对于无证建筑或者不按照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行政违法法》和《建筑法》有不同的处理规定:一个是“拆除”,一个是“拆迁”。

虽然“拆除”和“摧毁”两个词意思不同,但这两个动作造成的后果不同,对结构的破坏程度也不一样。“拆除”是指将各个部分逐一拆除、取出。

拆迁就是破坏,就是让它无法使用。区别在于,拆迁是政府部门滥用职权的借口,还是组织和个人提起诉讼、投诉,拖延、推卸责任的借口。

黄氏秋庄代表建议:“为保障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机关滥用职权,同时确保法律通道,确保国家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建筑法》与《行政程序法》相一致,符合实际,建议国会研究并规范此内容”。

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外事委员会主席阮文饶作了关于国际条约法草案说明、审议和修改情况的报告。与会代表就国际条约法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进行了在线讨论。

Quang cảnh tại điểm cầu Nghệ An. Ảnh: Thanh Lê
义安大桥风景。图片:Thanh Le

该草案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142条中的52条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对142条中的12条进行了技术性修改,新增了2条,并废止了5条相关内容。该草案共4条,规定了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若干条款、分则、分项中的若干字词进行了增补、替换和删除;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若干条款、分则进行了废止,并规定了该法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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