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5号决定,从中央到基层政治体制的领导职务及级别清单
(Baonghean.vn)- 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35-KL/TW号关于从中央到基层政治系统领导职务及同等职务名单的结论。
结论指出:政治系统的领导职务和职称经过多个阶段形成、补充和发展,基本确保稳定性,满足党的干部工作要求。然而,由于缺乏对政治系统的职称、领导职务及同等职务全面、同步的规定,导致政治系统的组织机构仍然繁琐、层级化,在干部安排、任用和干部政策落实中适用同等职务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从中央到基层对政治系统的职称、领导职务及同等职务进行梳理和调整,确保党对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管理的统一领导原则,满足新时期的要求和任务,有效落实越共十二大第18-NQ/TW号决议、第26-NQ/TW号决议、第27-NQ/TW号决议和越共十三大决议。
政治局经与党中央委员会磋商后,作出如下结论:
1.公布从中央到基层政治系统职称、领导职务及同等职务清单,包括三类:(1)党、国家和越南祖国阵线的关键领导职务和高级领导职务。(2)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职称和职务。(3)党委、党组织、各机关、单位领导管理的职称和职务框架。(附清单)。
2.各党委、党组织、中央直属机关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政治局会议精神,负责继续按照管理层次清理安排职称和职务,确保与政治局下达的名单相一致、相衔接,确保组织机构的继任和稳定,只调整确实不合理或尚未安排的职务;一人身兼数职的,以最高职务确定领导职称。
3.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公安党委制定人民军队和人民公安机关领导、管理、指挥职务和职称清单项目,确保其符合军队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和任务;与政治系统中的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和职称相一致;中央组织委员会协调有关机构进行评估,并提交政治局审议决定。
4.国会党团、政府党委和有关机构要根据政治局下发的政治系统职称、领导职务及同等职务清单,制定和完善职务职务、职称数量、干部职级、职务工资表等法规制度和政策。
5.中央组织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结论的实施。
表格列表
中央至基层政治体制的职称、领导职务及对应情况(已发布结论号)35-KL/TW,信息通信部 2022 年 5 月 5 日治疗
第一组:党和国家重要领导职务和高级领导干部
静息态 | 授予 | 职称、职位 |
我 |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c | 秘书长。 |
总统。 | ||
总理;国会主席。 | ||
二 | 党和国家高级领导人c和越南祖国阵线 | 常设秘书处。 |
政治局委员。 | ||
秘书处成员。 |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 |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副主席,副总理,国会副主席。 |
第二类: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管理的官员
静息态 | 授予 | 步c | 但头衔、职位 |
三 | 类别标题n 设置政治管理 | 1 | - 正式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担任任何职务,其级别均按现任职务确定,享受相应制度和政策)。 - 中央书记处书记,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人民报》总编辑,《共产党杂志》总编辑。 -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办公厅秘书长、主任,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各委员会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工作委员会主任,国会常务委员会请愿委员会主任)。 |
2 | ——各部长、部级机构负责人。 - 总统办公室主任。 - 国家审计长。 - 中央社会政治组织负责人;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总书记。 - 省委书记、市委书记、中央党校党委书记。 - 河内市委副书记,胡志明市委副书记,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主席。 - 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
3 | 越南社会科学院院长、越南科学技术学院院长、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主席、越南通讯社总社长、越南之声总社社长、越南电视台总台长。 | ||
四 | 标题n 秘书处管理 | 1 | - 中央党委副书记,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副院长,《人民报》副总编辑,《共产党杂志》副总编辑。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副主席。 - 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各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办公室副主席。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2 | - 副部长、部级机关副主任。 - 总统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审计长副局长。 - 中央社会政治组织副主席,胡志明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常务书记。 - 省委、市委、中央直辖区党委副书记;省、直辖市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 - 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 - 国家政治出版社《真理报》社长。 - 党和国家中央级任命的群众组织主席(针对有党的代表团的组织)。 -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的助理;秘书处常务助理。 | ||
3 | - 国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研究所所长。 - 河内国家大学校长、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校长、越南社会保障总局局长、胡志明陵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金融监督委员会主席、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
第三组:党委、党组织、机关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职称、职务结构
静息态 | 授予 | 步c | 但头衔、职位 |
五 | 一般的专业及同等学历 | 1 | - 总经理。 - 国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愿望委员会副主任。 - 越南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越南科学技术学院副院长、越南通讯社副社长、越南之声电视台副台长、越南电视台副台长。 -胡志明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书记。 - 民族委员会常务委员、国会委员会常务委员。 - 河内市委常委、胡志明市委委员。 - 中央内部政治保护小组委员会常务委员。 - 国会驻该省和直辖市代表团团长。 |
2 | - 河内市人民委员会、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 《人民报》编辑委员会委员、《共产主义杂志》编辑委员会委员。 - 中央级指导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或专门委员;指导委员会由总理或副总理领导。 - 党和国家高级领导的助理。 | ||
3 | - 越南共产党电子报总编辑。 - 人民代表报主编;国会电视台台长。 - 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总经理。 - 河内国立大学副校长、胡志明市国立大学副校长、越南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 政府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国会党团办公室副主任。 - 担任中央党委、政府办公厅、国会办公厅、外交部、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等机关党委副书记,负责党的工作。 | ||
六 | 副总经理及同等职务 | 1 | 副总干事。 - 国家政治出版社《真理报》副社长。 - 国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研究所副所长。 - 胡志明陵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民族委员会和国会委员会的专职成员。 - 省委常委、市委常委、中央党委常委。 |
2 | - 省或直辖市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 - 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人民议会副主席。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 国会驻该省和直辖市代表团副团长。 - 党和国家任命的中央级群众团体副主席(针对有党的代表团的组织)。 - 党和国家中央级任命的群众组织主席(对于没有党的代表团的组织)。 | ||
3 | - 越南共产党电子报副总编辑。 - 人民代表报副总编辑;国会电视台副台长。 - 政府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副总经理。 -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 | ||
七 | 系主任及同等职务 | 1 | - 党的各部门、机关、各部、各分支机构、部级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和中央级社会政治组织的司长、局长、研究所所长、处级负责人和同等职务。 - 省、市委直属机关党委书记。 - 国家政治出版社《真理报》编辑委员会委员。 - 协会中央联盟秘书长。 -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和高级领导的秘书。 |
2 | - 政府机构的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同等职务人员。 - 省、市和中央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 - 国家政治真理出版社的同级部门负责人,机关负责人,河内国家大学、胡志明市国家大学单位。 -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副院长。 | ||
3 | - 司局长、机关首长、总部下属单位及同等职务人员以及总部同等职务人员。 - 省级部门、机关、部门、分支机构、社会政治组织和同等职务的主任。 - 区委、镇委、市委、省直党委书记。 - 中央社团联合会副秘书长;党和国家中央级(针对有党的代表团的社团)任命的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 - 党和国家任命的中央级群众团体副主席(对于没有党的代表团的组织)。 | ||
八 | 副主任及同等职务 | 1 | - 党的各部、各分支机构、部级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和中央级政治社会组织的司副部长、局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长、委员会副主任及同等职务。 - 省、市委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 省、市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 - 中央委员会委员、部长级书记,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和中央直属委员会书记。 |
2 | - 各部门副主管、各机构副主管、各单位副主管及政府机关同等职务。 - 省级各部门副主任、机关、行业、社会政治组织副领导及同等职务的副组长。 - 县、镇、市委、省直党委、市委副书记;县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主席。 - 省委、中心城市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 - 国家政治真理出版社同级部副主任,河内国家大学、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机关单位副负责人。 | ||
3 | - 各司副职、总局直属机关、单位副职、相当于总局的职务。 - 中央级党和国家任命的有党的代表团的群众团体的各部门和单位的副负责人(针对有党的代表团的团体)。 ——为省级协会负责人配备工作人员。 | ||
九 | 系主任及同等职务 | 1 | - 党委、机关、各部、各分支机构、部级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和中央级社会政治组织的各部门负责人及同级机关、单位负责人。 - 部门分部主管。 - 省、直辖市党委、人民议会办公厅、省、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各部门、各机关的负责人及同等职务。 - 区、县、市、镇党委和省、市党委直属基层党委常委。 - 越南祖国阵线县级委员会主席。 - 县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 当地分行经理。 |
2 | - 政府直属机关、单位各部门及相当部门的负责人。 -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真理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国家大学、胡志明市国家大学所属机关、单位各部门、系主任及同等院校负责人。 - 省级部门、机关、行业、分支机构、社会政治组织的部门负责人及同等职务的负责人。 - 区、县、市、镇党委和省、市党委直属基层党委执行委员会委员。 | ||
3 | - 总局直属机关、单位及相当于总局的部门负责人及同等职务人员。 - 区委、区人委各司、局、机关及同等级别机关的领导;区级社会政治组织及同等级别机关的领导。 - 省级协会副主席被分配到工资单上。 | ||
十 | 副校长房间及等效房间 | 1 | - 党委、机关、各部、各行业、部级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及中央级政治社会组织的各机关、单位的副处长及同等职务。 - 部门副主管。 - 省、直辖市党委、人民议会办公厅、省、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各部门、机关副厅长及相当职务。 - 越南祖国阵线县级委员会副主席。 - 当地分行副行长。 |
2 | - 政府机关、单位副处级以上职务。 - 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国家政治出版社、河内国家大学、胡志明市国家大学直属机关单位副主任及同等职务。 - 省级各部、机关、行业、社会政治组织的副处长及相当职务;省级各部、行业公共服务单位副处长。 - 区委、镇委、市委、县委检查委员会委员。 | ||
3 | - 综合部直属机关、单位副处级及同等职务。 - 区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 - 协会、联合会直属单位机关、单位副处级以上职务。 - 区委、区人委各司、局、机关及同等职务的副职;区级社会政治组织及同等职务的副职。 | ||
十一 | 公社、区和镇官员镇 | 1 | - 党委书记:相当于县委、县人民议会、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办公室、机关负责人。 |
2 | - 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人民议会党组副书记、主席:相当于县委、县级人民委员会所属部门、委员会、机关副主任职务。 | ||
3 | - 人民议会副主席,乡、坊、镇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 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以及各乡、坊、镇社会政治组织的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