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4项裁员建议

November 10, 2017 18:57

这是正在起草的修改和补充政府第108/2014/ND-CP号法令关于精简内政部工资政策若干条款的法令草案中值得注意的内容。

据此,草案在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了h、i、k、l点,规范精简人员的情况。

具体而言,在编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以及依法从国家预算或者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中领取工资的乡级干部、公务员(统称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精简人员范围:

a) 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按照职务项目需要重新培训以规范其专业技能或必须调动其他职务岗位而个人无此需要,自愿实施人员精简,并经直接管理、使用的机关或单位批准。

b) 因培训专业与所担任职务不相适应,导致完成指定工作能力受限的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可以调配其他工作,但本人无此需要,自愿精简人员,并经直接管理、录用机关、单位批准。

c) 精简工资表前一年考核分类为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且直接管理使用机构评估其能力所限,难以继续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个人自愿进行精简工资表,并经直接管理使用机构或单位同意的。

d)因机构调整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剩余工作时间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以及自愿减员,经其直接管理、使用的机关、单位批准的人员。

据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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