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旅行,银行账户“蒸发”300亿越南盾
顺化市人民法院已审结VIB必须对水电公司账户中300亿越南盾的损失负责,并必须将这笔钱退还给该公司。
近日,顺化市人民法院对原告越南中央水电投资股份公司与被告越南国际商业股份银行(VIB)之间的民事案件“财产追偿纠纷”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起诉未直接提款,300亿仍“消失”
据顺化市人民法院判决,2011年6月23日,居住在顺化市长安坊、担任水电公司董事长兼代表总经理的潘氏红云女士在VIB银行顺化分行开设的账户中,账户内有300亿越南盾。
同日,水电公司在VIB顺化支行提取了全部现金,取款单据上有账户持有人范女士的签名和有效印章。
然而,潘氏红云女士称,水电公司账户中的300亿越南盾以现金形式提取时,她本人正在河内。为了证明这一点,潘氏红云女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了此事属实。
据此,潘氏红文女士确认,她不是直接或授权任何人从 VIB 银行顺化分行提取 300 亿越南盾的人。
VIB Truong Tien 银行,顺化市乐利街 30 号。 |
据原告称,从水电公司在 VIB 银行顺化分行的账户中提取 300 亿越南盾的人是 VIB 银行顺化长进分行行长 Le Thi Le Hang 女士,范女士经常在该分行进行交易。
原告称,2016年11月23日,当水电公司账户有300亿越南盾的提款金额时,Hang女士擅自填写了Phan Thi Hong Van女士签字盖章的提款单上的信息,以执行提款指令。
随后,根据顺化市警察局 PC64 侦查局第 05/KLĐT/PC64 号调查结论,Hang 将这笔钱分成小额,并转入其他几个组织和个人的账户,其中向 Van 女士转入 9 亿越南盾。
顺化市PC64调查结论第05号确认,300亿越南盾并未全部流出VIB银行。
此外,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黎氏黎行的讯问,她承认,越南中央水电投资股份公司并没有执行2011年6月23日300亿越南盾的提现指令,而是她本人根据范女士此前签字盖章的文件执行的。
综合上述因素,顺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越南中央水电投资股份公司提起的收回资产的诉讼理由成立。
根据 DS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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