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会代表团听取保险业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Baonghean.vn)——在参与对《保险业务法》草案进行评论时,许多代表有兴趣提及确保保险公司保险业务透明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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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上午,省国会代表团召开会议,听取对《保险业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同志主持会议。图片:梅花 |
商业法草案危险的(修正)共8章156条,规范保险经营活动;参加保险的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管理。
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存款保险以及国家举办的其他非经营性质的保险,不适用本法。
草案规定了三种保险类型: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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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越义安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阮清平先生建议考虑制定保存相关证据的规定,以证明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得到保险公司的充分解释。图片:Mai Hoa |
意见征集结果显示,根据国家管理保险业务的实际,并结合对《保险业法(修正案)》草案的学习,基本同意草案内容,并建议补充修改若干条款。
很多代表提出的问题涉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利益纠纷,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对保险利益没有充分说明,投保人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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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警察局代表提议增设处理保险欺诈的法规。图片:Mai Hoa |
从这一实际出发,草案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明确说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的条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仔细阅读条款、条件、保险条件、权利义务等。
但也有意见认为,应当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清楚,并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充分说明,且清楚了解合同内容,因为在实践中,保存证据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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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保险业务质量,克服许多代理人向客户提供不正确保险利益的情况,限制投保人中途解约,有意见建议,法律草案需要有规章制度来规范和提高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活动的透明度;同时,需要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进行规范,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作出规定。
由于保险业务涉及金融、健康、长期以及日益多样化的产品,因此这是一个需要更严格监管的困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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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越南公司代理总经理阮文雄先生提议对保险代理人的教育水平进行监管。图片:Mai Hoa |
一些代表也指出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但法律草案并未提及作出任何调整,例如有的银行要求贷款条件必须有该银行的保险合同,而参加保险的原则是自愿的;或者有的保险公司拒绝出售火灾和渔船保险,而这些是强制性的保险种类。
有意见建议,应补充关于保险欺诈制裁和处罚框架的规定;补充国家管理机构在民选机构、检查机构和审计活动的监督活动中的作用。
与会者还对法律草案的措辞提出了许多意见,以确保其一致性和准确性;并澄清保险业务、保险购买人、保险事件、保险受益人、共同保险、再保险、保险损失评估、保险理赔支持、保险合同、责任保险等一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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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同志希望各位代表继续研究该法律草案并提出宝贵意见。图片:梅花 |
根据代表们的意见,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将研究、总结并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代表团国民议会该省还表示,《保险业法》(修正案)草案将提交给定于今年 10 月召开的第十五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征求意见,并将在 2022 年中期举行的第三次会议上审议批准。
因此,希望各位代表继续研究献计献策,为省国会代表团在国会会议上献计献策打下坚实基础,确保法律颁布后能够切实发挥作用,有效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