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对宗教信仰法草案提出重要意见
(Baonghean.vn)——延续第十四届国会第二次会议工作程序,10月24日下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内开展工作,对《宗教信仰法》中的若干内容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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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会议概述 |
多数代表肯定起草机构的努力,并表示,这是一部关系人民群众精神生活、政治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具有极强的敏感性。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成员表示,该法律草案提出了许多新的和未解决的问题,减少了索取和给予的机制,并扩大了宗教的适用范围。被拘留、监禁、监禁和等待执行死刑人员的信仰和宗教自由权利受到国家保障。许多信仰和宗教活动以前受到严格监管,需要登记、许可、申请和批准,现在只需申报即可。宗教团体的设立、分离和合并也更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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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委员、乂安省委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阮德荣在会议期间与代表们交谈。 |
阮友球代表具体指出,原则上,国家必须将干预视为最重要的,以帮助准确区分国家管理和宗教工作。否则,就会出现纠纷和侵犯。同时,必须运用“选择性合作”原则,合理规划哪些国家工作应该分配给宗教信仰组织,例如,卫生和教育应该分配给哪些组织?必须彻底掌握国家的服务导向,以快速透明的方式解决问题,服务于组织和个人的需求和合法利益,缩短解决问题的时间,并严厉处理骚扰、制造麻烦和刁难的国家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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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友球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 |
阮友球代表建议:“信仰和宗教自由只能通过法律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对于安全、公共秩序、卫生、社会秩序以及保护其他主体的基本自由是必要的。因此,有必要对法律草案第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进行合理的设计。”
据代表介绍,现行做法在对政要和官员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漏洞。这是国家宗教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因为越南宗教的政要、官员和信徒大多是善良的,但也有一些人利用信徒和信仰,引发了许多复杂的事件。谈到政要管理,就意味着谈到对政要的培训活动、任命、晋升和解职的管理。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关注这个问题。
关于法律条款,阮友球代表表示,第21条建议将宗教组织的认定条件从草案中的5年缩短至10年,而不是23年。第55条建议将教育、医疗、社会保护等活动归属于目前参与学前教育的宗教组织(其他教育层次不应归属于该组织);同样,关于人道主义医疗,其内容与2004年法律保持一致,并由政府负责指导相关事宜……
叶英-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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