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讨论《合作社法》(修正案)和《民防法》草案

清维-周阮 DNUM_ABZBBZCACC 18:32

(Baonghean.vn)- 11月1日下午,在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式上,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富安省、西宁省国会代表团在第16小组就《合作社法》(修正案)草案和《民防法》草案进行了讨论。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乂安省人民议会主席泰成贵同志主持了讨论会。

11月1日下午第16组讨论会概况。摄影:Thu Nguyen

需要统一指导民防活动

关于民防法项目,省委常委、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代表高度同意制定和颁布该法的必要性,为预防、打击和克服战争、灾害、事件、自然灾害、流行病等后果,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建立最普遍的法律框架。

武氏明生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为完善该法草案,武氏明生代表建议,在统一重点、明确分工、细化任务的基础上,从中央到地方创新民防工作组织结构、管理和指导,“明确人员、明确工作、明确责任”,在组织实施民防工作过程中避免重复、重叠和混乱,确保“四个到位”的方针。

陈德顺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来源:越通社

就《民防法》项目而言,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基本同意该法律的结构。但他指出,该法律仍有许多技术性内容需要修改,以避免与其他法律重叠,确保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

对最低会员人数的担忧合作社

关于《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乂安省代表团代表、省委常委、教育培训厅厅长泰文成高度评价出台《合作社法》修订草案的必要性,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合作社法》,并赞同将《合作社法》更名为《合作经济组织法》,以涵盖合作社团体、联合会、合作社联盟等所有要素。此外,泰文成代表还就法律草案中的信贷活动、政府扶持政策等内容发表了意见。

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中发言。图片:Ho Long

关于合作社成员人数,乂安省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Thai Thi An Chung)代表表示,法律需要明确区分非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对于非农业合作社,草案中规定的最低成员人数(即5名成员)可能是合适的,但对于农业合作社,则需要重新考虑,可能将最低成员人数增加到20名或30名。

安忠议员还建议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外交易利润中提取未分配共同基金的比例,由草案规定的最低5%提高到10%,以确保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有充足的后备资金,因为它们经常受到自然灾害和物资、农产品价格的冲击,从而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

乂安省委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出席座谈会并作总结。 图片:胡龙

在讨论合作社支持基金问题时,乂安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要求起草机构更明确地规定基金的来源以及基金的作用和功能,避免与合作银行和人民信用基金重叠和重复;同时,要求法律草案明确规定管理此类基金的机构。

陈一明先生还要求起草机构分析并清楚地解释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即根据现行法律,每个合作社至少有 7 名成员,而根据修订法草案,合作社至少有 5 名成员。

第16组代表参加讨论会。摄影:何龙

义安省代表团代表的观点是,最好不要减少社员人数,而应该保留现行法律。因为如果最低社员人数为5人,只会为合作社的成立创造条件,反而会增加小型合作社的比例,而不是鼓励合作社减少社员人数、扩大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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