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积极讨论《财产拍卖法》草案
(Baonghean.vn)——延续第二次会议议程,10月24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讨论《资产拍卖法》草案。在讨论会上,许多国会代表就拍卖坏账及坏账抵押资产提出了意见。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多数成员赞同政府提交并已在草案中体现的方案一,认为此类规定将为更快、更有效地处理坏账及抵押资产创造足够清晰的法律途径,从而促进信贷体系和经济尽快恢复健康。
![]() |
会议厅内工作会议全景。摄影:Anh Tuan |
由于对此问题仍存在不同意见,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两个方案征求代表意见。方案一:《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9款将“由政府设立的、用于处理越南信贷机构坏账的、国家拥有100%注册资本的组织”这一表述用于VAMC。因此,该表述被采纳并在第三部分进行了补充,其中包括第四章关于拍卖坏账和坏账抵押品的两条规定。同时,该表述在该法的若干一般条款中进行了补充,例如第2条第2款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o点关于拍卖资产的规定……
方案二:不在本法草案中规范坏账及坏账抵押品的拍卖,也不规定与拍卖坏账及坏账抵押品相关的权利义务,以确保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市场机制和拍卖原则。此后,将要求政府根据本法精神修改第53/2013/ND-CP号法令,以避免债务清偿后在融资方面产生法律后果,并确保该法的普遍性。
![]() |
越南义安省国会议员代表团。摄影:Anh Tuan |
就此问题,乂安省国会大多数议员赞同政府提交并已在草案中提出的方案一。许多议员表示,该法规将提供足够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于更快、更有效地处理坏账和抵押资产,并很快使信贷体系和经济更加健康。
然而,一些代表建议,有必要明确规定国家拥有100%注册资本并由政府设立的用于处理越南不良信用债务的组织的拍卖师的执业形式,并允许拍卖不良债务和不良债务抵押品......
陈文茂代表表示,允许VAMC拍卖抵押坏账是合理的,因为过去坏账处理速度缓慢,而坏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此外,这项规定也很必要,因为目前坏账处理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稳定性不高,且缺乏市场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阮青贤代表还表示:“坏账和担保资产的拍卖仅在法律草案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交由政府制定。但为了确保该问题的客观性,拍卖不得由越南信贷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而必须独立进行。”
他认为,这项法律草案是一项突破,旨在防止目前资产拍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蓝红队”勾结现象。然而,为了确保客观性和安全性,黄氏秋庄代表建议,除了拍卖师之外,拍卖环节还应有其他人员积极参与,例如秘书、专家等。
![]() |
黄氏秋庄代表发言。照片:Anh Tuan |
黄氏秋庄代表建议:“这可能是一个极有可能违法的群体,但法律草案中并未提及。因此,有必要增加关于标准、条件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分析拍卖活动往往发生在经济条件较发达的地方,因此拍卖地点应规范在拍卖服务中心,以便更多组织和个人参与。代表团的其他意见建议将第36条修改为:资产拍卖根据资产所有人与资产拍卖机构的约定,在拍卖中心或者其他地点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就《宗教信仰法》草案中若干意见不一的内容进行了讨论。
叶英
相关新闻 |
---|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