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积极讨论财产拍卖法草案
(Baonghean.vn)——10月24日上午,国会代表继续进行第二次会议议程,在会议厅讨论《资产拍卖法》草案。在讨论会上,许多国会代表就拍卖坏账及坏账抵押资产提出了意见。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的大多数意见赞同政府提交的、并在草案中体现的方案一,因为此类规定将为更快、更有效地处理坏账及抵押资产创造足够清晰的法律途径,从而促进信贷体系和经济尽快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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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厅全景。摄影:Anh Tuan |
由于对此问题仍存在分歧,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了两个方案征求代表意见。方案一:《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9款中,“由政府设立的、用于处理越南信贷机构坏账的、国家拥有100%注册资本的组织”这一表述适用于越南信贷公司(VAMC)。因此,该表述被采纳,并在第四章第三节中补充了包含拍卖坏账和坏账抵押品两项条款的内容。同时,法律中也补充了一些条款和一般规定,例如第2条第2款关于适用主体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o点关于拍卖资产的规定等。
方案二:不在本法草案中规范坏账及坏账抵押品的拍卖,以及与坏账及坏账抵押品拍卖相关的权利义务,以确保法律草案所规定的市场机制和拍卖原则。此后,将要求政府根据本法的精神修改第53/2013/ND-CP号法令,以避免债务清偿后在融资方面产生法律后果,并确保该法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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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义安省国会议员代表团。摄影:Anh Tuan |
就此问题,乂安省国会大多数代表赞同政府提交并已在草案中提出的方案一。许多代表表示,这样的法规将创造足够清晰的法律通道,有助于更快、更有效地处理坏账和抵押品,并很快使信贷体系和经济更加健康。
不过,一些代表建议,应明确规定国家拥有100%注册资本并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处理越南不良信用债务的组织的拍卖师的执业形式,并允许其拍卖不良债务和不良债务抵押品......
陈文茂代表表示,允许VAMC拍卖抵押坏账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过去坏账处理速度缓慢,而坏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此外,这项规定也很有必要,因为目前坏账处理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稳定性不高,也缺乏市场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阮青贤代表也表示:“坏账和担保资产的拍卖在法律草案中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交由政府制定。但为了确保问题的客观性,拍卖不得由越南信贷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而必须独立进行。”
他认为该法律草案是一项突破,旨在防止目前资产拍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蓝红队”或“勾结”现象。然而,为了确保客观性和安全性,黄氏秋庄代表建议,除了拍卖师之外,拍卖环节还应有其他人员积极参与,例如秘书、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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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秋庄代表发言。照片:Anh Tuan |
黄氏秋庄代表建议:“这可能是一个极有可能违法的群体,但法律草案中没有提到。因此,有必要增加关于标准、条件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分析认为,拍卖活动多发生在经济条件较发达的地方,应将拍卖地点规范在拍卖服务中心,以便更多组织和个人参与。代表团其他意见建议将第36条修改为:财产拍卖在拍卖中心或者根据财产所有人与财产拍卖机构的约定在其他地点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午,国会代表们在会议厅就《宗教信仰法》草案中若干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进行了讨论。
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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