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起一系列新政策生效
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支持、提高补贴标准、对专用摩托车登记进行规定、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给予优惠补贴……这些都是自2019年8月起生效的新政策。
![]() |
插图 |
旅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45/2019/ND-CP号法令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规定了旅游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级别、补救措施、处罚权限以及制定行政违法行为记录的权限。
该法令规定,旅游领域每项行政违法行为最高罚款为:个人5000万越南盾,组织1亿越南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组织罚款金额为个人罚款金额的两倍。
体育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最高可被处以1亿越南盾的罚款。
政府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颁布的第 46/2019/ND-CP 号法令规定了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该法令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据此,本法令规定的体育领域的最高罚款为个人 5000 万越南盾、组织 1 亿越南盾。
水上娱乐设施管理
政府于 2019 年 6 月 5 日颁布的第 48/2019/ND-CP 号法令,规范水上娱乐和休闲活动的管理,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
上述法令规定,水上休闲娱乐活动区域包括两个区域:第一区为内河航道、港口水域或海域的水域;第二区为第一区以外的其他水域,以浮标或旗帜等容易观察的颜色进行标示和定位。
主管机关将视实际情况,订定上述二区可举办娱乐活动之时间。
科技活动行政违法最高罚款1亿
根据政府于2019年6月13日颁发的第51/2019/ND-CP号法令,对科技活动和技术转让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对个人在科技活动和技术转让中最高罚款为5000万越南盾,对组织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
拟获大赦人士的条件
政府于2019年6月14日颁布了第52/2019/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大赦法》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具体规定了被提议大赦人员的条件。
中小企业法律支持
政府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第 55/2019/ND-CP 号关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支持的决定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起生效。
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支持活动;各部委、部级机构、省级地方当局、其他参与中小企业法律支持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职责。
增加对革命有功人员的补贴和优待
根据政府2019年7月1日颁发的第58/2019/ND-CP号法令关于规定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的补贴和优惠津贴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起生效,第58/2019/ND-CP号法令规定的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的补贴和优惠津贴标准为1,624,000越南盾(旧第99/2018/ND-CP号法令规定为1,515,000越南盾)。
机关、组织、单位收受礼品规定
根据政府2019年7月1日颁布的第59/2019/ND-CP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落实《反腐败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自2019年8月15日起生效,各机关、组织、单位和担任公职和职权的个人只能将公共财政和公共资产用于慈善和外交用途,并依法执行制度和政策。
赠与他人财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制度、规范、标准和对象;赠与他人财物行为的机关、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本机关、单位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越南海警组织体系
根据政府于2019年7月10日颁发的第61/2019/ND-CP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落实《越南海警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自2019年8月28日起生效。据此,越南海警组织系统包括:越南海警司令部;越南海警司令部所属单位(海警第一、二、三、四区司令部;第一、二、三、四号打击毒品犯罪特别工作队;第一、二号侦察队;海警培训与职业发展中心);上述单位下属的重点和基层机关及单位。
越南海警司令部包括总参谋部、政治部、专业法律部、后勤部、技术部和越南海警司令部直属机构。
公社干部辞职每月补助增加7.19%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第 09/2019/TT-BNV 号通知指导实施调整每月津贴水平,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对根据政府委员会 1975 年 6 月 20 日第 130-CP 号决定和部长会议 1981 年 10 月 13 日第 111-HDBT 号决定退休的乡镇官员进行调整。
据此,自2019年7月1日起,根据政府第44/2019/ND-CP号法令第二条规定,调整退休老年公社干部的月津贴水平,调整退休金、社会保险福利及月津贴,在2019年6月时所享受的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月津贴水平的7.19%。
专用摩托车登记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第22/2019/TT-BGTVT号通函,规范专用摩托车的登记,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据此,专用摩托车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按照表格提出的专用摩托车登记申请;专用摩托车所有权证明原件;专用摩托车产地证明原件。
医保卡直接支付诊疗费用新增3例
根据卫生部第09/2019/TT-BYT号通知,指导医疗保险医疗检查和治疗的若干内容,自2019年8月1日起,除按规定直接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情况外,持有医疗保险卡的人在以下3种情况下有权直接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
1-连续5年以上参加健康保险,且当年共同负担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超过6个月基本工资的患者(自行检查、错误就诊的医疗机构治疗的情况除外),但未领取超过6个月基本工资的共同负担金额。
2-未提供健康保险卡数据或提供的健康保险卡信息不正确的情况。
3- 患者出院前、因急症、昏迷、死亡等原因转院时,无法出示健康保险证,或健康保险证遗失但尚未补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