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起一系列新政策生效
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支持、提高补贴标准、对专用摩托车登记进行监管、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给予优惠补贴……这些都是自2019年8月起生效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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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45/2019/ND-CP号法令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对旅游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形式、处罚级别、补救措施、处罚权限以及行政违法行为记录的编制权限进行了规定。
该法令规定,旅游领域每项行政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为:个人最高5000万越南盾,组织最高10000万越南盾。对于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组织的罚款金额是个人的两倍。
体育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最高可被处以1亿越南盾的罚款。
政府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颁布的第 46/2019/ND-CP 号法令,规范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据此,本法令规定的体育领域最高罚款为个人 5000 万越南盾,组织 1 亿越南盾。
水上娱乐设施的管理
政府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发布的第 48/2019/ND-CP 号法令,规范水上娱乐和休闲活动的管理,自 2019 年 8 月 15 日起生效。
上述法令规定,水上休闲娱乐活动区域包括两个区域:第一区为内河航道、港口水域或海域水域;第二区为第一区以外的其他水域,以浮标或旗帜等易于观察的颜色进行标记和定位。
主管机关得视实际情况,订定上述二区举办康乐活动之时间。
科技活动行政违法最高罚款1亿
根据政府于2019年6月13日颁布的第51/2019/ND-CP号法令,对科技活动和技术转让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对个人在科技活动和技术转让中最高罚款为5000万越南盾,对组织最高罚款为1亿越南盾。
拟获赦免人士的条件
政府于2019年6月14日颁布第52/2019/ND-CP号法令,细化了《大赦法》的若干条款,该法令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具体规定了被提议大赦人员的条件。
中小企业法律支持
政府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第 55/2019/ND-CP 号关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支持的决定自 2019 年 8 月 16 日起生效。
该法令详细规定了中小企业法律支持活动;各部委、部级机构、省级地方当局、其他参与中小企业法律支持工作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职责。
增加对革命有功人员的补助和优待
根据政府于2019年7月1日颁布的第58/2019/ND-CP号议定关于规定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的补贴和优惠津贴标准的规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生效,第58/2019/ND-CP号议定规定的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的补贴和优惠津贴标准为1,624,000越南盾(旧第99/2018/ND-CP号议定规定的标准为1,515,000越南盾)。
机关、团体、单位赠送、收受礼品规定
根据政府2019年7月1日颁布的第59/2019/ND-CP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落实《反腐败法》的若干条款和措施,自2019年8月15日起生效,各机关、组织、单位和拥有职位和权力的人员只能将公共财政和公共资产用于慈善和外交目的,并依法执行制度和政策。
赠与他人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制度、规范、标准和对象进行;赠与他人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本机关、本单位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越南海警组织体系
根据政府于2019年7月10日颁发的第61/2019/ND-CP号法令,该法令详细规定了实施《越南海警法》的一系列条款和措施,自2019年8月28日起生效。据此,越南海警组织系统包括:越南海警司令部;越南海警司令部所属部队(海警第一、二、三、四区;第一、二、三、四号毒品犯罪预防工作队;第一、二号侦察队;海警培训与职业发展中心);上述单位下属的重点和基层机关及单位。
越南海警司令部包括总参谋部、政治部、专业法律部、后勤部、技术部和越南海警司令部直属机构。
退休公社干部月津贴增加7.19%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第 09/2019/TT-BNV 号通知指导实施调整每月津贴水平,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对根据政府委员会 1975 年 6 月 20 日第 130-CP 号决定和部长会议 1981 年 10 月 13 日第 111-HDBT 号决定退休的乡镇官员进行调整。
据此,自2019年7月1日起,根据政府第44/2019/ND-CP号法令第二条规定,调整退休老年公社干部的月津贴水平,调整退休金、社会保险福利和月津贴,在2019年6月时享受的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月津贴水平的7.19%。
专用摩托车登记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第22/2019/TT-BGTVT号通函,规范专用摩托车的登记,自2019年8月1日起生效。据此,专用摩托车首次登记的文件包括:按表格提出的专用摩托车登记申请;证明专用摩托车所有权的原始文件;证明专用摩托车原产地的原始文件。
医保卡直接支付诊疗费用新增3例
根据卫生部第09/2019/TT-BYT号通知,指导医疗保险检查和治疗中的一些内容,自2019年8月1日起,除按规定直接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情况外,持有医疗保险卡的人在以下3种情况下有权直接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
1-连续5年以上参加健康保险,当年共同负担的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超过6个月基本工资(自行检查、错误就诊的医疗机构除外),但尚未领取超过6个月基本工资的共同负担金额的患者。
2-未提供健康保险卡数据或提供的健康保险卡信息不正确的情况。
3- 患者出院前、因紧急情况、失去意识、死亡等原因转院时,或当日转院时无法出示健康保险卡,或健康保险卡遗失但尚未补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