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政策问答 - 法律
问:税务部门,请问:我公司同一天两次向供应商购销货物,两张发票总金额为3600万越南盾,均以现金支付。公司于2015年8月申报抵扣了税款。但根据规定,上述两张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增值税,请问该如何调整?
义安税务局答复如下:
财政部2013年11月6日第156/2013/TT-BTC号通知关于指导实施税收管理法和政府2013年7月22日第83/2013/ND-CP号议定若干条款第10条第5款规定如下:
“5.补充纳税申报
a)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提交纳税申报表后,如果发现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有错误,可以提交补充纳税申报表。
…
补充纳税申报表可以在任何工作日向税务机关提交,不受下次纳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的限制,但必须在税务机关或主管机关宣布对纳税人总部进行税务审计或税务检查的决定之前;...
b) 附加申报文件
- 对存在错误的纳税期间的纳税申报进行了补充调整;
- 随本通知发布的补充申报和调整表格第01 / KHBS号的说明(针对有税收差异的补充申报和调整的情况);
- 附上补充、调整申报数据的说明文件。
c) 补充纳税申报资料的情况
…
c.2)纳税人补报纳税申报增加应纳税额的,应当补报申报,并根据增加的应纳税额、滞纳天数、滞纳率等规定自行核定滞纳金数额。纳税人未自行核定或者核定错误,税务机关应当核定滞纳金数额并通知纳税人。
根据以上指示,若贵公司已于2015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上述2张发票的进项增值税,则贵公司应于税务机关或主管部门公布对纳税人总部进行税务检查及审计的决定前,按照上述第156/2013/TT-BTC号通知第10条第5款的规定,对2015年8月份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补充申报及调整。
义安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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