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高公共投资管理有效性
该法律草案修改补充了《公共投资法》的一些条款,规定国家重点项目是使用公共投资资本35万亿越南盾或以上的项目,而目前的水平是10万亿越南盾。
延续第二十七次会议,9月20日上午,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公共投资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草案提出意见。
考虑修订的范围
计划投资部长阮志勇在提交政府报告时表示,《公共投资法》实施三年多来,虽然取得了许多积极成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法律中有些规定过于僵化、不完善,不符合实际需要。
此外,《公共投资法》与其他法律,如《国家预算法》、《建筑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划法》等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政府已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发布第 127/TTr-CP 号文件,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公共投资法》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法律草案。
在国会审议机构表示尚未审议上述报告后,政府总理于2018年4月24日颁发第552/TTg-KTTH号文件,要求各部委、行业和地方报告全面审查公共投资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
计划投资部收集了来自37个部委、中央机关和50个地方的597条意见,其中涉及《公共投资法》问题的意见329条,研究吸收了276条意见,并组织了3次研讨会。
经受理编辑,草案修改补充的范围和内容有所扩大,共影响、修改补充了69条(共108条),删除了6条,新增了4条,草案结构发生了变化,仅剩106条。
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同意将《公共投资法修正案》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国会决定,以取代已提交的《公共投资法修正案》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草案。
会议讨论中,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同意修改该法,以创新和提高公共投资管理的有效性,但对修改范围未达成一致。
国会副主席冯国贤表示,政府应考虑改变法律草案修正案的名称和范围,因为对该修正案的全面评估还不够“成熟”。
国会副主席指出,近期出现的困难部分是由于法令与法律、通告不一致,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协调不力……
国会副主席建议,只修改那些真正存在问题、已经过影响评估且“成熟”的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公共投资法》实施五年后,只有进行全面评估后才会进行修改。
国会主席阮氏金银也同意,公共投资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或困难都应得到解决。报告指出,由于从旧机制过渡到新机制,从年度公共投资计划过渡到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存在一些混乱,这是正确的,但并非法律本身造成的。
此外,政府认为投资工作、投资决策、资本评估、平衡资金来源的能力、多种资本配置等“僵化”和“不完善”之处,并非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实施阶段的问题。
国会主席强调:“《公共投资法》存在困难,但法律本身的缺陷只是一部分,更大一部分是由于法律执行不力造成的。我同意有必要审查和修改法律中存在的不足或不一致之处,但那些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就不应该修改。”
必须严格管理和监控预算。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法律草案审议机关代表阮德海表示,法律草案中有许多条款需要政府提供具体规范。审查显示,在106条条款中,近30条规定政府应提供指导。
其中,很多重要内容不属于指导权限,如:增加投资总额的调整情况;项目评审;专项项目决定权;优先顺序、项目组合的选择等。
这不仅不符合权威性,而且给执行过程带来困难,不能保证法典化的要求。
因此,政府需要尽可能详细地明确法律草案的条款,确保其权限的明确性、透明度和适当性。对于属于指导性权限的问题,政府需要尽快制定法令草案,并与法律草案一同提交。
修订草案取消了国会常务委员会调整中期和年度公共投资计划的职权的现行规定,将该项权力赋予政府。
为确保与《国家预算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相一致,确保遵守国会第26号决议,保持工作稳定,财政预算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建议保留国会常务委员会权限内的现行规定。
法律草案需要明确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务和权限,包括:在国会决定的计划资本总额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调整计划和项目的公共投资资本结构和水平;审查和决定使用公共投资资本的项目清单;调整公共投资项目清单;监督各部委、行业和地方公共投资资本计划的分配和下达情况……
草案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规定,国家重要项目是指使用公共投资资金35万亿越南盾(目前为10万亿越南盾)以上的项目。
财政预算委员会认为,政府提案仅指出该水平相当于GDP的0.6%,而没有提供调整或影响评估的依据,因此是不够的。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主席阮德海分析称:只有在消费者物价指数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才会调整投资总水平。
同时,该法实施3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不大。
目前关于确定国家重点项目资本金额度为10万亿越南盾及以上的规定,经过计算,确保符合越南的实际情况,能够平衡国家预算资金来源。
此外,近年来公共投资资本总额超过10万亿越南盾的项目数量非常少,该规定的实施并未引起项目资本上限方面的问题。
国会常务委员会请愿委员会主任阮青海表示,原则上,动用人民的钱财必须得到民选机构的批准。
以GDP作为提交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项目的标准是不合理的。重要的是要以评估机构和审批机构的能力作为标准。
随着专职国会代表人数的增加,在能力和时间充足的情况下,所需提交的资金应该会减少。
阮青海代表强调:“增加项目资本金的限制将减少提交国会审议的项目数量,增加政府决定的项目数量,这不符合现实。随着国会专职代表人数的增加,这一限制必须逐步减少。即使项目规模较小,但如果国会有能力和时间进行评估,也需要获得批准。”
国会副主席冯国贤强调,支出必须有预算,由主管部门决定,“预算必须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人民的钱不能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