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收回土地用于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社会经济发展而征地是国家征用土地最常见的情况。那么,什么时候征地是为了社会经济发展呢?这是乂安省义丹县陈香草女士关注的问题。
回复:社会经济发展征地案例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79条规定,国家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收回土地,以改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发展现代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实施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环境,保存文化遗产。
具体而言,为社会经济发展而恢复土地的案例包括:
- 交通工程建设(公路、道路、城市道路……);
- 水利工程建设(堤坝、路堤、涵洞、水坝、溢洪道、水库等);
- 供水、排水工程建设(水厂、泵站、水箱、水塔等);
- 建设废物处理设施(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 能源和公共照明工程建设(发电厂及发电厂辅助工程;水坝、堤坝、水库、水电站输水管道等);
- 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建设(开采平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加工设施、石化炼油厂、天然气处理厂、生物燃料生产厂等);
- 邮政、电信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装电信设备的其他相关技术基础设施工程;数据中心;……);
- 建设传统市场和批发市场;
- 宗教工程建设(公共房屋、寺庙、神社和其他合法宗教工程);
- 宗教工程建设(宗教组织总部、附属宗教组织;宝塔、教堂、小教堂、大教堂、圣地……);
- 建设公共娱乐和休闲区、社区活动区(公园、花园、海滩和其他公共娱乐区……);
- 建设越南共产党、国家机关、越南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专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由国家赋予任务、并得到经常性工作经费支持的组织的总部;
- 建设越南共产党、国家机关、社会政治组织直属机关的公共服务单位总部或代表处;
- 文化设施、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和景观建设(会议中心、剧院、文化馆、文化中心、文化宫、俱乐部、电影院、马戏团等);
- 建设国家设立或批准经营的医疗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医疗检查和治疗设施、康复设施、预防医疗设施等);
- 建设国家设立或批准经营的教育培训设施(幼儿园、幼儿园、学前班、普通教育设施等);
- 建设国家设立或批准的体育设施(体育综合体、训练中心、运动员训练中心等);
- 建设国家设立或批准运营的科学技术设施(研究开发组织、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等);
- 建设外交设施(大使馆、领事馆等总部);
- 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气象、水文、动植物检验检疫等公共工程建设;
- 实施建设社会住房和人民武装部队住房的投资项目,但签订土地使用权接收协议的情况除外;建设公共住房的投资项目;翻新和重建公寓楼的投资项目,但公寓业主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投资者以实施翻新和重建公寓楼的投资项目的情况除外;
——实施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高科技园区、高科技农业园区、信息技术集中园区、高科技林业园区、经济区免税区建设项目;
——实施规模化农林水产品集中生产加工项目,建设跨区、跨省、跨区域的农林水产品生产到加工基础设施同步发展的项目;实施药用植物基因种植和保存项目,发展传统药用植物;
- 开展土地复垦活动;
- 矿产开采活动已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 位于交通连接点、交通路线附近且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
- 实施建设混合功能城区的投资项目,按照建设法的规定,同步进行技术基础设施体系、社会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新建、改建和美化城区;农村住宅区项目;
- 墓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设施;
- 实施少数民族宅基地和生产经营用地划拨项目,落实少数民族土地政策;
- 为地下工程的运营、开发和使用服务的地上工程的建设;
- 执行国会和政府总理批准的项目,决定投资政策;
- 其他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和工程。
注:由于区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了需要收回土地的位置和面积,并且按照规定区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向社会公布,因此可以提前知道需要收回土地的地块。
因此,只有属于上述项目的土地,才可以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用于社会经济发展。
- 补偿不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而以省或县级人民委员会决定的每个地点和具体时间的具体土地价格(国家价格)为依据。
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被征地的被征地人有义务遵守。如不遵守,将被强制执行。如对补偿价格或征地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前提是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