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国会对“一法修改多法”立法技术的运用进行总结评估
(Baonghean.vn)——义安代表团黄明孝代表建议国会认真总结和评估“一法修改多法”的立法技巧,以统一、严格、有效的方式实施这些法律。
1月10日上午,在国会副主席阮德海的主持下,国会以视频方式讨论了修改和补充《公共投资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法》、《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电力法》、《企业法》、《特别消费税法》、《民事判决执行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在义安省,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国会代表团团长、省人民议会主席泰成贵同志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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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上午,国会大厦宣弘堂工作会议全景。摄影:Quang Khanh |
在讨论上述法律草案内容时,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代表同意与会代表的很多意见,特别是强调此次修改和补充应只集中解决确实明显的瓶颈和问题,为促进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在进一步讨论立法技术,特别是“一法修改多法”技术时,黄明孝代表表示,自2008年首次应用以来,该技术为完善法律体系做出了巨大贡献,具有诸多优点,例如:节省立法时间和成本,不必重复立法程序步骤,能够快速解决法律体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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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乂安省国会代表团桥参加会议的代表们。图片:Thanh Duy |
然而,根据义安代表团代表的分析,采用“一法修改多法”的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滥用,不仅会影响法律体系,还会给民众和企业查阅和适用法律带来困难。许多研究人员也指出,这种立法技术的应用减少了对每一项修正案和补充法进行详细辩论以及收集反对意见的研究机会;……
黄明孝代表表示:“研究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一法修改多法的技术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立法技术,而应在特定情况下应用,并必须确保严格控制。”
乂安代表团代表还表示,在我国,虽然《法律文件颁布法》规定了允许使用一法修改多法的情况,但这种做法的应用却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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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黄明孝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庆 |
如果说2008年至2015年期间,修订法律仅占颁布法律总数的19%,那么自2015年《法律文件颁布法》生效至今,这一比例已达到约40.7%。因此,黄明孝先生认为,国会在未来需要更加慎重地考虑是否应该使用“一部法律修改多部法律”的策略。
该草案修改补充了《公共投资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法》、《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电力法》、《企业法》、《特别消费税法》、《民事判决执行法》等若干法律条款,涉及内容繁多,以简化的程序在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因此,代表们建议,只考虑真正属于瓶颈的紧迫问题以及已经明确、共识较高的问题;对于尚有不同意见的问题,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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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乂安省国会代表团桥参加会议的代表们。图片:Thanh Duy |
同时,由于该草案涉及多个内容上互不关联的单独问题,黄明孝代表建议国会在表决通过该草案时,应先对每一项修正案和补充条款进行表决,然后再对整个草案进行表决。
关于《住房法》第23条第1款的修改补充,黄明孝建议,近期仅进行修改补充,明确和统一现行《住房法》规定的实施商品住宅建设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形式,消除投资政策审批顺序和程序上的障碍;同时,批准投资者转换土地使用目的的程序;不再为商品住宅项目增加住宅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形式。
因为这个问题需要进行彻底的影响评估;必要时,可以先在部分地方试点,等到全面修改《住房法》时再进行总结、法制化,确保与修改后的《土地法》相一致、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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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上午,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杜文战同志与来自义安省国会代表团的国会代表在国会大厦奠基厅举行工作会议期间与国会代表进行交流。图片:光庆 |
段义安代表还建议国会认真总结和评估“一法修改多法”立法方法的应用情况,确保今后统一、严格、正确地运用这一立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