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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需要创新选民联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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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的选民​​联系活动取得了积极创新,为将选民意愿与民选机构对接做出了贡献,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成果。然而,现实也表明,选民联系工作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一些选民联系活动形式化,主要以“选民”和“职业选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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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政治记者团• 2024 年 11 月 19 日

近年来,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的选民​​见面会活动取得了积极创新,有助于将选民意愿与民选机构对接,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成效。然而,在实践中,选民见面会仍存在诸多不足,形式主义色彩浓厚,参与主体以“选民”和“职业选民”为主,在收集意见、反映广大民众真实想法和愿望方面成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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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选民是民选代表依法履行的重要职责之一。做好会见选民工作,及时解决选民的意见、建议、合理诉求和关切,有助于维护地方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提升民选代表的作用和地位,从而提高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工作成效。

但现实中,在联系选民形式、联系选民会议组成、会议内容、联系选民活动的质量、有效性和实质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即,各级国会代表和人大代表的联系选民活动主要集中在会前和会后,新任代表只在自己选区进行联系选民;联系选民会议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联系选民的程序、时间和地点主要集中在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会场,联系选民会议的组成人员以代表选民、“职业选民”为主。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đoàn Nghệ An tiếp xúc cử tri sau Kỳ họp thứ 6, Quốc hội khóa XV tại xã Môn Sơn, huyện Con Cuông. Ảnh Thành Cường
乂安省国会代表在昆强县蒙山乡举行的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后与选民见面。图片来源:Thanh Cuong

与选民联系的主要形式是代表团的一般性接触,尤其是在乡镇层面,与选民在住所、工作场所或针对特定议题或主题群体的联系尚未扩大。许多代表尚未开展直接会谈和对话,以了解选民的想法和愿望以及他们关心的问题,因此选民联系的成效仍然有限。选民向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并且仍然被拖延。

选民会议后,对选民意见建议的汇总、归类工作有时进展缓慢、不全面。一些主管部门负责的提交各级人民议会会议的选民建议处理工作尚未彻底彻底解决等。有些问题选民在多次选民会议上反复提出,但尚未得到主管部门的满意答复,没有达到选民的期望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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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与义禄乡(Nghi Loc)选民交谈。图片:Thanh Le

乂安省在总结2012年至2022年国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第525/NQLT/UBTVQH13-ĐCTUBTWMTTQVN号联合决议(联合决议)十年工作时指出:“国会代表的选民联系活动主要以会前、会后联系选民的形式进行,没有按主题、领域、选民群体组织多次、定期的选民会议,也没有联系到辖区外的选民”。

上述情况并非乂安省独有。2023年7月,国会常务委员会对落实第525/NQLT/UBTVQH13号联合决议10年进行总结和回顾。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在会上表示:“通过参加国会、国会代表团活动以及与其他代表团一起出席多次专题会议的实践,可以看出联系选民非常重要。但目前,正如评估报告所示,联系主要在会前和会后进行,专题联系、在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联系很少。专题联系占3%,在居住地的联系约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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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各地选民大会的组织方式也大相径庭。有的地方组织代表轮流前往各区与选民见面;有的地方派代表在固定时间与选民见面;有的地方组织代表分组,有的地方集体前往选区。此外,选民大会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也不统一;有的地方由所在区的祖国阵线负责组织;有的地方,祖国阵线只负责开会,其余事宜则交由国会代表团负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级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的选民联系活动已受到法律的规范,并被明确认为在联系选民和国家权力机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选民联系活动在形式、内容、质量以及实际有效性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对选民合法诉求的回应,也降低了民众对民选代表和国家权力机构活动的信任。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iếp xúc cử tri tại khu tái định cư huyện Thanh Chương. Ảnh Công Kiên
国会代表在清章县安置区与选民见面。图片: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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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专业选民”、“代表选民”等词组,通常被用来指代那些定期参加选民见面会的“熟人、熟识”选民。通过对民选代表见面会的直接观察和报道,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代表没有高位或各级领导班子,很难吸引到各阶层人士的参与。参加的选民主要以书记、村长、老年人、退休干部、基层干部、公务员等为主,真正愿意与代表见面的选民并不多。

Cử tri dự hội nghị tiếp xúc cử tri với ĐBQH trước Kỳ họp thứ 7, Quốc hội khóa XV. Ảnh Thành Duy
选民们出席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前夕举行的国会代表与选民见面会。图片:Thanh Duy

杜良县南山乡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阮氏芳勇反映,实际上,在当地,县人民议会代表及以上代表与选民的见面会,参加者主要是乡、村两级的干部、公务员和非专业积极分子,而选民人数很少,只有10%左右。一方面,劳动年龄人口工作繁忙。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和社交网络,民众能够及时了解政策、法律和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干部队伍的腐败和违法行为也降低了民众的信任度。此外,选民的许多合理诉求提了多次却得不到解决,因此他们不愿再去,不愿再提建议。例如在南山,电网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是,尽管提出了许多建议,但电力部门的资源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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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良县安山乡选民向国会代表提出政策建议。图片:Thanh Le

“有些联系选民的地方没有吸引到村、街、村大量选民和劳动适龄群众的参与,而选民主要以村、街、村干部、工会、老年人和一些‘职业选民’为主。因此,对选民意见和建议的记录不够全面。选民对直接关系民生、属于乡、县两级管辖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对会议内容和议程提出的意见以及属于中央机关管辖的建议不多”,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在总结联合决议的报告中坦率地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不足。

国会常务委员会请愿委员会主任杨青平在就第525/NQLT/UBTVQH13号联合决议作报告时也表示:“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很多选民代表会议未能真正吸引各阶层民众参与的情况。参加投票的选民仍然以老年人、退休干部、区、社、村干部以及对体制和政策有不满情绪的民众为主。因此,‘选民’、‘专业选民’、‘代表选民’、‘选民代表’的情况仍然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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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成松分析道:“其他形式的选民联系,例如在居住地、工作场所联系选民,按主题、按议题、按领域联系选民,以及国会代表参选选区以外的选民联系,仍然有限,这是报告中提到的缺点和局限性之一。”报告准确反映了当前的情况。

根据《宪法》、《国会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是“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代表”。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活动,是民选代表“代表”作用的最鲜明体现。因此,必须明确,选民联系活动不仅是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代表、地方选民与人民议会代表、全国选民与国会代表的联系活动,更是义务,更是责任。

因此,缺乏灵活性,不完整、不频繁地执行选民联系方式,例如:每次会议前后、专题、居住地……等规定的联系方式,导致了“专职代表”的局面,即各级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只在其选区与选民见面,参与者仅仅是“选民”、“专业选民”和“代表选民”。其结果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的含义、作用和地位将被削弱。

Cử tri phát biểu kiến nghị, đề xuất với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và đại biểu HĐND các cấp. Ảnh Thành Duy - Bá Hậu - Việt Hùng - Mai Hoa
选民向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提出建议和提案。图片:Thanh Duy - Ba Hau - Viet Hung - Mai Hoa

在实践中,近年来选民联系活动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不少创新,但这些创新还不够,未能充分发挥人民通过“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会)和“代表人民意志、愿望和当家作主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议会)”参与国家建设的作用,从而更好地落实我国“党领导、国家管控、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为核心、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体制运行机制。

提升选民联系活动的有效性和实用性,需要从内容和形式上进行全面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

确保会议不仅成为代表倾听意见的机会,也成为民众真正参与制定政策和法律、准确反映民众想法和愿望的机会。只有当民选代表成为选民与当局之间坚实的桥梁时,这项活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增强民众对政治体系的信任,提高国家治理质量。陪伴选民不仅是一项责任,更是代表民意和愿望的神圣使命。

Một góc xã Ngọc Lâm (Thanh Chương). Ảnh tư liệu BNA
玉林公社(Thanh Chuong)的一角。照片:PV

2013年宪法第79条规定:“1.国会议员是代表其选区人民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人。

2.国会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收集并如实向国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反映选民的意见和愿望;建立联系选民、向选民报告代表和国会活动情况的制度;答复选民的要求和建议;监督督促解决申诉和检举,指导、协助选民行使申诉和检举权。

3.国会代表宣传和动员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

《地方政府组织法》第94条规定了人民议会代表会见选民的责任:人民议会代表必须密切联系选区选民,接受选民监督,负责收集并如实反映选民的意见、愿望和建议;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落实选民联系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选民报告自身和所属人民议会的工作情况,回应选民的要求和建议。每次人民议会会议结束后,人民议会代表有责任向选民报告会议结果,宣传和解释人民议会的决议,动员和配合人民落实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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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有效倾听,有效行动
>>第三部分:选民的信任,民选官员的责任
>>第四部分:创新和提高代表和民选机构活动的质量
>>最终集:为国家迈入新时代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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