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

第一部分:需要创新选民联系活动

PVTS集团 November 19, 2024 06:00

近年来,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的选民​​联系工作取得了积极创新,为将选民意愿与民选机构对接做出了贡献,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成果。但实践也表明,仍然存在不少不足,选民联系工作仍然以形式化为主,主要以“选民”和“专业选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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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政治记者团• 2024 年 11 月 19 日

近年来,各级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的选民​​联系工作取得了积极创新,有助于将选民意愿与民选机构对接,取得了许多令人鼓舞的成果。然而,实践也表明,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选民联系工作仍停留在形式化层面,主要以“选民”和“职业选民”为主,这使得收集反映广大民众真实想法和愿望的意见效果不如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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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选民是法律规定民选代表的重要任务之一。做好会见选民工作,及时解决选民的意见、建议、合理诉求和关切,有助于维护地方政治稳定、社会秩序安全,提高民选代表的作用和地位,从而提高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活动成效。

但现实中,联系选民的形式、联系选民会议的组成、会议内容、联系选民活动的质量、效果和实质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即,各级国会代表和人大代表的联系选民活动主要集中在会前和会后,新任代表在各自选区进行联系选民,联系选民会议的深入性和广泛性还不够;联系选民的程序、时间和地点主要集中在乡镇人民委员会的会场,联系选民会议的组成人员以代表选民、“职业选民”为主。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đoàn Nghệ An tiếp xúc cử tri sau Kỳ họp thứ 6, Quốc hội khóa XV tại xã Môn Sơn, huyện Con Cuông. Ảnh Thành Cường
乂安省国会代表在昆强县蒙山乡举行的第十五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后与选民见面。图片来源:Thanh Cuong

选民联系的主要形式是代表团的一般性联系,尤其是在乡镇层面,与选民在住所、工作场所或针对特定议题或主题群体的联系尚未扩大。许多代表尚未开展直接会谈和对话,以了解选民的想法和愿望以及他们关心的问题,因此选民联系的成效仍然有限。选民向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并且仍然被拖延。

选民会议后,对选民意见建议的汇总、归类工作有时进展缓慢、不全面,一些主管部门负责的各级人民议会会议提出的一些选民建议,没有得到彻底彻底的解决等等。有些问题选民在多次选民会议上反复提出,但尚未得到主管部门满意答复,没有达到选民的期望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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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武氏明生与义禄乡选民交谈。图片:Thanh Le

乂安省在总结2012年至2022年实施关于国会代表联系选民的第525/NQLT/UBTVQH13-DCTUBTWMTQVN号联合决议(联合决议)十年工作时指出:“国会代表的选民联系活动主要以会前、会后联系选民的形式进行,按专题、按领域、按选民群体进行多次、定期的选民会晤,以及到外地联系选民的情况还不多”。

上述情况并非乂安省独有。2023年7月,国会常务委员会对落实第525/NQLT/UBTVQH13号联合决议10年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回顾。在此次会议上,国会副主席阮克定表示:“通过参加国会、国会代表团活动以及与其他代表团共同出席多次专题会议的实践,可以看出,联系选民非常重要。但目前,正如评估报告所示,主要以会前和会后联系为主,专题联系、工作中联系和住所联系很少。专题联系占3%,住所联系约占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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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各地选民大会的组织方式也大相径庭。有的地方组织代表轮流前往各区与选民见面;有的地方派代表定期与选民见面;有的地方组织代表分组,有的地方分组前往,有的地方前往选区。此外,选民大会的组织运作方式也不统一,有的地方由区祖国阵线负责组织;有的地方祖国阵线只负责开会,其余事宜交由国会代表团负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级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的选民联系活动已受到法律的规范,并明确了其在联系选民和国家权力机构方面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选民联系活动在形式、内容、质量以及实际效果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不仅影响了对选民合法诉求的回应,也降低了民众对民选代表和国家权力机构活动的信任。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tiếp xúc cử tri tại khu tái định cư huyện Thanh Chương. Ảnh Công Kiên
国会代表在清章县安置区与选民见面。图片: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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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专业选民”、“代表选民”等词语,通常被用来指代那些定期参加选民见面会的“熟人”。通过对民选代表会见选民的直接观察和报道,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代表没有高位或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参与,很难吸引到各阶层人士的参与。参加会见的选民主要以书记、村长、老年人、退休干部、基层干部、公务员等为主,真正愿意与代表见面的选民并不多。

Cử tri dự hội nghị tiếp xúc cử tri với ĐBQH trước Kỳ họp thứ 7, Quốc hội khóa XV. Ảnh Thành Duy
选民参加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前夕举行的选民与国会代表会议。图片:Thanh Duy

杜良县南山乡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阮氏芳勇反映,实际上,在当地,县人民议会代表及以上代表与选民的会议,参加者主要是乡、村两级的干部、公务员、非专业积极分子,而选民人数很少,只有10%左右。一方面,劳动年龄人口工作繁忙。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和社交网络,人们能够及时了解政策、法律和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官员的腐败和违法行为也降低了人们的信任;此外,选民的许多合理诉求已经多次提出但得不到解决,因此他们不愿意再去,不愿意再上访。例如在南山,目前电网基础设施落后,尽管上访人数众多,但电力部门的资源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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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良县安山乡选民向国会代表提出政策建议。图片:Thanh Le

“一些选民集会场所未能吸引到村、镇、村广大选民和劳动适龄群众的参与,选民主要以村、镇、村干部、组织、老年人和“职业选民”为主。因此,对选民意见和建议的记录不够全面。许多选民针对直接关系民生的问题提出建议,而针对会议内容和议程提出的意见以及针对中央机关提出的建议则不多”,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在总结联合决议的报告中坦率地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不足。

国会常务委员会请愿委员会主任杨青平在提交关于第525/NQLT/UBTVQH13号联合决议的报告时也表示:“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许多选民代表会议未能真正吸引各阶层民众参与的情况。参加投票的选民仍然以老年人、退休干部、区、社、村干部以及对体制和政策有不满情绪的民众为主。因此,‘选民’、‘专业选民’、‘代表选民’、‘选民代表’的情况仍然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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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法律委员会主席黄成松分析道:“其他联系选民的方式,例如在住所、工作场所联系选民,或按主题、按议题、按领域联系选民,以及联系国会议员选区以外的选民,仍然有限,这是报告中提到的缺点和局限性之一。”报告准确反映了当前的情况。

根据《宪法》、《国会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各级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是“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代表”。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活动,是民选代表“代表”作用的最鲜明体现。因此,必须明确,选民联系活动不仅是代表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代表、地方选民与人民议会代表、全国选民与国会代表的联系活动,更是义务,更是责任。

因此,由于缺乏灵活性,未能全面、不频繁地落实规定的与选民接触形式,例如:会前会后、专题会、住所会等,导致出现“专职代表”的局面,即各级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只在选区与选民见面,参与者只是“选民”、“专业选民”、“代表选民”。其结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代表”的内涵、作用和地位被削弱。

Cử tri phát biểu kiến nghị, đề xuất với đại biểu Quốc hội và đại biểu HĐND các cấp. Ảnh Thành Duy - Bá Hậu - Việt Hùng - Mai Hoa
选民向国会代表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提出建议和提案。图片:Thanh Duy - Ba Hau - Viet Hung - Mai Hoa

在实践中,近年来选民联系活动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不少创新,但这些创新还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未能充分发挥人民通过“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会)和“代表人民意志、愿望和当家作主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议会)”参与国家建设当家作主的作用,从而更好地落实“党领导、国家管理、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核心”的我国政治制度运行机制。

为提升选民联系活动的实效性和内涵,需要从内容和形式上进行全面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

确保会议不仅成为代表倾听民意的机会,也成为民众真正参与制定政策和法律、准确反映民众想法和愿望的机会。只有当民选代表成为选民和当局之间坚实的桥梁时,这项活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增强民众对政治体系的信任、提高国家治理质量做出贡献。陪伴选民不仅是一项责任,更是代表民意和愿望的神圣使命。

Một góc xã Ngọc Lâm (Thanh Chương). Ảnh tư liệu BNA
玉林公社(Thanh Chuong)的一角。照片:PV

2013年宪法第79条规定“1.国会议员是代表其选区人民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人。

2.国会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收集并如实向国会和有关机关、组织反映选民的意见和愿望;实行联系选民、向选民报告代表和国会活动情况的制度;答复选民的要求和建议;监督督促解决申诉和检举,指导、协助行使申诉和检举权。

3.国会代表宣传和动员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

《地方政府组织法》第94条规定了人民议会代表联系选民的责任:人民议会代表必须密切联系选区选民,接受选民监督,负责收集并如实反映选民的意见、愿望和建议;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落实选民联系制度,每年至少一次向选民报告自身工作和所属人民议会的工作情况,回应选民的要求和建议。每次人民议会会议结束后,人民议会代表有责任向选民报告会议结果,宣传、解释人民议会的决议,动员和组织群众落实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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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有效倾听,有效行动
>>第三部分:选民的信任,民选官员的责任
>>第四部分:创新和提高代表和民选机构活动的质量
>>最终集:为国家迈入新时代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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