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惩戒犯错的官员”
对犯错误的官员,必须严肃处理。对不廉洁的官员,必须进行审查和批评,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7月3日,中央检查委员会发布第十五次会议通知,认为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工贸部副部长胡氏金花的违法行为和缺点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对同奈省委副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潘氏美清女士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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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图片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门户网站) |
针对这一结论,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委员阮德表示,中央检查委员会已明确指出党员不得犯哪些违法行为。
另有意见认为,胡氏金花女士在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违反了秩序和程序,迟迟不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国有企业和股份公司交接;没有向工业部(现工贸部)报告办理,不当处理银行免除的67亿越南盾贷款利息……情况十分严重。
杜文祺先生(80岁,河内市龙边郡赛同城区)评论道:“通过检查委员会的公告,我们可以看到党已经得出结论,认为此事十分严重。我相信党会妥善处理此类案件,以赢得全民的信任。我们非常兴奋,因为我们看到党没有任何禁区。”
关于潘氏美清女士一案,中央监察委员会已提议对她给予警告处分。国会文化、教育和青年、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前副主席阮越祝先生表示,对违规官员进行纪律处分是必要的。即使他们并非清白,也必须对他们进行审查和批评,并根据其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通过这次事件,需要建立机制,对有职位、有权力的官员和党员的财产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看看申报人的财产从哪里来,而不是要求他们申报了财产,然后就放在那里。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前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陈玉阳教授建议,在正在修订的《反腐败法》中,有必要明确财产申报监督机制,以及哪些主体必须公开财产申报。
在担任要职或担任领导职务之前,必须通过大众媒体或者在部门、部门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让所有人都知道他拥有哪些财产。
陈玉阳先生表示:“今后,当有人要求解释增加的资产时,必须证明这些资产是透明且合法的。如果无法证明申报后的资产来源,建议主管部门介入澄清,并依法严格处理。”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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