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法需要透明、严格地制定
(Baonghean.vn)- 陈文茂代表表示,大赦的本质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宽大政策,因此,必须制定更明确的规定,以避免公众对国家宽大政策产生误解。
11月7日上午,国会副主席黄柱留主持国会审议《大赦法(修正案)》草案。
陈文茂代表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对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赦法草案的说明报告表示赞同,并澄清了一些问题。
![]() |
陈文茂代表在议会发表讲话。图片来源:Thanh Loan |
关于第11条中提出特赦条件的问题,陈文茂代表表示,草案第11条第1款c点规定,必须缴纳诉讼费和罚款后才能考虑特赦,这一规定并不完全正确。因为特赦的本质是国家对罪犯的宽大政策。
毛先生表示,在考虑特赦时,对于贫困户,无力缴纳罚款,但改过自新或政绩显著的,应提请总统决定。同时,有必要明确这一问题,避免公众对国家宽大政策产生误解。
关于“立功”的概念,陈文茂代表建议在第11条第2款a点“服刑期间,立功显著,经监狱、看守所、刑事执行机关、县级公安机关确认”中明确这一概念,或在第三条中对该术语作出解释,明确“立功”的概念。
陈文茂代表表示,“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悔改、自首,积极协助主管机关侦查、调查自己所犯的罪行,同时积极配合主管机关侦查、制止其他犯罪分子参与,侦查犯罪,逮捕犯罪分子,为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无私奉献,受到主管机关表彰或认证。
此外,为确保透明度和严格性,为各机关在向总统提出建议和提交特赦决定的过程中创造条件,陈文茂代表建议删除第11条第2款第i点关于总统决定的其他案件的规定。如果是符合国家内外要求的特殊、具体案件,法律草案第22条规定,总统对特殊案件可以决定特赦,不受法律草案第11条和第12条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毛代表还就外国人特赦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第十九条规定,在越南主管机关已通知被特赦人所属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但这些机关未前来接收或尚未前来接收的情况下,将被特赦的外国人安排在刑事执行机关指定的住宿设施住宿,等待办理必要的手续;同时,必须指派专人严密监视被特赦人。
该规定与《刑事判决执行法》第40条第4款相符,同时明确了我国对犯罪的外国人的宽大政策。因此,陈文茂代表建议起草机关研究补充上述内容,使对外国人的特赦决定更加具体地落实,而不应由政府进行规定。同时,应认真考虑获得特赦的外国人的居住地问题,确保符合越南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越南签署的国际法。
关于跨部门评估小组的职责,第36条规定跨部门评估小组成员包括中央机关代表,但并未明确硬性规定为地方政府代表,这不合理,容易导致特赦程序混乱、疏漏或不公平。陈文茂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增加评估小组成员及职责、义务等相关内容。
此外,陈文茂代表还提出有关机关组织实施大赦的监督责任,确保法律的客观性;重新界定法律的生效时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