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会受到什么处罚?

PL April 10, 2024 14:33

(Baonghean.vn)——根据《刑法》,环境污染的处罚是什么?这是黎文道先生(义安省义禄市)关心的问题。

回复:根据2017年刑法第235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规定如下: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3个月至2年的监禁:

a) 非法填埋、填埋、倾倒或者向环境中排放1000公斤至3000公斤含有特别危险成分超过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阈值或者含有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必须消除的物质的危险废物,或者3000公斤至10000公斤其他危险废物的;

b) 非法填埋、填埋、倾倒或者向环境中排放500公斤以上不满1000公斤的含有特别危险成分、超过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或者含有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必须消除的物质的危险废物,或者1500公斤以上不满3000公斤的其他危险废物,曾因本条所列行为之一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仍违法犯罪的;

c) 向环境中排放 500 立方米(m3)每天下降至 5,000 米以下3每天排放的有害环境参数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废水量为05至10倍以下或300米3一天内可到达 500 米以下3每天排放的废水环境危害指标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10倍以上的;

d) 排放到环境中 500 米3每天排放环境危害参数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废水量为0.3倍至0.5倍以下,或排放浓度为300立方米3一天内可到达 500 米以下3每天排放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有害环境参数废水量为0.5倍至10倍以下,或100立方米3一天内降至300米以下3(一)日排放废水环境危害指标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10倍以上,因本条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仍违法的;

d) 从15万立方米高度排放到环境中3每小时至 30 万米以下3每小时排放有害环境参数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废气量为0.5倍至10倍以下,或10万立方米3每小时至 150,000 米以下3每小时排放量中危害环境指标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10倍以上的;

e) 向环境中排放 150,000 立方米3每小时排放的有害环境参数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法规规定的排放量从03倍到05倍以下,或从10万立方米3每小时至 150,000 米以下3每小时排放有害环境参数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废气量为0.5倍至10倍以下,或5万立方米3 超过一小时至不到10万米3每小时排放量的环境危害指标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10倍以上,因本条所列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解除犯罪,继续违法的;

g)非法填埋、填埋、倾倒或者向环境中排放普通固体废物10万公斤以上不满20万公斤或者7万公斤以上不满10万公斤,因本条所列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消除犯罪记录,仍实施违法行为的;

h) 向环境中排放废水,掩埋、填埋、倾倒或者排放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排放物,其剂量值超过每年50毫西弗至每年200毫西弗,或者剂量率值超过每小时0.0025毫西弗至每小时0.01毫西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金或1年至5年监禁:

a) 非法填埋、填埋、倾倒或者向环境中排放3000公斤至5000公斤含有特别危险成分超过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阈值或者含有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必须消除的物质的危险废物,或者1万公斤至5万公斤其他危险废物的;

b) 从5000米高度排放到环境中3一天内下降到10000米以下3每天排放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有害环境参数废水05倍至10倍以下,或500立方米3一天内达到 5,000 米以下3每天排放的废水环境危害指标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10倍以上的;

c) 从30万立方米排放到环境中3每小时至 500,000 米以下3每小时排放有害环境参数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废气量为0.5倍至10倍以下,或15万立方米3每小时至 30 万米以下3每小时排放量中危害环境指标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10倍以上的;

d)非法填埋、填埋、倾倒或者向环境中排放20万公斤以上50万公斤以下的普通固体废物的;

d) 向环境中排放废水,掩埋、填埋、倾倒,或向环境中排放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排放物,其剂量值超过每年200毫西弗至每年400毫西弗,或者剂量率值超过每小时0.01毫西弗至每小时0.02毫西弗;

e) 造成严重后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0越南盾的罚金或3至7年监禁:

a) 非法填埋、填埋、倾倒或者向环境中排放含有特别危险成分超过法律规定的危险废物标准或者含有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必须消除的物质的危险废物5000公斤以上,或者其他危险废物5万公斤以上的;

b) 排放到环境中 10,000 立方米3每天排放环境危害参数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废水量0.5倍以上10倍以下,或5000立方米3(二)环境危害指标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10倍以上/日的废水;

c) 向环境中排放 500,000 立方米3每小时排放的有害环境参数超过国家环境技术标准的排放量为0.5至10倍或30万立方米以下3每小时及以上,排放的有害环境指标超过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10倍及以上的;

d) 非法填埋、填埋、倾倒或者向环境中排放五十万公斤以上的普通固体废物;

d) 向环境中排放废水,掩埋、填充、倾倒或向环境中排放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排放物,其剂量值超过每年400毫西弗或以上,或者剂量率值超过每小时0.02毫西弗;

e) 造成非常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

4.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有效期为01至05年。

5.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a)犯本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处以3,000,000,000越南盾至7,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b)犯本条第2款规定的罪行,处以7,000,000,000越南盾至12,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运营06个月至02年;

c)犯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行,处以12,0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运营01至03年;

d)违反本法第79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处以永久停业处罚;

d)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其开展业务,禁止其从01年到03年内从事某些领域的经营活动。

因此,对于环境污染罪,最低刑期为03个月,最高可达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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