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对将稻田用途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时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
该决定规定了省内土地用途由水稻种植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时的支付标准,自2025年1月31日起生效。
2025年1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04/2025/QD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了国家分配或租赁土地的人员,在将土地用途由水稻种植专用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时,为弥补国家水稻种植专用地面积的损失或提高水稻种植用地利用效率,必须缴纳的金额。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公有资金或外资公共投资的工程项目除外。公共投资,建筑法
第 04/2025/QD 号决定适用于国家管理机构;国家将土地用途从水稻种植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时分配或租赁土地的人员;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国家分配或租赁土地的个人,在将土地用途由水稻种植专用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时,为使国家能够补充损失的水稻种植专用地面积或提高水稻种植用地的利用效率,必须支付的金额如下:应付金额等于根据变更土地用途时按照土地价格表计算的水稻种植用地价格确定的金额的百分比(x)。
其中,各地区的百分比如下:荣市及东南经济区投资项目为 50%;祥阳县、奇山县、桂峰县为 70%;其余城镇及县为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