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规定了将水稻种植用地转换为非农业用地时的支付水平。
本决定规定了该省土地用途由水稻种植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的缴费标准,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第04/2025/QD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了由国家分配或租赁土地的人员,将土地用途从水稻种植专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时应缴纳的金额,以便国家补充损失的水稻种植专用地面积或提高水稻种植用地的利用效率,但根据《土地法》规定使用公共投资资本或外国资本进行公共投资的工程和项目除外。公共投资,建筑法
第04/2025/QD号决定适用于国家管理机构;获得国家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将土地用途由水稻种植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人员;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为补充损失的稻米种植专用地面积或提高稻米种植用地的利用效率,国家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的获得者将土地用途从稻米种植专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时,应缴纳的金额为:缴纳的金额为按改变土地用途时土地价格表计算的稻米种植用地价格,按需要转为非农业用途的稻米种植专用地面积(x)确定的百分比(x)。
其中,各地区所占比例为:荣市及东南经济区投资项目占50%;祥阳、奇山、桂风县占70%;其余市县占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