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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规定了将水稻种植用地的用途改为非农业用地时的支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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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规定了该省土地用途由水稻种植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的缴费标准,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

2025年1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第04/2025/QD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了由国家分配或租赁土地的人们将土地用途从水稻种植专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时应缴纳的金额,以便国家补充损失的水稻种植专用地面积或提高水稻种植用地的利用效率,但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公共投资资本或外国资本进行公共投资的工程和项目除外。公共投资,建筑法

第04/2025/QD号决定适用于国家管理机构;获得国家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将土地用途由水稻种植用地改变为非农业用地的人员;其他相关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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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城县寿清乡的农民正在收割春稻。图片由Xuan Hoang提供

获得国家分配或租赁土地的人,在将土地用途从水稻种植用地改变为非农业用地时,必须支付的金额,以便国家可以补充失去的水稻种植用地面积或提高水稻种植用地的利用效率,具体如下: 支付的金额等于根据必须转换为非农业用途的水稻种植用地面积(x)确定的金额与改变土地用途时根据土地价格表计算出的水稻种植用地价格的百分比(x)。

其中,各地区所占比例为:荣市及东南经济区投资项目占50%;祥阳、奇山、桂风县占70%;其余市县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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