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竞选的前高级领导人必须征求政治局的意见。
那些还在工作、受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退休后,很多问题还是要考虑、要提出意见。
12月19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代表政治局签署了关于干部管理权力下放和候选人任用及介绍的规定第105号,其中明确规定对离任或退休干部的管理权力下放。
因此,仍在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下工作的干部,在离任或退休后,仍须接受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审议并提出意见(离任、调动或分配到不属于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的其他工作的情况除外),涉及以下问题:参加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担任政治和社会组织的领导(越南祖国阵线和政治和社会组织的主席、副主席、总书记等);发起成立协会并担任协会负责人。
使用国家预算出国访问,接待国际宾客,接受国外采访,接受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勋章、称号和奖励;执行官员的政策和制度;对官员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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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政治局和书记处管理下工作的干部,即使已离任或退休,在竞选国会和各级人民议会代表时,仍须接受政治局和书记处的考虑和意见。(插图) |
具体而言,在权力下放方面,政治局对原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原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原越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原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原国家副主席、国会副主席、政府副总理;武装力量将领等职务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意见。
书记处对政治局管理工作干部名单中剩余职位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党委、中央机关、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代表团、省、市委常委、中央直属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书记处管理下进行职务审查、发表意见。
如有辞职或调任其他工作,由人事主管机关依中央组织委员会之指示办理。
一、干部职称由政治局决定
1-中央机构
- 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委员会委员。
- 副总统;国会副主席;副总理。
- 国防安全委员会成员。
- 国家选举委员会成员。
- 政治局设立的指导委员会主任。
- 国会党代表团成员、政府党执行委员会成员。
- 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中央委员会负责人,中央办公室主任,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院长。
- 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民族委员会主席;国会各委员会主席;国会秘书长;国会办公室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审计长。
- 总统办公室主任。
- 部长、部级机关负责人,越南科学技术院院长,越南社会科学院院长。
- 主席、副主席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越南总工会主席;越南妇女联合会主席;越南农民联合会主席;越南老战士协会主席;胡志明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
- 《人民报》主编、《共产主义杂志》主编。
2-各省、市和中央党委
- 省委书记、市委书记、中央直属机构党委书记。
- 河内市、胡志明市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
3-军队、警察
-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央公安党委委员。
-越南人民军总政治部部长。
- 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长。
政治局研究决定担任上述职务的同志授予或者晋升军衔;担任较低职务的同志授予或者晋升上将、大中将、海军上将军衔。
II- 秘书处决定的正式头衔
1-中央机构
- 任命党的执行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审计署、各部委及部级机关。任命党的代表团:越南祖国阵线、越南总工会、越南农民联盟、越南妇女联盟、越南退伍军人协会、越南科学技术协会联合会、越南文学艺术协会联合会、越南作家协会、越南记者协会、越南律师协会、越南律师联合会、越南红十字会、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越南合作社联盟、越南工商会。
——根据需要,任命省委、市委、中央直属机构代理书记。
- 越共中央副书记、中央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胡志明国家政治学院副院长、《人民报》副总编辑、《共产党杂志》副总编辑、国家政治《真理》出版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央政治局设立的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政治局管理的指导委员会除外)。
- 越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国会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国会副主席、政府副总理;高级专家。
- 党委书记、副书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审计署;各部委、部级机关党委书记;越南祖国阵线、越南总工会、越南农民联盟、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退伍军人协会党委书记、副书记;政府机关党委书记。
- 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各委员会副主席,国会副秘书长,国会办公室副主任,国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国会常务委员会法制研究所所长,国家副审计长。
- 总统办公室副主任。
- 副部长、部级机关副负责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越南通讯社、越南电视台、越南之声电视台台长;政府各机关负责人。
- 副主席: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越南劳动总联合会、越南妇女联合会、越南农民联合会、越南老兵协会。
- 担任下列工会党组书记、主席或总书记:越南文学艺术联合会、越南科学技术联合会、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越南作家协会、越南记者协会、越南律师协会、越南律师联合会、越南红十字会;越南工商会、越南合作社联盟主席。
- 主任:河内国立大学、胡志明市国立大学。
2- 各省、市和中央直辖区党委
- 省委副书记、市委副书记、中央党校党委副书记。
- 人民议会主席;各省、市(河内、胡志明市除外)人民委员会主席;国会各省、市代表团团长。
3-军队、警察
3.1-军事
-国防部副部长。
-越南人民军总政治部副部长。
-越南人民军总参谋长副总参谋长。
- 政治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总政治部主任除外)。
- 政治委员、总经理。
- 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军区、军区、边防部队司令员、副司令员。
政治委员、国防学院院长。
3.2- 警察
- 公安部副部长。
- 总指挥;政治委员、指挥长。
担任上述职务的同志,由秘书处研究决定授予或者晋升军衔;担任以下职务的同志,由秘书处研究决定授予或者晋升海军中将、少将、中将、少将、海军少将军衔。
据VOV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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